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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曾长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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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曾长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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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雄华与被执行人曾长*间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一、由被执行人曾长*偿还申请执行人曾雄华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从2015年6月23日起就本金500万元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曾长*负担本案受费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

三、被执行人曾长*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24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长*常年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曾雄华与被执行人曾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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