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
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进行的细化。
具体总结如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非吸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公公未还”:
公开宣传+社会公众+未经许可+还本付息
(详见“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一条)
2.非吸的量刑标准:100;500;5000
(1)非吸的起刑点“100;150;50——三年以下,5万-100万罚金”:
100万或150人或损失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500;500;250——三到十+10万-500万罚金”:
500万或500人或损失250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5000;5000;2500——十以上+50万以上罚金”:
5000万或5000人或损失2500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吸满足条件可以免于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一个免于处罚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集资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集资诈骗的几个关键点可以总结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集资诈骗与非吸的关键区别就是,是否是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2.集资诈骗的量刑标准:10;100
(1)10万——三到七年+罚金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100万——七年或无期+罚金或没收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在实践中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法院对某类投资或借款案件的部分当事人下了判决书或调解书并对此案执行立案了,但是中途经侦对同类案件以非吸立案,则法院还能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吗?
对此,我们国家是优先刑事案件的,刑民交叉会中止民事案件进程。因此,如果案件可能涉嫌非吸,则在走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都有可能被经侦介入,从而转入执行程序。
4.相关法律规定列举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比较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同一个案件中,主犯定了集资诈骗罪,而从犯却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有时候一些合同形式的诈骗行为没有认定合同诈骗罪,而是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那么,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刑事犯罪,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讨论:定罪+量刑。首先说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
第1则私募基金公司高管之内涵与外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第2
案例引入 2015年初,因涉嫌非法集资,泽雨集团、上赢集团等青岛人家喻户晓的本土企业先后倒闭,相关高管及经理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曾经风靡岛城的集资风波渐渐平息;无独有偶,上海市的国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同样因涉嫌非法集资于2016年10月13日侦查终结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笔者就非法集资相关犯罪中最常见的两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比较分析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
没收财产的仅限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又结合婚姻法,可知夫妻共同财产中,丈夫享有其份额,因此妻子的房屋也会对属于其丈夫的份额进行执行。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如下:1、犯罪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2、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法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3、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 二、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法不同。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和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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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主体要件不同。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
1.定义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2.主观故意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
案情:2013年6月,孙某注册成立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为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农作物。该合作社成立后,孙某以提成为条件发展赵某、张某等10余名当地村民为代办员,通过赵某、张某等人向村民宣传惠农信息,承诺“年分红率4.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随支随取”。个别代办员也将积蓄存入该合作社“入股”。对于“入股”的资金,孙某除支付提成及到期“分红”外,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截至案发,该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金XX所在公司同事同他人在本区霄云XX等地,以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河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等名义,通过网络宣传、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P2P理财,承诺保本付息,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现有报案人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