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与陈××系朋友关系,因陈××称其小姑子有渠道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借款,并且可获得高额回报,于是让李××也一起投资,李××一共向陈××提供了款项20万元,刚开始都是很快就还本付息,一个月后陈××开始拒付款项,于是李××委托潘律师起诉,要求陈××还本付息。
庭审过程中,被告拒绝还款。于是,潘律师当庭说服法官,因案件可能涉嫌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高利转借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终,法院做出裁定,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告不服上述裁定,并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二、裁判结果
从本案案卷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来看,本案涉及案外人张××的债权债务,张××可能存在多次向不特定多人募集资金的情况,至于是否构成经济犯罪,须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
一审法院驳回李××的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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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就是双方自愿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样的效力。
诈骗犯还不起钱的,受害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明确和债务人的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拿到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之后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诈骗犯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之后有财产是再恢复执行。
一般,民间借贷虚构用途或明知没有能力还款而借贷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等情形的,涉嫌犯罪,可以报警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5月,高老诉称:孙某与我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601室卖给孙某,成交价格为2000000元,并于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实上,该合同是在我受到孙某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应是无效合同。故起诉请求:1、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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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判决项中记载有利息的话,执行标的金额包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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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球经济低迷影响,各种民商事纠纷多发,而借贷纠纷最为突显。债务人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对于多次催讨仍拒绝还款的老赖,去法院起诉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以下是本律师整理的证据材料一览表,供参考,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作调整。民间借贷纠纷案所需证据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2、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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