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1,男,汉族,1942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农民。
系被害人张X2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女,汉族,1945年5月23日出生。系被害人张X2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1,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
系被害人张X2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3,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系被害人张X2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4,男,汉族,1991年4月4日出生。
系被害人张X2次子。张X1、谢X、郭X1、张X3、张X4委托代理人郭XX,陕西XX律师。被告人闫X,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捕前住乌审旗乌兰XX高X家,农民。
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X,内蒙古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1、谢X、郭X1、张X3、张X4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XX布、代理检察员高俊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1、张X3、张X4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X,被告人闫X及其指定辩护人杨X,鉴定人邵X1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农历9月11日),被害人张X2通过被告人闫X向王X借款2万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款。
逾期后闫X多次向张X2索要欠款未果。2017年1月3日晚20时许,闫X酒后用王X手机向张X2索要欠款,二人发生言语争执,闫X从王X家厨房抽屉内拿了一把单刃刀驾驶自己白色XX牌千里马小轿车来到张X2家,张X2称"钱是我和王X借的,和你无关"。
二人再次发生争执,闫X从车上拿回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在张X2胸部捅了一刀后,未将刀完全拨出又捅了一刀。张X2抱住闫X夺刀过程中,又被闫X在胸腹部、肩部、腿部等处捅刺了数刀。
案发后,闫X驾车离开现场去了乌兰陶勒盖派出所投案自首。张X2经榆林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X2的死因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入胸腹腔导致肝脏破裂、肝门静脉破裂、心脏破裂致大出血而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其他证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闫X赔偿下列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611880元,丧葬费316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570.25元,停尸、运尸费2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30000元,共计728142.25元。
被告人闫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闫X主观上不具备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2、闫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3、闫X属激情犯罪,危害性较小;4、闫X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农历9月10日),被害人张X2通过被告人闫X向王X借款2万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款。
逾期后闫X多次向张X2索要欠款未果。2017年1月3日晚20时许,闫X酒后用王X手机向张X2索要欠款,二人发生言语争执,闫X从王X家厨房抽屉内拿了一把单刃刀放在自己白色XX牌千里马小轿车内,驾驶该车来到张X2家索要借款。
遭到张X2拒绝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闫X从车上拿回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回到张X2家,在张X2胸部连捅两刀,张X2夺刀过程中,又被闫X在胸腹部、肩部、腿部等部位捅刺了数刀。
案发后,闫X驾车离开现场去了乌兰陶勒盖派出所投案自首。张X2经榆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X2的死因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入胸腹腔导致肝脏破裂、肝门静脉破裂、心脏破裂致大出血而死亡。
因张X2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0996元,处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酌情认定10000元,共计40996元。
我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主动被害方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人同意将自己所有一辆价值约10000元的白色XX牌千里马小轿车折价赔偿被害方。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确认: 1、郭X2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2017年1月3日21时,我大姐郭X1打电话称,我姐夫张X2被闫X用刀捅伤。
