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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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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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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1121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张某1,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上饶县。

诉讼代理人(指定)王XX,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0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桂容,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肖桂容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0日17时30分许,在上饶县湖村乡东灵村被告人张XX房屋边的水沟处,张XX与邻居张某1因张某1用沙石堵住水沟而发生争执,之后张XX和张某1互相扭打,双方在打架过程中均受伤。

江西省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XX的伤情为轻微伤,张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害人张某1要求法院依法审判。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

被告人张XX辩称,是张某1在三天内四次用沙石填其家房屋旁的排水沟,其叫张某1不要堵水沟,张某1因而动手对其进行殴打,其被张某1按在地上打,张某1的老婆也拿棍子打其脚。

其起身后,张某1回家拿棍子打其,其用手挡开,后与张某1互相抱摔在地上,张某1往其嘴里吐口水,还用嘴巴咬其下嘴唇,其也用嘴咬破了张某1上嘴唇。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是:

1、被告人张XX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张某1的故意,在事发起因上,被害人四次堵水沟,并用簸箕扣在被告人头上殴打,引起双方扭打,被害人有很大过错;

2、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曾申请重新鉴定,但被害人不予配合,对鉴定意见不应采信。即使认定被告人张XX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XX之前主动告知过派出所民警其所在位置,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家与被害人张某1的家是上饶县湖村乡东灵村马路两对面的邻居,两家素来不睦。2018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张某1多次用沙石填堵张XX家门口排水沟,均被被告人张XX自行疏通。

2018年10月20日17时30分许,张某1再次欲用沙石堵排水沟,遭到张XX劝阻,两人遂发生口角,之后张XX和张某1互相打斗后在地上翻滚扭打,张XX的妻子李某、张某1的妻子祝秋花也均参与到纠纷当中,后被乡邻周某等人拉劝开。

在打斗中,双方均有受伤。经江西省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XX外伤致右上肢及双下肢擦伤面积累计为27.5cm2,下唇粘膜破损,综合评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张某1外伤致第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右侧第5前肋骨骨折,综合评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XX在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章家小区附近修路工地内被抓获归案,同日被临时寄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XX2018年10月21日的询问笔录,陈述称:2018年10月17日开始,张某1因为自己家里搞装修就在其家房子旁边的山坡上挖沙,其以挖沙会导致山体滑坡为由,阻止张某1无果,并且张某1还将其家门口的水沟堵掉,其清理开水沟,张某1又堵,从17日开始其先后清理了水沟三次。

10月20日其发现张某1第四次堵水沟,其阻止时与张某1发生口角,张某1用簸箕套在其头上,其抢过簸箕扔在地上,张某1就将其抱摔在地并用手抓其脖子,其抓住张某1的手从地上爬了起来对张某1说“你来打,我让你打死掉去”。

张某1就跑回家拿了一根3米来长的棍子来打其,其用双手将棍子拨开并抢过棍子扔掉,张某1又将其抱摔在水沟里,用手抓其睾丸,没抓住睾丸又抓其脖子,其被抓痛后就用手抓住张某1的手,张某1就压在其身上用嘴咬其嘴巴,其也用嘴咬了张某1的嘴巴,后来被人拉开。

打起来的时候,双方的老婆都出来。其左手被棍子打伤,右脚被打伤,下嘴唇被张某1咬伤。张某1上嘴唇也被其咬伤。打架时汪某夫妻在场。

张XX2018年12月19日的讯问笔录,反映其在浙江玉环一个修路的工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8年10月20日其和张某1因琐事发生打架,张某1将其抱摔倒在水沟里,张某1也摔倒在水沟里,后两人互相用嘴咬伤对方的嘴巴。

2、被害人张某12018年10月21日的陈述,陈述称:昨日下午17时30分许,其在自家房子三楼开了一个窗户搞装修,沙子堆放在其家与张XX家中间的空地上,张XX说地是他的不让其挑沙,其说这地是公共场所,张XX抢走其手上簸箕扔到下面堆毛竹的地方,然后用右手扯住其衣领很凶地对其说“这是你的?

你的?”并用左手打了其右脸一巴掌,其就和张XX拉扯在一起,倒在地上。张XX的老婆李某拿一根60公分长5公分粗的木棍打了其头部几下,其起来回家拿了一根2米长4公分粗的木棍出来想打张XX,但被张XX抢走了,他们夫妇二人将其压在地上打,其和张XX撕扯到一起,张XX用嘴巴咬住其嘴唇一扯就将其嘴唇扯破了一块,其孙女当时在旁边拦他们夫妇时,也被李某用棍子打了头部,后来郑某来了将我们拉开。

在场看到的还有张某2。

被害人张某12018年10月25日的陈述,陈述称:为方便从张XX屋子后面挑沙,10月20日前三天,其都用沙子将张XX房屋右侧边三四米远的水沟填起来,但填了三次张XX扒开三次。

