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马玉竹因与白彩娟、王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8民终1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X,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委托代理人徐金玲,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彩X,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
委托代理人冯霞,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跃X,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玉X丈夫。
上诉人马玉X因与被上诉人白彩X、原审被告王跃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玉X上诉请求:l、发还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审理查明:“被告马玉X在原告白彩霞处借得现金5万元”。
事实上,被上诉人并没有给付我一分钱现金。所谓的借款是因欠下刘翠娜赌债,刘翠娜找来被上诉人让我给其出具了一份借据而已。
在一审中我提供了一份庭前我与刘翠娜的一份录音,该录音已清楚无误地证实了上诉人主张的事实真象。相反被上诉人在我提出反驳证据之后,并未提供证据进一步证实借款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问题若干意见》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应提供现金的来源(家里存放伍万元现金是极不可能的)或金融系统的存取情况。
然而,被告却没有进一步举证。所以原审法院仅凭一张借据就认定借贷关系已履行,过于草率。也明显违背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
综上这是一笔不合法的赌债,原审法院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将该笔非法债务予以合法化。
故依法提起上诉,请判如所求。白彩X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得当,被答辩人提起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庭审已查明,2015年7月21日,被答辩人以现金方式向上诉人借款5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期限为3个月,并以其夫妻共有房产作抵押。
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借款事实消楚,上诉人马玉X对自己书写借条的真实并没有异议。只是辩解没有收到钱,但无证据证实。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得当,上诉人提起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上诉人与一审被告系夫妻关系,该被告既不出庭也不上诉,视为其对上诉人借款事实的一种认可。
基于上诉人与一审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又有将其二人共同财产房屋证件交给被上诉人保管的事实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借款的行为真实存在。
同时,一审被告在一审庭审时既没有出庭主张自己的权利,判决后也没有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提起上诉。为此,上诉人有理曲相信这是其对一审判决结果的承认。
据此,被上诉人的所有辩解都不能成立。白彩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马玉X与被告王跃X系夫妻关系。
2015年7月21日,被告马玉X在原告白彩X处借得现金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3个月,被告马玉X用与被告王跃X共有的位于绛山街南保险所家属院南楼房产证《2009》字第02—1968号房产作抵押,但未在房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当时原告扣除了三个月利息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持据主张债权,理据充足,且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向被告支付借款时提前扣除了借期之内的利息,应按被告实际收到的借款为准。庭审中被告马玉X主张该借款系与刘翠娜之间打私彩转化而来,并未实际收到借款,仅提供与刘翠娜的通话录音,但该证据不足以反驳其出具的借款借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该债务是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该债务是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王跃X未到庭主张该债务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或二被告之间有关于对该债务的约定,被告王跃X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被告马玉X、王跃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白彩X偿付人民币4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上诉人借被上诉人的款项有其出具的借据及其二人的房产证证实,双方之间借款关系存在,上诉人应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至于上诉人马玉X诉称,该借款是其欠案外人刘翠娜的赌债,刘翠娜找来被上诉人让其给被上诉人出具一份借据,被上诉人并未履行出借义务。
对此,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马玉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马玉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晓明 审判员张朝阳 审判员王玉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曲华佳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良民,男,193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盛,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赪,女,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曹秀敏,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XX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代理人:丘瑞勇,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张XX,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曾XX,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张XX,男,1983年4月5日出
律师观点分析关于A与B所有权确认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民初字第0161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所有权确认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A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雄华与被执行人曾长*间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曾长*偿还申请执行人曾雄华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从2015年6月23日起就本金500万元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曾长*负担本案受费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三、被执行人曾长*负担本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简介:2018年12月9日任X因需还银行贷款,同苏X协商欲向其借款20万元,因双方以前有过借款,苏X担心任X还款能力,所以在出具借据的时候让沈X为借款人,以任X为担保人出具了借据。借据由沈X与任X签字后,苏X按照任X提供的银行账号,用POS机转账15万元,同时交付给任X现金5万元,此时借款事实完成。律师点评:一审法院仅凭二被上诉人的陈述来认定被上诉人沈X免责的事实错误。一审中沈X认
律师观点分析A与西峡县XX为教育机构责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A,男,汉族,生于2009年9月24日, 法定监护人A,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0日,系原告A母亲,是A的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XX(个体), 负责人A, 委托代理人A,女,汉族,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A与被告西峡县XX(以下简称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某,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接春,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 负责人:傅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与被告X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
律师观点分析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 赔 偿 判 决 书(2016)湘11行终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国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湘,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永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某荣,男,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平,男,江永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平,男,江永县瑶城市场改造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上诉人尹某华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47609)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云0114民初2409号原告:吴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龙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法定代表人:鲁春。被告:鲁春,男,汉族。被告:杨红芳,女,壮族。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辉,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涛与被告昆明龙康印务有限公司
实践中,“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与借款到期后无法及时偿还的民间借贷行为均以借款理由存在虚假因素而呈现出竞合形态,由此使得司法机关对此种类型民间借贷的处理存在着刑、民交织的争议。由于“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常常发生于熟人、朋友之间,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秉持审慎的态度,尽量以民事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因而当刑法介入上述法律关系时,应当把握好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防止刑事法网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常X实习期内驾驶挂车发生事故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二审委托本律师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当事人常X胜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XX,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XX,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诉讼代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孙XX、第三人张XX、王X、徐州XX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10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XX上诉称,请求:1、撤销(2018)苏0312民初1089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XX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尹X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粮食局三厂粮食管理所(以下简称三厂粮管所)、茅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尹X与茅XX共同承租案涉房屋,尹X并非次
陈泽贤,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新田村第八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 键 词 】 补偿无效过错租金返还【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与陈××系朋友关系,因陈××称其小姑子有渠道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借款,并且可获得高额回报,于是让李××也一起投资,李××一共向陈××提供了款项20万元,刚开始都是很快就还本付息,一个月后陈××开始拒付款项,于是
【案情简介】2014年某街道按照旧城改造规划,在某社区开展征收拆迁工作,项目进行到2015年底,仅有王某及其两儿子王某甲(大儿子)和王某乙(二儿子)一家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工作组多次上门做工作,发现并不是王某父子三人对拆迁补偿要求过高,而是其家庭内部矛盾一直得不到解决,王某甲和王某乙对其父母财产分配及父母亲赡养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很好的方案,双方争论不休,二老不愿意因为拆迁补偿的财产,闹得两儿子不和气
律师观点分析胡勇与昆山昌通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1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昌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星光创业园32A-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913625-2, 法定代表人袁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恒华, 被上诉人(原审胡勇)胡勇, 委托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昌通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述:2018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贺州市贺州大道南路某号(综合楼)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用途使用,租赁期限为6年,即2018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止;月租金30000元,每满两年递增1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房屋给被告使用。2018年11月,因城市规划建设调整需要,贺州市某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需收购涉案出租房所占土地,并于2018年1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索XX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XX、刘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为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