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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柯某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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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柯某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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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人柯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晨露,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9〕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迪、检察官助理贾洋洋,被告人柯某及其辩护人刘晨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7日凌晨和7月22日凌晨,被告人柯某在其位于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xx室的家中,将其从微信好友“情xx主”、“小xx波”处购买的能够致人昏迷、熟睡的迷药混入饮料、炒面中,先后两次给其继女被害人郭某甲食用,随后趁被害人郭某甲被迷晕完全丧失反抗意识和能力的情况下,用手抚摸、拨弄其阴道下体、胸部乳房等部位,并用手机拍摄上述隐私部位照片发送给他人。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柯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柯某的照片、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称重,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人柯某手机维修聊天记录、照片等电子数据证据证实,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构成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柯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使用迷药猥亵妇女,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柯某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迷药”两瓶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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