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辨析---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问题描述

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辨析---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1个回答

近日,笔者作为辩护人,办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案情如下:案情介绍王某男与王某女系亲姐弟关系,两人及其子女共四人在小区门口碰面,因日常琐事,两人产生言语冲突,王某男用自己的右手往右边推了一下王某女的手臂,导致王某女摔倒在地后又因惯性头部碰到地面,过了几秒钟后王某女自己从地上爬起来,在两人子女的搀扶下走回了家,当晚王某女儿子带其去了医院查看,检查结果为软组织轻度肿胀。

案发后第二天,王某女在家中突然头晕呕吐,家属送至医院治疗,一星期后经医治无效被宣布死亡,经鉴定,王某女系因自身脑血管病变破裂引起自发性脑出血,终因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

本次争吵、倒地所引起的轻微外力作用,情绪波动等可以诱发其自发性脑出血的发生,构成死亡的诱因。另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男已经赔偿了王某女家属7万元。

辩护思路辩护人认为:本案王某男无法预见死亡的后果,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属于意外事件。处理结果经承办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王某男的行为与王某女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王某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王某男不起诉。

案件总结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男的行为系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的界定。二者均在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的结果,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如果具有预见的可能, 行为人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如果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不具有预见的可能,行为人也没有预见,那么应属于意外事件,纵观本案:01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来看王某男的行为只是推搡王某女仅仅一下,推搡部位为非要害部位的手臂,虽然对于王某女随后倒地并磕碰墙壁这一结果存在预见的可能性,但案发时周围的环境并无利器、坑洞等危险存在,至于墙壁则随处可见,作为一名理性的、普通的、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人,是不可能预见只是非常轻微的外力作用,就能够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况且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头部轻微磕碰墙壁的经历,但无法和死亡相关联。

另外王某男与王某女虽然还有争吵的行为,但是争吵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要求认识到争吵可能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往往是强人所难,实践中如果仅仅因为争吵造成了死亡的危害后果,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规制。

02本案从案发到被害人死亡存在多个介入因素王某女在案发前存在脑血管疾病,但其自身及家属并不知情,王某男自然也无法知晓。

案发当晚,王某女其子陪同王某女前往医院检查颅脑CT后显示一切正常,只是软组织轻度肿胀,并将该结果告知了王某男,作为王某男来说,该检查手段是可以发现颅内是否有肿瘤、脑出血等占位性病变,脑梗塞、脑积水等情况的,王某男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确保了其没有创设危险,从案发当日做完检查到案发隔日病情加重,无从知晓这期间是否有其他诱因导致王某女病情进一步恶化,但从事后来看,案发当日的检查结果延误了王某女2天的治疗时间,使得王某女病情没有得到控制,这是可以肯定的。

03从鉴定意见来看鉴定意见已经可以证实,是王某女本身具有脑部血管疾病导致本次死亡的结果,倒地、争吵与王某女的脑出血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这就可以证明,倒地、争吵不是导致王某女脑出血的直接原因,而鉴定意见中所述:“争吵、倒地等所引起的轻微外力作用、情绪波动等可以诱发其自发性脑出血的发生,构成死亡的诱因”,该意见表明除了轻微外力作用、情绪波动之外,还存在其他诱发王某女自发性脑出血的可能性,到底是轻微外力作用和情绪波动二者都有,还是两者其一,又或者是其他可能诱使脑出血是无法查清的,诸如延误了治疗时机、检查结果存在不唯一性未释明等,都可能最终导致病情转危直至无法逆转,也足以表明死亡的结果是多因一果的行为。

综上,王某女的死亡结果不能归责王某男,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王某男做了不起诉处理,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