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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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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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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朱大某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福,男,1996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人朱*福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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