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
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四、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此时,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
1.认识因素方面。
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
2.意志因素方面。
前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
3.行为因素方面。
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够防止而不防止。
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子女的影响主要子女参军、从政的,其政审一般不会通过。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般会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确实有犯罪事实的,一般会留下案底,具体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通常会对子女的政审产生影响。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解释】本条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刑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量刑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
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是什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
过失致死的量刑分两种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一般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
一、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怎么认定 如何理解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一是看被告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在主观罪过上都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过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别的。既存在严重疏忽大意与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
【案情】 被告人刘*荣与被害人董*强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强因琐事与刘*荣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荣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荣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荣反抗时用剪刀将董*强身体多处扎伤。刘*荣在扎伤董*强后,告诉其儿媳陈*军起来看看董*强,便步行去其姐刘*芝家中,让刘*芝看看董*强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董*强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
非法行医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发生场合不同;客体不同。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是区分二罪的根本所在。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操作规程),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与生产有紧密联系。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结果,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几年
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2、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
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顾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顾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之所以不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案发地是在顾某家中的庭院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不
一、过失致人死亡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人的临时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期间的任何阶段。但是否能办理,要根据所犯罪行和具体情节是否符合取保的条件。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董xx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xx因琐事与刘xx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xx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xx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xx反抗时用剪刀将董xx身体多处扎伤。刘xx在扎伤董xx后,告诉其儿媳陈*军起来看看董xx,便步行去其姐刘*芝家中,让刘*芝看看董xx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董xx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0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里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要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生命安
一、交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怎么规定的1、交通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