10月20日吃完晚饭其准备把水沟用砖头和石灰填好来挑点沙,张XX阻止其填沟,双方发生口角。张XX抢过其簸箕扔到其家堆毛竹的空地上,把其压在水沟旁边的地上用拳头打其脸,张XX的老婆就拿木棍打其头部,其挣扎着想起身但又被张XX压倒在地继续打。

其翻身起来跑回家,看到张XX拿了一根扁担,李某拿了木棍来找其,其便从家里拿了一根约2米长的木棍,张XX扔掉扁担抢走了其木棍并用棍子捅了其右边肋骨,然后其就倒在地上,张XX又压在其身上用抓住其右手,用左手打其头部,然后又趴在其身上用嘴将其嘴唇咬破,李某或者是张XX好像又打了其一棍子,然后郑某、张某2都来了将其扶起来。

3、证人汪某2018年10月21日的证言,2018年10月19日上午,张某1在张XX家旁边故意将水沟堵住,不让水沟排水,张XX看到后将水沟疏通了。

20日上午,张某1又将排水沟堵起来,下午张XX又将水沟疏通了一遍。20日吃完晚饭,张某1从家里挑来水泥倒进水沟堵沟,张XX就与张某1理论,张某1一拳打倒张XX,然后压住张XX,张某1老婆祝秋花看到后就拿了两根棍子出来,张某1起身从祝秋花手中接过棍子,两夫妇一起打张XX,张XX起身反抗抢过张某1手中木棍,双方开始厮打。

张XX老婆李梅花看到也过来参加。其看到张某1嘴角出血,张XX背上受伤。现场还有张某2也看到的。张某1把张XX按在地上时,张某1想咬张XX但没咬到,可能张XX想咬张某1,具体由于天黑没看清楚。

4、证人周某2018年10月22日的证言,10月20日18时许,其看到张某1和张XX在打架,张某1和张XX两个人在地上撕扯,一会儿张某1在上面,一下子张XX在上面,其过去将他们拉开,然后张某1拿了一根五六十公分长的木桩,张XX手上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扁担对峙,张某1的老婆和张XX的老婆在抢一根长棍子,其就过去劝架,但两人不听劝,其就将张某1和张XX的棍子、扁担拿下来丢到旁边就离开了。

周某2018年11月5日证言,张XX和张某1在打架的时候,张XX突然抱住张某1双脚将张某1摔倒在地上,张某1脸朝下摔到水沟边的石头上,张某1就喊叫,地上水沟里就有很多血迹,过了几分钟张某1才从地上爬起来,然后拿短棍,张XX拿扁担,张XX用扁担捅了张某1几下。

周某2018年11月7日证言,其看到张XX一只脚站在水沟里,张某1站在旁边,两人拳头打来打去,之后就扭打在地上,这时张某1突然起身了,张XX就用手抱住张某1双脚向前一摔,张某1就脸朝下摔倒在张XX门前的水沟上,然后张XX蹲在旁边用左手按住张某1的头用右手握拳打了张某1的头,打了几下张XX起身拿了扁担,张某1就拿了一根短木棍,张XX用扁担打到张某1左腿,其上前拉开两人。

5、证人张某22018年10月22日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20日晚18时许,听到外面打架,其出门看到张某1和张XX两人在地上翻滚扭打,后张某1起身从家里找来一根2米多的杉木棍,到张XX家水沟旁用木棍打张XX,之后双方就相互拉扯翻到水沟里,张XX用拳头打了几下张某1,没看到张某1有没有打到张XX。

之后周某过来劝,他们爬出水沟。张某1的老婆祝秋花在他们开始打的时候就过来帮张某1打人,之后还从家里拿了根木棍出来,李某没有拿任何工具,她们都在帮各自老公打架,祝秋花和张某1较为凶狠。

并没有看到张某1孙女被打。

张某22018年10月24日的证言,其看到张某1从家里拿出一根2米多长的木棍,没太看清楚张XX怎么和张某1打的,接着看到张某1和张XX两人从屋子旁边扭出来,张某1倒在张XX家旁边水沟里,张XX将身子压在张某1身上,用拳头打了张某1头几下,用手抓住张某1头往地上撞了几下,后来周某就过去,张XX松了劲,张某1就从地上翻起来弯着腰抱张XX的脚,张XX就用木棍打了两下张某1的脚,然后周某抢走了张XX手上木棍将二人劝开。

6、证人郑某2018年10月25日的证言,证明其听到周某说外面打架,就跑出去看,见张某1抱到张XX的腿将张XX弄翻在地,张XX就起身将张某1压在身下,两个人在地上翻滚,张某1的老婆就端了一根棍子出来想打张XX,但没打到,张XX的老婆李某就去抢张某1老婆手上的棍子。

张某1的外孙女没有被人打到。

7、证人李某2018年10月25日的证言,证明因为从2018年10月17日开始,张某1用沙子堵其家门口的水沟,其老公张XX就扒开水沟。

10月20日张某1又堵水沟,张XX就说张某1,两人为此打架。其看到张某1将其老公张XX压倒在地,用手抓张XX睾丸,两人在地上打来打去的时候,互相用嘴咬伤了对方的嘴,张XX挣扎爬起来,张某1就回家拿了一根两米长的木棍,其就劝老公别打。

