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X及其辩护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31日9时许,被害人梁X怀疑被告人严X举报其非法营运客运车辆,与严X在电话中发生争吵。
梁X随后来到兴山县古夫镇五环XX和康宁XX找严X交涉,二人见面后发生打斗。严X持钢管击打梁X肋部,并用膝盖跪压梁X肋部致其受伤。
严X得知现场群众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梁X因此次外伤致脾破裂并行脾切除术,右侧第6、7及左侧第2、3、4、5、6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钢管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姚X、杨X的证言,被害人梁X的陈述,兴山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严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严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严X与被害人梁X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严X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梁X全部经济损失115000元(未含已支付的住院医疗费),被害人梁X与被告人严X和解,梁X请求对严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严X持凶器作案,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严X案发时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律师观点分析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及其父亲李某1、母亲聂某,到南阳市信臣路奥博陶瓷市场宋某店内,因之前瓷砖质量问题与宋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将宋某的鼻子打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宋某鼻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指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1、聂某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5、
律师观点分析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五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凤X、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X及其辩护人敖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
律师观点分析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112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张某1,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上饶县。诉讼代理人(指定)王XX,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XX,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
律师观点分析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4日18时许,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蓝光钰泷府工地13号楼旁,被告人谢某1、谢某2、谢某3三人因寻找一把丢失的榔头与被害人吉某1、吉某2、峨布发生纠纷并互殴,谢某1、谢某2、谢某3持方木、锤子等物将吉某1、吉某2、峨布三人殴打致伤。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吉某1左、右上肢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一级,吉某2脊柱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峨布左手部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X1,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无业,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未到庭)。系本案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贵州XX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被告人杨XX,女,1957年1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1,男,汉族,1942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农民。系被害人张X2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女,汉族,1945年5月23日出生。系被害人张X2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1,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系被害人张X2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3,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系被害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谭某丙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大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丙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进行赔偿。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辩护人龙光钊、何某提出被告人谭某丙是初犯
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职检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X某犯行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X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喻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3年,被告人殷X某为中标黔西南XX烤厂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XX,男,1992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2011年6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抢夺罪,2015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强奸罪,2020年1月2日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耿X,曾用名耿X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2003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因漏判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5日因犯寻衅
律师观点分析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刑诉字(2014)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张XX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李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权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1、宋X2法定代理人宋X3,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旭,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起诉书写为“小学文化”有误,予以纠正),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袁杰,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220483。 指定辩护
案??由 故意伤害 案??号 (2021)皖12刑终288号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皖1222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
律师观点分析朱大某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福,男,1996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人朱*福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0时许,马X3酒后在中华大街市庄路西XX内与多人发生冲突,马X3误认为在歌厅的被告人赵X、李X、王X为与他发生冲突的人,持酒瓶追至中华大街与市庄路交口附近时,被告人王X将马X3踹倒后,王X、赵X对马X3拳打脚踢、赵X用鞋拍打马X3,李X用凳子击打马X3,经鉴定马X3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115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甲,农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邓秋平、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农民,住湖北省
律师观点分析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潍检公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谷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辛X、王X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又于同年5月10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唐书琴、邵彪故意伤害、王某、周某、蒋某某、吴某某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清城法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书琴,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家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满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1月16日被延边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延边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被告人白X,男,200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5日,民警在信阳市羊山新XX“头号玩家”电竞网吧工作检查时发现,有人在“JJ斗地主”游戏平台以“斗地主”“打鱼”等游戏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黄X的微信账号“A多多金行16”为其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另查明,2020年2、3月份,被告人黄X、黄XX明知“JJ斗地主”游戏平台内的游戏具有赌博性质,仍以营利为目的,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人施X负责管理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