我过去看到张X2躺在自家房子西南边玉米地内,我和我大哥郭X3、二哥郭XX等人把我张X2抬到郭XX的车上准备送往医院抢救,当地医生李X检查后称张X2伤势严重,赶紧送医院。
我拨打报警电话后立即送张X2去榆林市第二医院治疗,看到张X2胸部、左、右腿部被捅了三刀。闫X和张X2的五妈(王X)系同居关系,案发前,张X2曾向王X借款2万元。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3日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闫X驾驶着一辆白色XX千里马小轿车来到乌兰陶勒盖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闫X驾驶的×××号XX牌千里马轿车内扣押了一把木柄单刃刀(作案凶器),长约26cm,木柄长11cm,刀面有红色物质,同时还提取了该车后备箱盖上两处血迹。
被告人闫X同时辨认出其捅伤张X2所使用的这把单刃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乌审旗乌兰XX张X2家,公安机关提取现场多处血迹和足迹:餐厅内的地面提取四处残缺带血足迹,桌子上提取一处甩溅状血迹和两处擦蹭状血迹,地面提取两处滴落状血迹;
餐厅和客厅之间走廊内提取两枚可疑足迹;厨房内提取一处残缺带血足迹和一只红色塑料拖鞋;厨房门上提取一处擦蹭状血迹和一处滴落状血迹;
厨房内到院门口提取四处血迹;大门上提取一处血迹;大门南侧水泥地上提取一处血迹;院门口处至玉米地提取四处血迹、一处足迹和一只棉拖鞋。
5、榆林市第二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张X2于2017年1月4日在榆林市第二医院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6、乌审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乌)公(刑)鉴(法尸)字[2017]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鉴定人邵X2当庭的证言,证实死者张X2的死亡原因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入胸腹腔导致肝脏破裂、肝门静脉破裂、心脏破裂致大失血而死亡。
7、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17]19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及鉴定人资质证书,证明:距南侧墙向西延长线24.8cm、距西侧墙30.4cm处剪取血迹一份,距南院墙向西延长线20.2cm、距西侧门柱向南延长线30.2cm处剪取血迹一份,餐厅内地面上距北墙104cm、距西墙140cm处滴落状血迹剪取一份,餐厅内地面上距北墙180cm、距西墙65cm处擦蹭状血迹剪取一份,院门上剪取血迹一份,单刃刀剪取刀刃擦拭物,厨房门内侧把手上剪取血迹一份,闫X黄绿色棉袄背部剪取血迹一份,闫X黄绿色棉袄右袖剪取血迹一份,以上检材均检出人血,与张X2肋软骨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54×1020。
单刃刀剪取刀柄处擦拭物获得混合STR分型,不排除该混合样品来源于张X2与闫X。在排除同卵多细胞或近亲的情况下,张X2是张X4生物学父亲的亲权指数为3.84×107。
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闫X辨认出被害人张X2;被告人闫X同时指认出其捅伤张X2的地点,即张X2家客厅沙发上和客厅至餐厅的过道与餐厅内。
9、人身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闫X的人身进行检查,闫X所穿的外衣有血迹附着,并扣押了闫X的棉袄、灰蓝色长裤、棕色胶底布鞋及车牌号为×××XX牌千里马轿车一辆。
10、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闫X驾驶的XX牌千里马轿车后备箱盖上两处血迹;提取闫X口腔擦拭物一份;提取被害人张X2妻子郭X1、儿子张X4、张X3口腔擦拭物各一份;
还抽取闫X的静脉液态血液4ml,以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11、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闫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18mg/100ml。
12、借条及王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流水,证实张X2于2016年古历9月11日向王X借款20000元(分7次在卡中取出)。
13、王X手机号(159XXXXXXXX)的通话记录,证实2017年1月3日晚,该手机号与张X2的手机号(139XXXXXXXX)两次通话的事实。
与闫X供述案发当晚使用王X手机给张X2打电话要钱的事实及通话结束后,王X又给张X2打电话称闫X要去张X2家要钱的事实相互印证。
14、视频光盘,证实案发后,闫X从乌兰XX询问如何去派出所及欲向该加油站工作人员借手机报警的事实。15、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闫X主体身份等基本情况。
16、XX牌轿车车辆信息,证实闫X驾驶车辆的基本情况,车牌号×××,车架号×××,机动车所有人谢利兵,未抵押,强制报废期至2014年9月4日。
1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闫X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8、调查取证同步视频,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及提取物证等同步视频,办案程序合法。
19、证人郭X1的证言,2017年1月3日晚上21时许,闫X给我丈夫张X2打电话索要我家向王X2万元借款,之后王X又给张X2打电话称闫X要来我家。
不一会儿闫X酒后驾车来到我家要钱,张X2让等镇里"十个全覆盖"工程款拨下来就偿还,还称向王X借的钱,不是和闫X所借。
闫X称张X2是骗子,二人在我家客厅里发生言语争执,期间我出去小便,回来看到闫X手持一把单刃刀在张X2胸口捅了一刀,又拿刀捅我被沙发挡住,张X2站起来抱住闫X夺刀,我立即给我弟弟郭X2打电话,告诉闫X捅伤张X2的事,又给我儿子打电话让联系救护车,还给我们村的大夫打了电话。
