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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石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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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石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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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指控石桂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取保侯审后判缓刑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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