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董xx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xx因琐事与刘xx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xx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xx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xx反抗时用剪刀将董xx身体多处扎伤。
刘xx在扎伤董xx后,告诉其儿媳陈*军起来看看董xx,便步行去其姐刘*芝家中,让刘*芝看看董xx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
后董xx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8月26日早上,刘*芝在得知董xx死亡后报案,并告知警方刘xx在自己家中,当日刘xx在刘*芝家中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学鉴定,刘xx的伤情为轻微伤;董xx系被剌中右肩胛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军、刘*芝、牛*鹏、荣*廷、董*友、符*峰、丁华证言;物证:剪刀、拖鞋、刘xx短袖上衣;书证:刘xx、董xx户籍证明;鉴定结论: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睢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xx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没有伤害董xx的故意伤害,在董xx将其捺倒在地上,撕其头发时才顺手拿剪子扎他,只是吓唬吓唬他让他松开手,用剪子扎他时感觉也没有用劲,他松手后,也不再扎他了。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刘xx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xx具有防卫过当、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较好,本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亲属及村民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
并提交一份刘*芝的证言,以此证明被告人刘xx向其说过要投案的事实,并证董xx平时确有打骂刘xx的事实。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x在与丈夫董xx厮打过程中,用剪刀将其扎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害人董xx在引起此厮打的原由中有较大过错,被告人刘xx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刘xx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解读】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刘xx的行为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xx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因其是在被害人对其实施暴力殴打时,用剪刀扎害被告人,其目的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继续对其伤害。
其主观上具有防卫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防卫行为,只是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对于超出正当防卫范畴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犯罪,对于本案被告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并不是积极追求,其行为目的只是阻止被害人的暴力行为,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只能是过失,故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刘xx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首先,被告人刘xx主观上具备故意伤害的故意。从被告人所用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打击频率上看,被告人是用剪刀这种足以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锐器多对被害人进行打击,且伤口已达到致人受伤的地步。
故被告人主观上存在伤害的故意。其,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防卫的行为,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被告人从其选择的工具、打击力度、打击数上看其已经不具有防卫目的,构不成正当防卫。再,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刘xx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第三,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故被告人刘xx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只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无致人死亡的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上述二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可以明确区分出其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
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综合全案考察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如实施行为时的场合、环境、打击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量和频率、双方的关系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过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罪。
第一,从主观方面分析。
首先,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在长期受到被害人殴打,案发当天被害人喝过酒回家又对被告人实施殴打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方式阻止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如暂时离家,用其他不足以致人受伤死亡之工具,或者向亲戚、邻居求助等多种方式,而被告人选择用足以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工具——剪刀来和一个喝醉酒的亲人进行对打,其主观上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的,而不仅仅是逃避、阻止被害人殴打之目的。
其,从其对被害人打击力度、数、部位上看,被告人显然具有伤害的故意。被害人身体躯干多处有锐器扎伤,且深度不一,有些伤口危及内脏,足以致人轻伤、重伤。
可见被告人刘xx是在长期积压的愤怒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终于爆发出来,丧失理智,不计后果地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主观上存在伤害之故意。
再,从造成的后果上看,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这一结果并不是被告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双方因琐事经常性发生打架,以前并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性的后果。
而这打架被告人是用剪刀来扎被害人,可见其主观上就是要伤害被害人。因而造成了被告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第二,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告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双方因琐事经常性发生打架,在本案发生之前,并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性的结果。
这打架被告人用了足以致被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工具——剪刀来扎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造成了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一严重结果。
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因受伤而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刘xx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对于家庭矛盾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应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在量刑上予以区别。这类案件,被告人一般在主观恶性上、社会危害性上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相比较小。
在对这类案件的量刑上应比社会上逞强斗狠、蓄意伤害类的故意伤害案件较轻。就本案,被告人刘xx在案发后,先嘱咐其儿媳去看看其丈夫是否需要上医院,后到其姐家又嘱咐其姐去看看其丈夫的伤情。
虽然其本身并没有亲自为其丈夫治疗,但从其嘱咐其儿媳、姐姐的行为可以看出其主管恶性并不大,扎伤其丈夫也是由于一时冲动,不堪忍受其丈夫的殴打所致。
被告人刘xx又具有自首的情节,应在量刑上对其减轻、从轻处罚。这样既有利于彰显社会正义,又起到惩罚犯罪之目的。更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 被告人刘*荣与被害人董*强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强因琐事与刘*荣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荣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荣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荣反抗时用剪刀将董*强身体多处扎伤。刘*荣在扎伤董*强后,告诉其儿媳陈*军起来看看董*强,便步行去其姐刘*芝家中,让刘*芝看看董*强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董*强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只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无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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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子女的影响主要子女参军、从政的,其政审一般不会通过。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般会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确实有犯罪事实的,一般会留下案底,具体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通常会对子女的政审产生影响。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解释】本条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刑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量刑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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