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在本院执行张XX与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XX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2月18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申请执行人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孙X,被执行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XX称,对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XX公司名下房产银都佳苑楼房8套、银都首府7套,现提出异议。上述房产系张XX抵账所得,2016年4月25日已顶清全部房款,而查封在我顶清房款之后,故查封错误,请求解除。 申请执行人张XX称,张XX不是涉案15套房产的权利人,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应当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 本院查明,张XX与献县小屯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刘XX、张XX、张X、张XX、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冀09民初176号民事裁定,查封张XX、刘XX、张XX、张X、献县小屯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XX公司银行存款3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实际查封房产中包括张XX提出异议的15套房产。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冀09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张XX与献县小屯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张XX、刘XX、张XX、XX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二、献县小屯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张XX、刘XX、张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张XX借款本金218XXXX7086元(2680万元-XXX元)及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的利息482.4万元;并按《借款协议书》约定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后续利息;五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张XX对张X的诉讼请求。张XX、XX公司、刘XX、张XX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冀民终314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经张XX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176号。 另查明,2014年4月24日,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与张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约定,张XX股权转让款支付金额、时间和方式:张XX共支付张XX人民币3000万元;张XX承诺此款于2016年4月30日前以银都北XX6套底商房产,面积1432㎡,抵顶800万元;现产权在张XX名下的银都小区B2别墅一套(张XX在建设银行献县分行抵押贷款)、产权在张XX名下的银都小区商业一套(张XX在献县农商银行抵押贷款),借款合同到期后,张XX负责办理抵押物(房屋产权证)解除手续,交由张XX。借款期间如给张XX造成任何损失,均由张XX给付补偿。本协议签订后以上房产所有权归张XX所有,抵顶500万元。剩余1700万元于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前以银都首府底商、住宅或银都佳苑住宅房产抵顶700万元。剩余1000万元转为贷款以利率月息2%计算,每季度末支付利息,此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逾期不能偿还,利息加倍计算。同年4月25日,XX公司与张XX签订1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将其开发的银都佳XX3-1-201号、3-2-201号、3-2-202号、3-2-1801号、5-1-302号、5-1-402号、5-2-301号、5-2-302号等八套商品房以及银都首府小区5-1-1302号、5-2-402号、9-1-1102号、9-1-1602号、9-2-702号、13-1-1402号、13-2-902号等七套商品房以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方式卖于张XX。同日XX公司出具十五份收据载明:交款单位张XX;收款方式顶账;收款事由房款;各套商品房房号项下的房款数额。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外人张XX主张涉案15套房产系顶账而来,但上述房产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房产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人仍是被执行人XX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案外人张XX因执行异议所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等,不足以证实涉案商品房的居住性质、张XX已经合法实际占有以及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其个人原因的事实,不能认定张XX的异议请求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其权利不足以能排除对本案的执行。 综上,异议人张XX关于解除涉案房产查封的异议申请,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张XX可通过其他法定程序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张XX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蒋X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项XX和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杨X归还原告蒋XX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云0114民初2409号原告:吴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龙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法定代表人:鲁春。被告:鲁春,男,汉族。被告:杨红芳,女,壮族。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辉,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涛与被告昆明龙康印务有限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简介:2018年12月9日任X因需还银行贷款,同苏X协商欲向其借款20万元,因双方以前有过借款,苏X担心任X还款能力,所以在出具借据的时候让沈X为借款人,以任X为担保人出具了借据。借据由沈X与任X签字后,苏X按照任X提供的银行账号,用POS机转账15万元,同时交付给任X现金5万元,此时借款事实完成。律师点评:一审法院仅凭二被上诉人的陈述来认定被上诉人沈X免责的事实错误。一审中沈X认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贾**,女,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兆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成,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女,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十堰***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推荐。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
律师观点分析曹秀英与陈建军、陈建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锡民终字第3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 委托代理人沙飞(受三上诉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秀英。 委托代理人钱锋,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建军、陈建萍、陈燕因与被上诉人
你好,你可以不去,但是如果被强制执行的话会有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8)赣102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张XX、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失费70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XX是原告的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张X、陈XX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下称XX公司)、原审被告刘XX、原审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下称XX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诉被告张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张X和**的委托代理人彭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①由被告张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2,791.35元[原告提供的赔偿清单为:医疗费138276.07元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卢XX因与被上诉人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8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张XX,被上诉人杜XX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白XX、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李XX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粤03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X、李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XX、李XX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年
律师观点分析虞城县XX因张XX诉该县人民政府、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终7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811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虞城县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XX、王XX、再审被申请人张XX、一审被告虞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一
律师观点分析 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任XX、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
律师观点分析胡勇与昆山昌通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1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昌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星光创业园32A-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913625-2, 法定代表人袁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恒华, 被上诉人(原审胡勇)胡勇, 委托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昌通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述及委托过程:原告杨XX与被告侯XX通过网络认识并恋爱。在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侯XX利用杨XX对其的信任,通过微信、QQ多次向原告杨XX要钱共约44751.4元期间。期间,原告杨XX多次通过QQ、支付宝、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告侯XX归还所借款项,但是被告侯XX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意图继续向原告杨XX借钱。原告杨XX经被告侯XX多次伤害,倍感无助,最后通过咨询联系本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2016年10月,张XX以他人名义成立A公司用于经营药品销售。张X先后在甲、乙、丙、丁等地租赁办公场所,在网络上投放治疗男性疾病的广告,在各大网络招聘平台投放招聘信息。张XX通过亲朋好友介绍和网络招聘的方式招录了数十人担任A公司业务员,从事销售药品一职。2019年1月,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发现张XX等人并不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也没有医师资格证,且销售的药物均为假药。经查,该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黄X,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张XX,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X,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黄X与被告刘XX、张X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元市利州区XX。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XX,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再相逢山城老火锅店经营者,住广元市利州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杜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XX,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汉族,
律师观点分析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审刑诉〔2019〕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XX、白X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朱XX、被告人白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