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大竹县律师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皖0621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濉溪县,住濉溪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双堆派出所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某某大药房,住所地濉溪县。
诉讼代表人杨某,该药房质量负责人。
诉讼记录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9]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同时,该院以濉检民公[2019]340621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被告人杨某某、某某大药房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发表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及濉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王兆新、律师助理王俊民,某某大药房的诉讼代表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5月的一天,在濉溪县双堆集镇三和街老某某大药房,被告人杨某某从到店内推销药品的陌生人处购买美国悍马、虫草生精胶囊等药品进行销售。
同年11月13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美国悍马(一盒)、虫草生精胶囊(三盒)等药品,后经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以假药论处。
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濉溪县市场监督局现场检查笔录、濉溪县市场监督局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与某某大药房已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杨某某系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当庭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其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杨某某及某某大药房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破坏了国家药品经营管理规定,对可能购买该药品患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危险,其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故请求依法判令杨某某、某某大药房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当庭出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杨某某及某某大药房诉讼代表人共同辩称:其已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4、5月的一天,在濉溪县双堆集镇三和街老某某大药房,被告人杨某某从到店内推销药品的陌生人处购买美国悍马、虫草生精胶囊等药品进行销售。
同年11月13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药房进行检查,在该药房柜台内发现销售的美国悍马(一盒)、虫草生精胶囊(三盒)等药品,后经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以假药论处。
2018年11月13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美国悍马一盒、虫草生精胶囊三盒,并随案移送至本院。
另查明:2019年5月14日,杨某某、某某大药房在淮北日报总第317期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人当庭出示的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查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关于“美国悍马”、“虫草生精胶囊”产品定性的请示,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美国悍马”等产品定性问题的批复,产品定性结果告知书,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淮北日报(总第317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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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杨某某销售的假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辩护人关于杨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杨某某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杨某某、某某大药房公开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经查,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美国悍马”一盒、“虫草生精胶囊”三盒,依法予以没收。
三、禁止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购销等相关活动。
四、责令被告人杨某某、某某大药房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致歉信已刊登在淮北日报总第317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魏言莉
人民陪审员 丁方芹
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肖风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XX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阳光,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6)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朱某、杜某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刑终234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延安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于淮安市清浦区,汉族
一、释义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
一、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生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
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 1.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
生产、销售假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销
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
一、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标准是如何样的1、最新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标准是这样的: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推销复方止喘康胶囊等药品,还称药品为祖传秘方,就是没有经过国家批准,专治老年人止喘的药品。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06月27日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刘某某系成安县康复药房经营参与人,刘某某在明知这些药是假药的情况下,仍然采购并销售。刘某某共计采购假药300余瓶,价值3000余元,获利500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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