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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嫌“套路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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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嫌“套路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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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年轻律师都是从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开始代理,但民间借贷案件并不都是简单计算的案件,笔者代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是疑难案件,案件往往一审二审,再审重审,能折腾好几年还在继续。

本文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是一起涉嫌套路贷,涉及刑事案件的旷日持久的民间借贷案件,委托人于某某多年来身陷套路贷,早就上了当地法院多起案件的黑名单,其中与职业放贷人方某某的借贷纠纷尤为离谱,原本只是借款20万,几年后一拉银行明细竟然发现还了100多万,于是开始了艰难的维权过程,先是对方某某进行控诉举报,最终方某某因为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待其出狱后,又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其多还的款项以及霸占的车库,案件一审已于去年进行了三次庭审,判决书于几日前终于到手,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其中的艰难过程,本文也就不一一赘述了。

案情简介2014年6月11日,原告于某某因资金短缺向被告方某某借款20万元,被告要求原告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本金是80万元,称其中60万元是作为借款20万元的担保,20万元还完借条就作废,签完字之后,被告将2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交付于原告。

后被告持借条要求原告按照80万元借款还款,原告在被告及其团伙的暴力逼迫下在一年多时间内先后向被告支付合计1295000元。

现原告于某某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超出实际借款部分财产及利息损失。

裁决结果2022年2月8日,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某返还820879.0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二、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正波赔偿车库门损失1700元、影响正常使用车库的损失500元。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非法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被告方某某开办二手车行对不特定人招揽放贷以赚取高额利息,开庭时就查明仅该县人民法院方某某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有40余起,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营利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行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原告向被告归还了1207500元,远超借款金额38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超出部分有法律事实和依据。

因借款合同无效,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亦为无效,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方某某所出借款项的资金占用费,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于某某的还款先抵充资金占用费,后抵充本金。本案由于案情复杂,账目繁杂,计算也较为复杂。最终确认的返还款数额及利息原告也非常满意。

律师建议被告与原告之间借款合同实质是一种典型的套路贷行为。《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愿的直接资金融通行为,出借人出借款项的目的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收益。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以获取超过法定利率红线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出借款项的行为。因此,民间借贷、“高利贷”与“套路贷”这三者往往有着本质的区别。

“套路贷”通常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作案手法隐蔽,事实难以认定。“套路贷”违法犯罪往往存在非法讨债情形,但仅存在非法讨债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不应视为“套路贷”。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违法犯罪常见“套路”往往包括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等情形,实践中还是比较复杂的。

本案之前原告曾经因为被告启动民间借贷败诉,后申请再审得以撤销原判决,驳回被告起诉。被告也因为在向原告索债行为犯非法拘禁罪,刑满出狱后又面临返还多还款项的民事纠纷,从这一轨迹也能看出我国这些年来民间借贷司法政策的变迁。

本案的庭审直播关注率很高,被告在庭上气焰依然嚣张,甚至敢威胁律师,原告几次开庭一开始都不敢出庭,但或许因为原告长期被暴力索债害怕导致其每次还款都是转账,而不敢应被告要求面对面现金交付,这使得我们起诉证据链较为完整。

本案的被告肯定会上诉,一审的胜诉让我们也坚定了后续维权的信心。如果之前有深受套路贷之害的公民,应当尽早咨询律师,启动司法程序,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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