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余X、陆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周XX、被告人余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陆XX及其辩护人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XX纠集、指使被告人余X、被告人陆XX、余X(另案处理)以索要上门费、喷油漆、电话辱骂等方式向被害人赵X、刘X逼债。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余X、余X以租房为由将被害人赵X骗出,声称要扣下被害人赵X的汽车以逼迫其还债,后被告人陈XX指使被告人余X、余X向被害人赵X索要“上门费”人民币200元。 2、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XX指使被告人余X、被告人陆XX在被害人赵X家外墙用油漆喷“赵X还钱、欠债还钱”等字样。当日22时许,被告人陈XX指使被告人余X、被告人陆XX再次在被害人赵X家大门上用油漆喷“欠债还钱”等字样。 3、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XX指使被告人余X、余X在被害人赵X家门口用高音喇叭喊话辱骂被害人赵X。 4、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XX指使被告人余X、被告人陆XX到被害人刘X家逼债,因未见到被害人刘X,被告人余X、被告人陆XX在电话里与被害人刘X发生争吵,并辱骂刘X。 5、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XX安排被告人余X、被告人陆XX在被害人刘X家大门上用油漆喷“欠债还钱刘二培”等字样。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余X、陆XX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X、陆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余X、陆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XX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余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陆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XX纠集、指使被告人余X、被告人陆XX、余X(另案处理)以索要上门费、喷油漆、电话辱骂等方式向被害人赵X、刘X逼债。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余X、余X以租房为由将被害人赵X骗出,声称要扣下被害人赵X的汽车以逼迫其还债,后被告人陈XX指使被告人余X、余X向被害人赵X索要“上门费”人民币200元。 2、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XX指使被告人余X、被告人陆XX在被害人赵X家外墙用油漆喷“赵X还钱、欠债还钱”等字样。当日22时许,被告人陈XX指使被告人余X、被告人陆XX再次在被害人赵X家大门上用油漆喷“欠债还钱”等字样。 3、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XX指使被告人余X、余X在被害人赵X家门口用高音喇叭喊话辱骂被害人赵X。 4、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XX指使被告人余X、被告人陆XX到被害人刘X家逼债,因未见到被害人刘X,被告人余X、被告人陆XX在电话里与被害人刘X发生争吵,并辱骂刘X。 5、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XX安排被告人余X、被告人陆XX在被害人刘X家大门上用油漆喷“欠债还钱刘二培”等字样。 同时查明,被告人陈XX、余X、陆XX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10月29日、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余X、陆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余X、陆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证人余X、卢X、万X、王X、孙X、严X等人的证言,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制作的辨认笔录、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借条、收条、银行卡交易信息清单,被害人赵X、刘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XX、余X、陆XX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余X、陆XX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余X、陆X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X、陆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X、陆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XX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基于以上相同理由,对被告人陈XX、余X、陆XX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
二、被告人余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
三、被告人陆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93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XX,湖南XX律师。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0时许,马X3酒后在中华大街市庄路西XX内与多人发生冲突,马X3误认为在歌厅的被告人赵X、李X、王X为与他发生冲突的人,持酒瓶追至中华大街与市庄路交口附近时,被告人王X将马X3踹倒后,王X、赵X对马X3拳打脚踢、赵X用鞋拍打马X3,李X用凳子击打马X3,经鉴定马X3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耿X,曾用名耿X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2003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因漏判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5日因犯寻衅
律师观点分析徐某、吴某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锡法刑初字第00310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 辩护人陆耀忠,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 辩护人于晓仲,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男, 辩护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619号起诉书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鲁0103刑初335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82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武久文,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鹏,男,198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秦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2022年10月3日至10月9日,被告人秦XX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尾号为X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收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2500元。上述期间尾号为X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单项流入资金共计187万元。其中
律师观点分析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8)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林XX、陈X、林XX、林XX、颜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黄XX,被告人林X、林XX、林XX、颜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5日,民警在信阳市羊山新XX“头号玩家”电竞网吧工作检查时发现,有人在“JJ斗地主”游戏平台以“斗地主”“打鱼”等游戏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黄X的微信账号“A多多金行16”为其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另查明,2020年2、3月份,被告人黄X、黄XX明知“JJ斗地主”游戏平台内的游戏具有赌博性质,仍以营利为目的,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人施X负责管理财务
律师观点分析 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任XX、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曾用名“黄X”,绰号“阿洪三”、“黄三哥”),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原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板寮村主任,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XX,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X*钦,男,1993年8月10日出
律师观点分析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112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吕X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元市利州区XX。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XX,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再相逢山城老火锅店经营者,住广元市利州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杜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XX,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汉族,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姜XX,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蒋X,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邹X,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宁XX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宁XX律师。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甄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X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峰、王*、季*、张*、潘*、邱*、高*、陈*、陈*、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5年8月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代理检察员杨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浙江省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耀,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张x喜,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委托我所刑事律师团队代理,我所刑辩团队指派刑律作为辩护本院查明 一、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x喜从他人处收购空酒瓶、外包装材料,并购买制假工具及低档白酒,在其租赁的南京市栖霞区南象山一
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1刑初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嘉,女,1993年某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人黄某君,女,1993年某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辩护人亢某明、李某,均系广东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女,1974年某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
律师观点分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9004刑初379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斌,男,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3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15年5月5日释放。2019年8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14刑初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人张某1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曾志宏,广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蓬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X于2016年前后,在其大爸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