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9〕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田XX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XX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因倾倒建筑垃圾与被害人田X1发生口角,双方推搡过程中,被害人田X1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X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田XX能如实供述。据此,诉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田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结合被告人田XX的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其没有责任也没有能力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田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即使罪名成立,也存在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田XX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嘉兴市经济技术开XX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倾倒垃圾。
因其倾倒的垃圾中包含非建筑垃圾,与管理该临时堆放点的被害人田X1发生口角,被害人田X1将该临时堆放点大门关闭,要求被告人田XX将非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被告人田XX返回至垃圾倾倒处,收拾完毕后重新折返至大门口,双方又发生争执。被害人两次用手拍打被告人田XX头部,又从门卫室取出扫帚欲殴打被告人田XX,被告人田XX用左手拎住被害人田X1衣领处并将其推搡至大门墙边,大约四十秒后被害人田X1倒地不起。
后被害人田X1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被害人田X1倒地后被告人田XX拨打110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警。经鉴定,被害人田X1符合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肺异物(胃内容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田XX身份情况与自述相符,没有前科劣迹。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接警单详情证实:本案由被告人田XX报警,公安机关处警时被告人田XX在现场等候并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接受证据清单及华玉路建筑垃圾堆场管理承包协议复印件证实:被害人田X1承包管理华玉路建筑垃圾堆场,承包期限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4、调取证据清单、门诊病历及抢救记录复印件证实:被害人田X1于2019年3月17日被送至医院抢救时呼吸、心率均为0,口角伴呕吐物于当日13时56分被宣告死亡。
5、证人吴X证言证实:被告人田XX系嘉东所环卫工人,其工作职责为负责茶香坊的生活垃圾,工作时间为早上5时3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7时00分,倾倒建筑垃圾并非其工作职责,且案发时非工作时间。
6、证人沈某证言证实:被害人田X1以承包形式负责管理塘汇曙光路建筑垃圾堆放点,按要求该垃圾场只能倾倒建筑垃圾。7、证人田X2证言证实:被害人田X1生前在塘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工作,负责管理建筑垃圾,不让非建筑垃圾倒进来,平时与其母亲一起居住在该垃圾堆放点。
其身体状况还好,2018年年底因直肠有肿瘤做过手术。8、死亡原因鉴定书(嘉公司鉴〔2019〕924号)证实:被害人田X1符合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肺异物(胃内容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0、监控视频、视频截图(附视频分析说明、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表)证实:被告人田XX骑电动三轮车进入事发现场,因倾倒垃圾与被害人田X1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最终被害人倒地的整个过程。
针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田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场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田XX为了排除来自被害人田X1的妨害与被害人互相推搡,后用左手拎住被害人衣领并将被害人按压至墙边,最终田XX倒地不起。
根据死因鉴定书,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因肺异物(胃内容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本案中的预见义务来自于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被告人田XX与55岁的被害人田X1发生推搡,在此基础上被告人田XX用力拉扯被害人领口位置并将其按压在墙边的行为势必会引起被害人的反抗,被告人田XX作为具有辨认及控制其行为能力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在此过程中导致被害人胃内容物反流,最终导致被害人因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后果有所预见。
故被告人田XX之行为与被害人田X1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XX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就此所提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田XX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田X1倒地不起后,被告人田XX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警,在接受警察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认定。
对辩护人就此所提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因过失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田XX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田XX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但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照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律师观点分析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2017年7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文静,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你错过的法律知识都在这里2021/3/22016年8月31日,王某海安排没有船舶驾驶资格证件和渔船证的王某成驾驶鲁胶南渔63081号渔船出海钓鱼,下午,宋某波、宋某、刘某、李某杰、杜某亮等5人通过王某海发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要约信息联系到王某海随船一起出海,5人均未穿救生衣。9月1日凌晨,因船舶所至海域发生暗流,船舶侧翻沉没,船上6人掉入海中,其中王某成和宋某波、杜某亮三人获救,宋某、刘某二人死亡,李
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子女的影响主要子女参军、从政的,其政审一般不会通过。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般会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确实有犯罪事实的,一般会留下案底,具体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通常会对子女的政审产生影响。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解释】本条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刑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量刑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
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是什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
过失致死的量刑分两种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一般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
一、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怎么认定 如何理解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一是看被告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在主观罪过上都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过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别的。既存在严重疏忽大意与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
【案情】 被告人刘*荣与被害人董*强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强因琐事与刘*荣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荣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荣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荣反抗时用剪刀将董*强身体多处扎伤。刘*荣在扎伤董*强后,告诉其儿媳陈*军起来看看董*强,便步行去其姐刘*芝家中,让刘*芝看看董*强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董*强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
非法行医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发生场合不同;客体不同。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是区分二罪的根本所在。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操作规程),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与生产有紧密联系。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结果,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几年
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2、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
一、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
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顾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顾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之所以不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案发地是在顾某家中的庭院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不
一、过失致人死亡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人的临时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期间的任何阶段。但是否能办理,要根据所犯罪行和具体情节是否符合取保的条件。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