期间张X2从家里跑出来,闫X在后面追,张X2跑到我家大门口对面的玉米地内倒下,左侧脸上被刀划破,胸部和腿部受伤,身上有大量血迹,自称生命有危险。
闫X从门口追出来后驾车离开。接着我弟弟郭X2和当地医生李X来到现场,将张X2抬在车上,医生让我们赶紧去榆林抢救,途中遇到乌审旗的救护车,将张X2抬到救护车上拉到榆林医院治疗。
20、证人王X的证言,2017年1月3日20时许,闫X醉酒后驾车来到我家,询问张X2的借款是否偿还。得知未偿还后,拿起我的手机打电话向张X2索要。
挂了电话后去了张X2家。闫X走后我打电话告诉张X2闫X喝醉,过去要钱。约一个多小时后,闫X又来我家称他把张X2捅伤,要去派出所自首。
当晚22时13分许,张X2妻子郭X1打电话称,闫X把张X2捅伤,伤势严重,正送往榆林医院抢救。2016年农历9月11日(10月11日),张X2通过闫X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当时在XXX自动取款机上取的钱),张X2给我出具借款条据。
21、证人斯XX的证言,2017年1月3日晚22时许,乌兰XX来了一名40多岁的男子,该男子喝了酒,右棉袄袖口有散落状红色血迹,询问乌兰陶盖镇派出所怎么走,我给他说往西走就到派出所。
之后这名男子又向我借手机,称他要报警,便驾驶车向西离开。22、证人李X的证言,2017年1月3日晚21时59分,郭X1打电话称张X2被闫X用刀捅伤。
我去了张X2家看到郭X3、郭X4、郭X2等人在现场。张X2脸上都是血,胸部靠近心脏的部位有一处两、三厘米的刀口,已经停止流血。
考虑到内出血的可能,让他们赶紧送往榆林医院救治。23、证人崔X的证言,2017年1月3日晚22时许,乌兰陶勒盖镇卫生院接到120指令,乌兰XX有人刀伤。
我和护士乌云塔娜、司机乌云毕力格赶往现场,发现被刀砍伤的人在他们车上,然后将受伤的男子放到救护车上,该男子神智清醒,呼吸急促,面部、腿部、胸部有大量血迹,胸部可见约3CM伤口,胸骨部位有刀割小伤口,左面颊、嘴、右大腿部有大量血迹,口唇苍白,眼睑处于白色,呈失血貌。
我们驾驶救护车将伤者送到榆林第二院急救。24、证人安巧和的证言,2017年1月4日0时许,榆林市第二医院抢救过一名叫张X2的病人,当时已经处于休克状态,血压低,全身皮肤苍白湿冷,呼吸困难。
患者心脏破裂、膈肌破裂,身上多处刀伤。手术过程中因为心跳停止抢救了两次。当天早上6点48分该患者死亡。25、证人郭X3、郭X4的证言,2017年1月3日晚,我妹妹郭X1打电话称闫X将我妹夫张X2捅了一刀。
我们立即去了张X2家,看到张X2躺在南边玉米地里。我们将张X2抬在郭X4车上,当地医生李X查看张X2的伤势之后,让我们赶紧去医院救治。
送往榆林医院途中张X2一直要喝水。后乌审旗的救护车接上张X2到了榆林市第二医院。张X2胸部、腿部、脸部都有刀伤。
二人发生矛盾是因为张X2曾向王X借款两万元未偿还。26、证人张X3、张X4的证言,2017年1月3日晚,我们母亲打电话称,我父亲张X2被闫X用刀捅伤,张X3回家途中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在去榆林XX上将张X2抬到救护车上送到榆林第二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X2胸部、腿部、脸部均有刀伤。张X2和闫X没有债务关系,和王X有债务关系。
27、证人赵X的证言,2017年1月3日下午17时许,我和闫X、刘XX、郭XX在郭X3门市部玩扑克,闫X当天穿浅绿色棉袄、下身穿黑色裤子。
28、证人贾X的证言,2017年1月3日下午18时许,我和闫X、郭X2在我经营的饭店喝了一瓶牛栏山二锅头白酒,闫X称张X2欠他2万元未偿还。
29、证人施X、贺X、康X、刘X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3日下午,上述几人与闫X等人在贾X经营的饭店内吃饭喝酒的事实。
30、证人高X的证言,2016年3月份,闫X以2600元的价格租赁了我老家的土地,双方签订了租凭合同。今年张X2通过闫X向王X借了钱,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因张X2未按时偿还,二人产生矛盾。
31、被告人闫X的供述,案发前,张X2通过我向王X借款2万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款。逾期后,张X2一直未偿还。2017年1月3日17时许,我帮助王X干完活后,到乌兰XX郭X3经营的门市部和刘XX、赵X、郭XX四人打扑克。
18时许,又与施X、康X、贺X、刘X等人在贾X经营的饭店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我驾车回到王X家,用王X的手机给张X2打电话索要2万元借款。
张X2称其向王X借的钱,和我无关,还用难听的话辱骂我,我非常生气。挂了电话后从王X家厨房抽屉内拿了一把单刃刀去张X2家要钱。
我将刀放在我驾驶的白色轿车内到了张X2家,向张X2索要要王X的借款。张X2还称借款和我没有关系。我告诉张X2,此笔款是通过我向王X所借,我有权利向他索要。
二人发生言语争执后,我从张X2家厨房出去,打开车门从车驾驶座上拿上单刃刀进入张X2家,再次质问张X2还款事宜,张X2仍然称跟我没关系,还辱骂我。
我从裤兜内拿出单刃刀在张X2胸部捅了一刀,郭X1叫了一声从厨房跑出去。张X2抱住我,又用刀在他左侧胳膊、左侧腹部、左侧大腿处乱捅了几刀,后张X2放开我从厨房门跑出去。
我驾车去了王X家,告诉王X捅伤张X2的事,并嘱咐她管理好我的财产等事宜后,去当地派出所自首。因找不到乌兰陶勒盖派出所,就到一家加油站询问,欲借加油站工作人员的手机报警。
加油站工作人员没有给我手机,给我指了派出所的方向。我就驾车到乌兰陶勒盖派出所自首。32、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等情况。
