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及委托过程:
原告杨XX与被告侯XX通过网络认识并恋爱。在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侯XX利用杨XX对其的信任,通过微信、QQ多次向原告杨XX要钱共约44751.4元期间。
期间,原告杨XX多次通过QQ、支付宝、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告侯XX归还所借款项,但是被告侯XX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意图继续向原告杨XX借钱。
原告杨XX经被告侯XX多次伤害,倍感无助,最后通过咨询联系本律师,并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处理该案纠纷,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指引当事人杨XX收集、固定相关借款证据,并及时整理相关起诉材料后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提起诉讼。
律师办案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4751.4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偿还44751.4元所产生的利息(该利息44751.4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9月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判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虽然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交付款项时明确约定是被告向原告借款,但从原告其后向被告追讨款项时被告所作的表态来看,被告确认其有钱的时候会偿还给原告,故从原告向被告追讨、被告针对原告追讨所作的表态,并结合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确认双方实际是网恋关系,因此本院对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款项中有特殊含义或祝福含义的131. 4元、520元、5200元、199元等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共计 16970. 4元,不予认定为借款......因此,被告尚欠原告27174.2元,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原告要求清偿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侯XX向杨XX偿还借款27174. 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7174. 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 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评析:
一、现代社会网络发达,很多借贷关系中双方都是在网络世界通过微信、短信、QQ等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并无签订书面的借据,因此,如果涉及到比较大额的款项往来时还是建议签订书面的借条或者合同来固定借贷的事实。
另外,如果确实不便签订借条单单通过微信等聊天平台就达成合意出借款项的,应注意保留相关原始记载的聊天证据。
二、恋爱期间,一方客观上因资金的需要,有借贷关系的存在也是正常的,对此不应予以否定。但是,对于情侣间的金钱往来,不能一概地认为是对另一方的赠与,也不能片面的认为必然属于借贷关系,至于该金钱的性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情侣之间,有特殊含义的金钱往来极有可能会被视为是对另一方的赠予,另一方无权要求返还,比如520,5200,1314,999等金额。
四、司法实践中,并非只有书面的合同或者借条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具体到本案,在本律师接案之初,本律师了解到本案原告当事人在出借款项时并无被告出具的借条,也没有当初被告侯XX向原告杨XX借钱的相关聊天记录,但是,幸好本律师指引原告收集、固定了起诉前催告被告还钱及被告承认欠款的原始聊天记录,从而有力作证本案属于借贷关系而非赠予,进而顺利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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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就是双方自愿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样的效力。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有: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请求第三方组织调解解决; 3、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关于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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