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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任XX、张XX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问题描述

陈XX、任XX、张XX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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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任XX、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任某某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XX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七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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