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2017年7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文静,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为明、人民陪审员肖永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思钰担任记录。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自有的雷沃牌收割机作业时,因疏忽大意致使被害人吴某某被压倒在收割机底盘下,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陈文静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赵某某系过失犯罪,没有主观恶性;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湘潭县花石镇龙潭村赵再松家农田内,驾驶自有的雷沃牌收割机作业。
当赵某某驾驶收割机倒退行驶欲卸已收满的稻谷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收割机后被害人吴某某,致使吴某某被压倒在收割机底盘下,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吴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湘潭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湘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谅解书、收条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收割机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文静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系过失犯罪,没有主观恶性;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赵某某宣告缓刑。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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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吊销驾驶证的关键,要看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二者的区别是: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致人死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意外事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2、过失致人死亡是犯罪,意外事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过失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有什么区别我国《刑法》中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过失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有什么区别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解释】本条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刑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量刑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2、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
过失致人死亡其量刑范围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情节较轻,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刑法中已经有规定的特殊情况,按照特殊情况处理。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模式,定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当事人依法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经过和解,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具体情形如下:1、在侦查阶段完成和解获得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2、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和解获得谅解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在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3、在审判阶段完成和解获得谅解的法院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判处管制、缓刑等较轻刑罚。根据最新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