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XX公司六名涉案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宣判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XX公司范X等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一年(缓刑一年)、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不,并处有罚金三万元、二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吕XX(另案处理)以本人、妻女或日新控股集团等名义投资、收购多家公司,将上述投资或收购来的公司包装成“基金理财产品”,以日新控股集团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XX公司在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多地开设的线下门店为依托,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及《基金合伙协议》,以约定7.5-14%的年化收益率并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形式承诺返本付息,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22亿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李X等六人作为日新控股集团,XX公司员工,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积极参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分别实施并参与吸收4879.5万元(退赔50000元)、5167万元(退赔XXX元)、1227万元(退赔0元)、392万元(退赔100837元)、500万元(退赔151982元)、593万元(退赔137374元)。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认为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同时,上述六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庭上,六被告对个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辩护律师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违法所得赃款”等辩护意见。最后,法院在依法核实每个人的涉案金额,合理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上述判决。
第1则私募基金公司高管之内涵与外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第2
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司担任员工必然构成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首先看一份无罪判决。审理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日期: 2014-09-05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为什么以前仅追究公司管理级别的员工,近几年却连基层业务员也要刑事拘留并且判刑了?近些年国家逐步加大了对金融类、经济类犯罪的打假力度,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类、经济类犯罪。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过快发展,国家对金融管制政策进一步放开,导致P2P公司越来越多,以各种项目为由吸收公众资金,其中也不乏“挂羊头卖狗肉”的集资诈骗。暴雷后被公安经侦部门立为刑事案件的也层出不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我们可以看到根据此法律条文的
律师观点分析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9)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袁XX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经营者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和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比较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同一个案件中,主犯定了集资诈骗罪,而从犯却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有时候一些合同形式的诈骗行为没有认定合同诈骗罪,而是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那么,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刑事犯罪,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讨论:定罪+量刑。首先说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
司法实践中,在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人员,无论他的职务是业务负责人或者说宣传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还是行政负责人,一定要详细考虑他的实际工作性质,他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考量,而不能仅仅凭财务总监或者说财务负责人等这样一个简单的称谓来确定他是否真的对整个财务工作承担责任。非吸处罚的人员的所有职务包括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一般业务人员、行政负责人和宣传负责人。实际控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金XX所在公司同事同他人在本区霄云XX等地,以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河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等名义,通过网络宣传、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P2P理财,承诺保本付息,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现有报案人300
律师观点分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9月5日本院以(2017)鲁03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起上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23日以(2017)鲁03刑终216号刑事裁
案情介绍:1998年11月17日,吴某、石某、董某等人设立兴邦公司,吴某担任法人代表,董某任公司经理,经营蚂蚁、土元供种养殖、回收业务,公司经营较为艰难。2000年,吴某、石某等人明知养殖土元无力返还群众集资款,未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即以推广土元养殖为名,以高利贷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投资土元养殖,签订寄养合同,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吴某、石某、董某等人引种“米邦塔”仙人掌后,在并无具体产品
您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
按照实际参与情况确定
你好,就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但需要双方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