张某1老婆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其就去抢木棍,后来大家就陆续来劝架了。

8、证人张某3(2006年出生)2018年10月21日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20日下午其爷爷张某1和张XX在吵架,其出来看张XX手上拿了一根1.4米长的木棍,其爷爷就回家拿了根约2.4米长的木棍,李某也从她家拿了一根约1.5米长的木棍,其爷爷张某1和其奶奶祝秋花、张XX和李某四人打起来。

张某1扔掉手中棍子,张XX棍子打中张某1手腕,然后张XX和张某1扭打在一起,张某1被张XX仰面摔倒在地上,张XX骑在张某1身上用拳头打了张某1左胸部,张XX另一只手拿棍子挥了一下打到其头部,接着张XX把棍子甩给了李某。

李某接过棍子手上就拿着两根棍子,要去打祝秋花,其就抓住李某的棍子,祝秋花上来也争抢棍子。张某1和张XX仍然厮打在一起,张某1半蹲着抱住张XX的腰,李某拿棍子打了张某1背部两下,祝秋花抢李某右手棍子。

然后其看见张某1蹲着,张XX站着打了张某1头顶、后脑五六拳,再后来才被旁人劝停。

9、张某1、张XX的现场受伤照片,证明两人打架后都有受伤的事实。

10、现场照片,证明张某1家与张XX家是马路两对面的邻居及现场打架方位情况。

11、相关住院诊疗材料、医生证言

1)上饶县中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查房记录,证明张某1于2018年10月20日被送到上饶县中医院救治。入院记录中有诊断右侧第5前肋骨骨折、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2)上饶县中医院DR诊断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证明2018年10月20日、21日没有检查出张某1有肋骨骨折、腰椎骨折。

3)上饶市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证明2018年11月1日,张某1在上饶市人民医院检查出右侧第5前肋骨骨折、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的人体损伤。

4)证人徐某(上饶县中医院医生)证言,证明张某1在入院检查时CT、X光对张某1胸部进行了检查,都未发现明显异常,张某1没有说腰部有适,未做腰部CT检查。

张某1住院后一直说胸部疼痛,但又不交费,所以一直拖着没有做CT复查。直到2018年11月1日,张某1家属带着张某1到上饶市人民医院重新做了CT,显示右侧第5前肋骨骨折和第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回中医院后,我们医院免费给张某1复查了全身CT,检查结果与上饶市人民医院一致,张某1就继续留在上饶县中医院治疗,直到2018年11月30日才出院,但最后十余日张某1是挂床的,人没在医院。

2018年10月20日的入院记录有右侧第5前肋骨骨折和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的记录,是事后由于张某1要求去验伤,要求其写的。

开始入院时确实没有检查腰椎,但入院后张某1确实有腰椎红肿的情况,由于他不交钱复查,所以张某1到上饶市人民医院拍完CT后,按张某1要求把上饶市人民医院的检查结果写进入院小结,同时也把张某1腰椎红肿、压痛的实际情况加上去。

以上证据,能客观反映张某1在打架当晚受伤情况,故对张某1右侧第5前肋骨骨折和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的人体损伤,本院予以采信。

12、鉴定意见二份:

1)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赣百鉴[2018]临鉴字第981号鉴定意见:证明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受上饶县公安局湖村派出所委托,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鉴定意见:张XX外伤致右上肢及双下肢擦伤面积累计为27.5cm2,构成轻微伤、外伤致下唇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张XX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赣百鉴[2018]临鉴字第1022号鉴定意见:证明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受上饶县公安局湖村派出所委托,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鉴定意见:张某1外伤致第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右侧第5前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外伤至上唇唇尖部分口唇皮肤缺损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张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3、归案经过、玉环市看守所的羁押证明,证明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XX在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章家小区附近修路工地内被抓获归案,同日被临时寄押在玉环市看守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被告人及被害人质证,取证程序合法,证据能相互印证,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书面告知被害人张某1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定被害人张某1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附带民事诉状。

张某1于2019年6月17日口头要求法院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在本院指定下,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担任被害人张某1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在向张某1收集了民事索赔证据后,为张某1代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但张某1不听审判人员及诉讼代理人劝说,以其在本案中不知被行政处罚为由,拒不签署附带民事诉状。

为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程序顺利进行,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中也明确告知了被害人可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被告人张XX表示对被害人张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有异议,但在法庭限定时间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张XX家属向本院预交民事赔偿款一万元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未能妥善处理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张某1发生打架,在相互扭打中致被害人张某1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XX与张某1的互相扭打,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XX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视为对被害人张某1鉴定意见的认可。

故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X没有伤害张某1的故意,曾在侦查机关提出重新鉴定而张某1不配合因而不能采信张某1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据此认为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XX系被抓获归案,不属于自首,辩护人提出张XX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而引发,被害人张某1多次堵塞被告人家门前排水沟,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故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较大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被告人张XX家属能积极预交赔偿款,酌情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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