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一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X犯强奸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9年8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XX及宣城市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侯媛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XX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夏XX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夏XX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予以量刑。
被告人夏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
2、被告人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3、被告人的行为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另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改造。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夏XX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夏XX与潘X2陪同被害人潘X1在法院办理离婚诉讼事宜,当日中午三人返回潘X2位于宣州区的家中。
15时许,潘X2因故离开,被告人夏XX遂来到潘X1所在的二楼卧室,将潘X1压在床上,强行亲吻潘X1的嘴唇、抚摸其胸部、腿部等,后被告人夏XX脱下自己的裤子欲与潘X1发生性关系,因潘极力反抗并用手机报警而未得逞。
被告人夏XX后逃离现场。2019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夏XX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潘X1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夏XX的行为予以谅解,恳请司法机关对其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潘X1的陈述及谅解书,视听资料及光盘,证人潘X2、夏X的证言,被告人夏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X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夏XX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夏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潘X1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夏XX的行为予以谅解,可对被告人夏XX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夏XX具有的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夏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夏XX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因该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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