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年轻律师都是从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开始代理,但民间借贷案件并不都是简单计算的案件,笔者代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是疑难案件,案件往往一审二审,再审重审,能折腾好几年还在继续。
本文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是一起涉嫌套路贷,涉及刑事案件的旷日持久的民间借贷案件,委托人于某某多年来身陷套路贷,早就上了当地法院多起案件的黑名单,其中与职业放贷人方某某的借贷纠纷尤为离谱,原本只是借款20万,几年后一拉银行明细竟然发现还了100多万,于是开始了艰难的维权过程,先是对方某某进行控诉举报,最终方某某因为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待其出狱后,又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其多还的款项以及霸占的车库,案件一审已于去年进行了三次庭审,判决书于几日前终于到手,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其中的艰难过程,本文也就不一一赘述了。
案情简介2014年6月11日,原告于某某因资金短缺向被告方某某借款20万元,被告要求原告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本金是80万元,称其中60万元是作为借款20万元的担保,20万元还完借条就作废,签完字之后,被告将2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交付于原告。
后被告持借条要求原告按照80万元借款还款,原告在被告及其团伙的暴力逼迫下在一年多时间内先后向被告支付合计1295000元。
现原告于某某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超出实际借款部分财产及利息损失。
裁决结果2022年2月8日,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某返还820879.0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二、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正波赔偿车库门损失1700元、影响正常使用车库的损失500元。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非法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被告方某某开办二手车行对不特定人招揽放贷以赚取高额利息,开庭时就查明仅该县人民法院方某某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有40余起,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营利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行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原告向被告归还了1207500元,远超借款金额38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超出部分有法律事实和依据。
因借款合同无效,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亦为无效,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方某某所出借款项的资金占用费,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于某某的还款先抵充资金占用费,后抵充本金。本案由于案情复杂,账目繁杂,计算也较为复杂。最终确认的返还款数额及利息原告也非常满意。
律师建议被告与原告之间借款合同实质是一种典型的套路贷行为。《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愿的直接资金融通行为,出借人出借款项的目的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收益。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以获取超过法定利率红线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出借款项的行为。因此,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这三者往往有着本质的区别。
“套路贷”通常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作案手法隐蔽,事实难以认定。“套路贷”违法犯罪往往存在非法讨债情形,但仅存在非法讨债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不应视为“套路贷”。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违法犯罪常见“套路”往往包括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等情形,实践中还是比较复杂的。
本案之前原告曾经因为被告启动民间借贷败诉,后申请再审得以撤销原判决,驳回被告起诉。被告也因为在向原告索债行为犯非法拘禁罪,刑满出狱后又面临返还多还款项的民事纠纷,从这一轨迹也能看出我国这些年来民间借贷司法政策的变迁。
本案的庭审直播关注率很高,被告在庭上气焰依然嚣张,甚至敢威胁律师,原告几次开庭一开始都不敢出庭,但或许因为原告长期被暴力索债害怕导致其每次还款都是转账,而不敢应被告要求面对面现金交付,这使得我们起诉证据链较为完整。
本案的被告肯定会上诉,一审的胜诉让我们也坚定了后续维权的信心。如果之前有深受套路贷之害的公民,应当尽早咨询律师,启动司法程序,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2021年10月,我方当事人因为一件民间借贷的案件找到我,要我为他代理此案件。起初我认为这只是一个很普通的案件,但当事人提交给我们的证据,只有一张10年前的借条,甚至连转账凭证都没有,本来是一桩再简单不过的民间借贷案件,但这个案件早已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来进行抗辩的话,我方当事人必然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败诉。在与当事人说清楚了这个案件的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律师。原告与被告胡某、被告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朋友从网贷平台借款下来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568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被告胡某以经营“被告科技公司”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6500。原告于2018年9月在网络贷款平台借款人民币96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较快增长,营利性的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基于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心理状态,其为追求高额回报,刻意规避法律,特别是在利息先于扣除即俗称“砍头息”的问题上体现的尤为突出。所谓的“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在给付借款人款项时直接把利息2万元扣除,给了借款人8万元,而借款人则给出借人出具了10万元借据的情形,即借据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虽然关于“砍头息
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标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为提示情侣理智对待感情,减少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概况、特点、起因、建议一、案件基本情况近三年,二中院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的数量稳中有增,分别为2017年15件,20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我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情较为简单,系甲乙双方从投资关系变成借贷关系后,因一方未能归还款项,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 因为早期转账时是以投资款的名义进行转款的,所以在双方确认投资款转变为借款时,需要双方重新就款项的性质进行约定,故需要借条这样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条,并且约定了如债务人未能及时归还钱款
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顺序时,所还款项是利息还是本金,或者是其他费用? 案例:(2017)桂0102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3月15日蒋某向杨某借到本金11万元,约定利息每月33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2015年2月15日双方重新注明蒋某向杨某借到本金17万元,利息每月5010元并于2015年8月15日一次结清,如超过此期限按每月5%计息,本借款如发生诉讼纠纷,所产生律师费、诉讼费及相关费
1、重视直接送达工作。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上门接触被告一方及其家属,对查明案情、动员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具有实效,并能为日后双方调解创造机会。2、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借了款项,另一方负有还款义务。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借钱容易还钱难”等现象,因此容易产生纠纷。若无法协商解决,则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若通过诉讼,则需要确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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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并且,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未要求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
一、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定是怎样的1、民间借贷纠纷,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如下:(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有约定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约定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一、民间借贷纠纷请律师的费用一般多少,律师收费一览表律师收费的方式一般分为计时收费、按件收费以及按标的收费。不同地区,不同水平的律师收费标准也都是不一样的,国家并未对律师收取服务费的数额进行强制规定,部分地区可能会有律协以及司法局出台的律师收费指导意见,但是一般也只规定最低收费。律师服务费主要还是受市场调控。律师收取费用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一般为200—500/小时。【按件收
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若借条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
136-3130-6506(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民间借贷纠纷的开庭程序及注意事项本文旨在为您梳理借贷诉讼的流程,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帮助您更好地完成开庭环节,做到心中不慌,提升您的胜率。民间借贷案件开庭时,会有以下流程: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通常只有完成了这五个步骤,您才能拿到最终判决,案件的审理也得以告终。一、庭前准备01.法院在开庭之前会向您送达开庭传票,
一、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期限并不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而是两年。“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一规定,未约定借款期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时履行期限届满。二、民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1、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确定标准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
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有哪些一、自行协商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纠纷就解决了,这种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二、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三、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与陈××系朋友关系,因陈××称其小姑子有渠道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借款,并且可获得高额回报,于是让李××也一起投资,李××一共向陈××提供了款项20万元,刚开始都是很快就还本付息,一个月后陈××开始拒付款项,于是
民间借贷纠纷立案以后多久开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采用的是简易程序,一般是在收到传票后的15天以内会宣布开庭,如果采用的是普通程序,一般是收到传票后的30天内会宣布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