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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林XX、陈X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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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林XX、陈X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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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8)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林XX、陈X、林XX、林XX、颜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黄XX,被告人林X、林XX、林XX、颜XX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林X、林XX、陈X、林XX、林XX、颜XX因认为被害人史X1有虐待、偷盗流浪小动物的行为,经事先商议后,携带铁棍、木棍等工具,戴着口罩、头套到被害人史X1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的住处,随后踹开房门,进入房内殴打史X1,并拿走史X1放于房内的两部手机及一个钱包(均已归还)。

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史X1的伤情属轻微伤。另查明,2017年11月18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州市台江区福泰华XX抓获被告人林X。

2017年11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林XX、陈X、林XX、林XX、颜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1月5日,被告人林X、林XX、陈X、林XX、林XX、颜XX与被害人史X1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史X1经济损失15000元,同时,被害人史X1对被告人林X、林XX、陈X、林XX、林XX、颜XX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林XX、陈X、林XX、林XX、颜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X1的陈述,侦破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林XX、陈X、林XX、林XX、颜XX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XX、陈X、林XX、林XX、颜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X、林XX、陈X、林XX、林XX、颜XX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XX、陈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被告人陈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林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林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 六、被告人颜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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