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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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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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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9)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袁XX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经营者:赵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朝阳路东XX、注册日期:2017年3月13日、经营范围:食品的零售、净水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任店长期间,按照老妈乐总部的安排,面向社会公众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消费返利的模式大量吸纳会员并承诺会员缴纳一定金额的会费后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返利,级别越高返利越多。

经河北XX公司审计:1.报案情况:本案报案人17名,涉及20名投资人,报案投资总额XXX元,报案返还金额434411元,报案损失金额692355元。

2.会员统计情况:本案投资会员共45名,会员投资总额XXX元。(具体情况详见司法鉴定审计报告)公诉机关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XX在担任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店长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袁XX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护观点为被告人袁XX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本次犯罪是通过招聘广告进了非吸公司,有偶然性,再犯可能性低,已经退还非法所得,其家属也愿意积极退赔,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袁XX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经营者:赵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朝阳路东XX,注册日期:2017年3月13日,经营范围:食品的零售、净水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担任店长期间,按照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的安排,面向社会公众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消费返利的模式大量吸纳会员并承诺会员缴纳一定金额的会费后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返利,级别越高返利越多,以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河北XX公司审计:1.报案情况:本案报案人17名,涉及20名投资人,报案投资总额XXX元,报案返还金额434411元,报案损失金额692355元。

2.会员统计情况:本案投资会员共45名(含报案涉及的投资人20名),会员投资总额XXX元。被告人袁XX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转至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会计金陈、于XX及秦皇XX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

另查,被告人袁XX供述违法所得款约44000余元,在审理过程中,其亲属于2019年10月16日代为退赃人民币45000元。

再查,被告人袁XX于2019年3月12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共同犯罪参与人于XX供述,集资参与人张XX、武XX、王XX、武XX、张XX、封XX、张XX、贾XX、王XX、刘XX、贾XX、张XX、浩XX、董X、狄XX、贾XX、龙爱情陈述,证人贾X、狄X证言,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辨认笔录、供辨认使用的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被告人提供的《河北店店会员统计》,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情况查询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办理金融许可情况的复函》,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个人账户信息-新一代》,石家庄市新华区行政审批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承诺书》《个体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河北XX公司XXX鉴字(2019)第01022号《司法鉴定审计报告》,报案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收据》《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老妈乐存货单》《各店联系电话》及邴邵军、袁XX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武XX提供的《老妈乐受害人投资明细表》《被告人袁XX手写押金》《中国XX银行客户回单》,被告人袁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所在的石家庄市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袁XX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袁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辩护人提出袁XX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已经退还非法所得的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袁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已经代为退还违法所得,酌情予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袁XX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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