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西安市雁塔区XX以雁检诉刑诉[2019]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XX指派检察员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邵XX、高XX先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XX指控,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袁XX在西安市雁塔区以能够为被害人张XX、杨XX在一个月内办好公租房为名,诈骗张XX23000元、诈骗杨XX32000元。
2019年1月24日,袁XX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破案后,赃款已挥霍未追回。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袁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袁XX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辩称袁XX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已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袁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XX与被害人张XX于2018年1月份左右经朋友介绍认识、与被害人杨XX于2018年6月份左右经朋友介绍认识。
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袁XX向张XX、杨XX承诺能够在一个月内办好公租房,取得张XX和杨XX的信任,后骗取张XX23000元、杨XX32000元(上述款项均系张XX、杨XX在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地址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袁XX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袁XX亲属已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员工花名册、公租房申请资料、关于代办申请高新区公租房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收条等书证;
证人邓某某、岳XX、刘XX的证言;被害人张XX、杨XX的陈述;被告人袁X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袁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XX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袁XX有自首情节,结合袁XX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对袁XX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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