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作为辩护人,办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案情如下:案情介绍王某男与王某女系亲姐弟关系,两人及其子女共四人在小区门口碰面,因日常琐事,两人产生言语冲突,王某男用自己的右手往右边推了一下王某女的手臂,导致王某女摔倒在地后又因惯性头部碰到地面,过了几秒钟后王某女自己从地上爬起来,在两人子女的搀扶下走回了家,当晚王某女儿子带其去了医院查看,检查结果为软组织轻度肿胀。
案发后第二天,王某女在家中突然头晕呕吐,家属送至医院治疗,一星期后经医治无效被宣布死亡,经鉴定,王某女系因自身脑血管病变破裂引起自发性脑出血,终因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
本次争吵、倒地所引起的轻微外力作用,情绪波动等可以诱发其自发性脑出血的发生,构成死亡的诱因。另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男已经赔偿了王某女家属7万元。
辩护思路辩护人认为:本案王某男无法预见死亡的后果,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属于意外事件。处理结果经承办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王某男的行为与王某女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王某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王某男不起诉。
案件总结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男的行为系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的界定。二者均在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的结果,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如果具有预见的可能, 行为人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如果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不具有预见的可能,行为人也没有预见,那么应属于意外事件,纵观本案:01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来看王某男的行为只是推搡王某女仅仅一下,推搡部位为非要害部位的手臂,虽然对于王某女随后倒地并磕碰墙壁这一结果存在预见的可能性,但案发时周围的环境并无利器、坑洞等危险存在,至于墙壁则随处可见,作为一名理性的、普通的、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人,是不可能预见只是非常轻微的外力作用,就能够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况且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头部轻微磕碰墙壁的经历,但无法和死亡相关联。
另外王某男与王某女虽然还有争吵的行为,但是争吵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要求认识到争吵可能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往往是强人所难,实践中如果仅仅因为争吵造成了死亡的危害后果,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规制。
02本案从案发到被害人死亡存在多个介入因素王某女在案发前存在脑血管疾病,但其自身及家属并不知情,王某男自然也无法知晓。
案发当晚,王某女其子陪同王某女前往医院检查颅脑CT后显示一切正常,只是软组织轻度肿胀,并将该结果告知了王某男,作为王某男来说,该检查手段是可以发现颅内是否有肿瘤、脑出血等占位性病变,脑梗塞、脑积水等情况的,王某男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确保了其没有创设危险,从案发当日做完检查到案发隔日病情加重,无从知晓这期间是否有其他诱因导致王某女病情进一步恶化,但从事后来看,案发当日的检查结果延误了王某女2天的治疗时间,使得王某女病情没有得到控制,这是可以肯定的。
03从鉴定意见来看鉴定意见已经可以证实,是王某女本身具有脑部血管疾病导致本次死亡的结果,倒地、争吵与王某女的脑出血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这就可以证明,倒地、争吵不是导致王某女脑出血的直接原因,而鉴定意见中所述:“争吵、倒地等所引起的轻微外力作用、情绪波动等可以诱发其自发性脑出血的发生,构成死亡的诱因”,该意见表明除了轻微外力作用、情绪波动之外,还存在其他诱发王某女自发性脑出血的可能性,到底是轻微外力作用和情绪波动二者都有,还是两者其一,又或者是其他可能诱使脑出血是无法查清的,诸如延误了治疗时机、检查结果存在不唯一性未释明等,都可能最终导致病情转危直至无法逆转,也足以表明死亡的结果是多因一果的行为。
综上,王某女的死亡结果不能归责王某男,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王某男做了不起诉处理,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要构成一个犯罪,在主观必须是故意,当然也可以是过失,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那就可能是意外事件了,意外事件的话就不构成犯罪。那么对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刑法规定: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预
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二者的区别是: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致人死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意外事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2、过失致人死亡是犯罪,意外事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
一、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主观方面是由于过失,具体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意外事件则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由此可见,
一、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主观方面是由于过失,具体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意外事件则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由此可见,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1)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主
律师观点分析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2017年7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文静,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交通肇事与过失致人死亡之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两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过失。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交通肇
【案情】 被告人刘*荣与被害人董*强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强因琐事与刘*荣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荣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荣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荣反抗时用剪刀将董*强身体多处扎伤。刘*荣在扎伤董*强后,告诉其儿媳陈*军起来看看董*强,便步行去其姐刘*芝家中,让刘*芝看看董*强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董*强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
律师观点分析马玉竹因与白彩娟、王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8民终1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X,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委托代理人徐金玲,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彩X,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委托代理人冯霞,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跃X,男,19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董xx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xx因琐事与刘xx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xx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xx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xx反抗时用剪刀将董xx身体多处扎伤。刘xx在扎伤董xx后,告诉其儿媳陈*军起来看看董xx,便步行去其姐刘*芝家中,让刘*芝看看董xx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董xx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0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侵犯了公共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由于其它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后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发生在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而后罪的发生一般都不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
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顾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顾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之所以不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案发地是在顾某家中的庭院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不
从客观方面来考察第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必须是在生产、作业中,这限制了行为发生的时间点,也限制了犯罪的主体,一般是从事了生产经营的人员从侵犯的客体看,这个罪一般是侵犯矿厂、工厂之类的生产安全,有一定的特殊性两者之间更像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凡符合上述要求的,那么就要判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没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但其行为过失导致了人死亡,那么就可以定过失致人死亡
一是构成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尽管有所扩大,但仍然带有明显的“身份”特征,即一切直接从事和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属特殊主体。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二是过失行为不同。与犯罪主体相对应,只有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才可能导致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行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难区分的,但会在很多情况下会产生很多疑点,区分的关键是对打击行为的定性。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书面上看并没有什么难以区分的地方,二者之间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界定是复杂的,在某些情况下是难以区分的。例如,王某与赵某等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微醉,为一小事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