33、领款及领车条据,证实被告人闫X亲属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万元和一辆价值约1万元的千里马牌小轿车。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案发后,闫X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闫X亲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闫X及其辩护人提出闫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从案发的起因、闫X的作案工具、捅刺部位、捅刺的强度等综合分析,闫X对于张X2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并非故意伤害罪,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闫X属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闫X为了向被害人索要欠款,酒后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并非激情犯罪,而是事先有预谋的犯罪,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闫X赔偿死亡赔偿金611880元,丧葬费316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570.25元,停尸、运尸费2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30000元的请求,因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丧葬费应为30996元,停尸、运尸费应包括在丧葬费之内;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闫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1、谢X、郭X1、张X3、张X4各项经济损失4099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1、谢X、郭X1、张X3、张X4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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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是可以的,目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要是本案中的被害人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所谓的轻微伤是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以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看出,要求是物质损失,人身损害或者精神赔偿不包括在内;必须是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间接损失不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犯罪而遭受损害之人提起民事赔偿请求,司法机关在审判刑事案件时,附带对民事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针对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失的情形,权利人提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具体什么情况,可以给您专业性的建议,只能针对刑事没有处理的部分进行民事诉讼。
当涉及到刑事案件处理的时候,对于被害者来说,在法院告知可以一起进行民事诉讼索赔的时候,是可以申请的,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状范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状范例 (一)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二)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团体等。 (三) 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
有时候,犯罪行为人刑事犯罪的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使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那么当检察院对犯罪行为人提起公诉时,被害人可以自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接下来,为大家带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有效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有效首先,要写清楚原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和事实理由;3、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职检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X某犯行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X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喻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3年,被告人殷X某为中标黔西南XX烤厂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2):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
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原因有二:其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定罪处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对被害人精神抚慰的作用,因为对被害人的抚慰功能是刑罚的基本功能之一;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判决的数额过高则无法执行,不利于维护判决的严肃性。鉴于此,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贯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