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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何XX等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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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何XX等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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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张XX以他人名义成立A公司用于经营药品销售。张X先后在甲、乙、丙、丁等地租赁办公场所,在网络上投放治疗男性疾病的广告,在各大网络招聘平台投放招聘信息。

张XX通过亲朋好友介绍和网络招聘的方式招录了数十人担任A公司业务员,从事销售药品一职。

2019年1月,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发现张XX等人并不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也没有医师资格证,且销售的药物均为假药。经查,该公司业务员均存在冒充医生、虚构药品药效、对患者进行虚假诊治、吹嘘医术等行为。

该团伙因此获利四百余万元,最终张XX团伙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予以立案侦查。

其中何XX系A公司业务员之一,入职A公司一年不到,也是通过网络招聘进入A公司,和一般公司上班的职员并无不同,每个月拿着基本工资和提成。

虽然张XX等人被抓获后均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都供认不讳。

因此,当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张XX团队成员无一例外,均对自己的行径表示认罪认罚,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

最终,张XX被认定为本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何XX被认定为本案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二、律师点评

1、何XX最初也并不知晓公司销售的药品是假药,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时间久了,仅仅通过微信聊天就能获取暴利的销售方式让司法机关不得不推定何XX是明知自己在做什么的,何XX作为成年理性人,应当知道冒充医生、虚构事实是不对的。

所以在每一个故意犯罪案件中,并不需要被告人认识到自己在犯罪,仅需要被告人认识到自己在做什么。本案即是,何XX等人通过微商模式售药,每天正常上下班,拿工资和提成,认为自己并非诈骗,而实际情况是何XX确实冒充了医生,也虚构了事实,最终因此拿到了与其付出不成正比的报酬。

2、本案构成诈骗罪已成事实,辩护空间只能从量刑上来争取轻判,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当然诈骗金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量刑。

前文提到本案团队诈骗金额为四百余万,而通过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何XX,我们发现,何XX参与的诈骗行为很少,参与时间短,地位小、作用轻,经手成交的订单少,据此直接锁定被告人何XX关联的诈骗金额为47668元,结合认罪认罚情节向法院申请从轻减轻处罚。

三、律师建议

1、刚毕业的大学生在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时候,必须要提高认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充分调查和了解到入职公司是从事什么的,如果不对劲要及时抽身。

本案中就是如此,大多数被告人都是年纪非常小的刚入社会不久的应届生,但他们发现不需要怎么努力就能拿到可观的收入时,并没有思考其背后的原因,故而误入歧途。

2、在本案中求医问药的患者/受害者也是数不胜数,这里建议消费者平时患有疾病了,应该到正规医疗机构去问诊和购药,网上没有任何资质和保障的平台,难免会上当受骗,受骗了钱财是小,身体吃坏了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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