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9)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袁XX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经营者:赵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朝阳路东XX、注册日期:2017年3月13日、经营范围:食品的零售、净水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任店长期间,按照老妈乐总部的安排,面向社会公众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消费返利的模式大量吸纳会员并承诺会员缴纳一定金额的会费后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返利,级别越高返利越多。
经河北XX公司审计:1.报案情况:本案报案人17名,涉及20名投资人,报案投资总额XXX元,报案返还金额434411元,报案损失金额692355元。
2.会员统计情况:本案投资会员共45名,会员投资总额XXX元。(具体情况详见司法鉴定审计报告)公诉机关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XX在担任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店长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袁XX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护观点为被告人袁XX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本次犯罪是通过招聘广告进了非吸公司,有偶然性,再犯可能性低,已经退还非法所得,其家属也愿意积极退赔,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袁XX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经营者:赵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朝阳路东XX,注册日期:2017年3月13日,经营范围:食品的零售、净水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担任店长期间,按照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的安排,面向社会公众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消费返利的模式大量吸纳会员并承诺会员缴纳一定金额的会费后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返利,级别越高返利越多,以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河北XX公司审计:1.报案情况:本案报案人17名,涉及20名投资人,报案投资总额XXX元,报案返还金额434411元,报案损失金额692355元。
2.会员统计情况:本案投资会员共45名(含报案涉及的投资人20名),会员投资总额XXX元。被告人袁XX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转至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会计金陈、于XX及秦皇XX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
另查,被告人袁XX供述违法所得款约44000余元,在审理过程中,其亲属于2019年10月16日代为退赃人民币45000元。
再查,被告人袁XX于2019年3月12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共同犯罪参与人于XX供述,集资参与人张XX、武XX、王XX、武XX、张XX、封XX、张XX、贾XX、王XX、刘XX、贾XX、张XX、浩XX、董X、狄XX、贾XX、龙爱情陈述,证人贾X、狄X证言,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辨认笔录、供辨认使用的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被告人提供的《河北店店会员统计》,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情况查询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办理金融许可情况的复函》,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个人账户信息-新一代》,石家庄市新华区行政审批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承诺书》《个体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河北XX公司XXX鉴字(2019)第01022号《司法鉴定审计报告》,报案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收据》《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老妈乐存货单》《各店联系电话》及邴邵军、袁XX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武XX提供的《老妈乐受害人投资明细表》《被告人袁XX手写押金》《中国XX银行客户回单》,被告人袁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所在的石家庄市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袁XX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袁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辩护人提出袁XX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已经退还非法所得的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袁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已经代为退还违法所得,酌情予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袁XX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律师观点分析XX公司、XX公司六名涉案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宣判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XX公司范X等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一年(缓刑一年)、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不,并处有罚金三万元、二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8年1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2018]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9月5日本院以(2017)鲁03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起上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23日以(2017)鲁03刑终216号刑事裁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xxx因参与某投资公司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项目,为投资公司工作同时向不特定社会人员宣传高回报。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被刑事拘留。后经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开庭之前,我与被告人的充分沟通,发现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与公诉机关(检察院)的指控金额不一致,而且要远远低于指控金额。庭审中,当庭向法庭提交了xxx的谅解书,证明xxx不是被告人的客户
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京0105刑初10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X,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XX公司销售人员、中XX公司东方梅XX办公点销售负责人,出生地河南省永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日被羁押,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和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你好,请问你有无被追诉呢?
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能判缓刑,要看刑期是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是否为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申请缓刑。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被处罚两次,两年内又犯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广;不归还给他人
法律分析: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
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司担任员工必然构成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首先看一份无罪判决。审理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日期: 2014-09-05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 1. 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