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朱大某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福,男,1996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人朱*福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刑诉字(2014)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张XX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李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权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1、宋X2法定代理人宋X3,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1,男,汉族,1942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农民。系被害人张X2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女,汉族,1945年5月23日出生。系被害人张X2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1,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系被害人张X2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3,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系被害
律师观点分析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及其父亲李某1、母亲聂某,到南阳市信臣路奥博陶瓷市场宋某店内,因之前瓷砖质量问题与宋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将宋某的鼻子打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宋某鼻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指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1、聂某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5、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旭,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起诉书写为“小学文化”有误,予以纠正),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袁杰,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220483。 指定辩护
律师观点分析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X及其辩护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31日9时许,被害人梁X怀疑被告人严X举报其非法营运客运车辆,与严X在电话中发
律师观点分析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112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张某1,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上饶县。诉讼代理人(指定)王XX,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XX,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
律师观点分析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4日18时许,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蓝光钰泷府工地13号楼旁,被告人谢某1、谢某2、谢某3三人因寻找一把丢失的榔头与被害人吉某1、吉某2、峨布发生纠纷并互殴,谢某1、谢某2、谢某3持方木、锤子等物将吉某1、吉某2、峨布三人殴打致伤。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吉某1左、右上肢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一级,吉某2脊柱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峨布左手部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X1,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无业,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未到庭)。系本案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贵州XX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被告人杨XX,女,1957年1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吕XX、王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吕XX、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吕XX、王X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14刑初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人张某1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曾志宏,广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115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甲,农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邓秋平、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农民,住湖北省
律师观点分析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佟XX、杨XX、张XX、张X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XX、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佟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魏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谢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和芳
律师观点分析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潍检公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谷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辛X、王X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又于同年5月10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陆某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徐某某赔偿。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陆某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谭某丙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大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丙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进行赔偿。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辩护人龙光钊、何某提出被告人谭某丙是初犯
律师观点分析指控石桂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取保侯审后判缓刑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唐书琴、邵彪故意伤害、王某、周某、蒋某某、吴某某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清城法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书琴,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家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满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0时许,马X3酒后在中华大街市庄路西XX内与多人发生冲突,马X3误认为在歌厅的被告人赵X、李X、王X为与他发生冲突的人,持酒瓶追至中华大街与市庄路交口附近时,被告人王X将马X3踹倒后,王X、赵X对马X3拳打脚踢、赵X用鞋拍打马X3,李X用凳子击打马X3,经鉴定马X3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峰、王*、季*、张*、潘*、邱*、高*、陈*、陈*、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5年8月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代理检察员杨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
审理经过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