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们可以看到根据此法律条文的措辞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主要目的是为了处罚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也就可以从一个方面解释很多嫌疑人或者被告本人和家属不理解:“为什么我们又没拿到钱还被抓了?”
的疑问。因为如果嫌疑人或者被告实际占有了相关款项,那就不是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评价的行为了。可能会涉嫌另一个有关非法集资类的罪名,但是更加严厉——《集资诈骗罪》。
该《集资诈骗罪》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是还保留有死刑的,目前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十年。
这也看出来对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处罚是完全不一样的。
要想搞清楚为什么公司行为,普通员工只是拿工资奖金也要抓这点,我们首先要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罪名?
近几年那么多P2P理财投资公司,个个到处打广告,还有一些主流媒体也有宣传,很长一段时间都相安无事,怎么突然一夜之间纷纷暴雷出事?
那又怎么才会触犯这个罪名呢?首先,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及相关理财产品未经批准备案,仅有营业执照等证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虽然大多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但是毕竟具体开展吸收存款业务的是普通员工(业务人员),在刑法意义上类似于“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但是又不能算。
其中有部分喊冤的嫌疑人(被告)可能最主要是认为自身并不知道这个是不合法的。
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普通业务人员对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起到了作用,至少也是起到帮助作用。毕竟签合同,拉业务是单位最主要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
对造成投资人的损失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并且“不知情”等理由在此类案件中不能作为免责的因素。这一点,最高检公诉厅的会议纪要中已经有过明确(效力类似于司法解释),这里就不过多赘述。
此文章中我们不过多讲犯罪构成,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最后我们在这里简单讨论下普通业务员工如何处罚的原则。
首先,定罪量刑最主要看的是涉案金额,再准确点讲就是每个业务员工的业绩量。虽然业务人员业绩有高有低,低的几百万,高的上千万,但是判罚中会看到,最终不会严格按照法定对应的金额来处罚,原因就在于对于这些普通业务人员、业务组长在犯罪中起到的地位方面的定性是区别于老板、股东等主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的成员的。
也就是会出现,可能同样的金额,最终判决却是不一样的情况。
相关法条延伸:量刑标准:个人20万以上、100万以下,单位100万以上、500万以下三年以下:个人100以上,单位500万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大变化,你读懂了吗?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版《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解释的15个条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大幅修订和完善。本文先对非吸罪进行总结、说明。一、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是非吸罪的核心,新解释继续沿用了这四个特征标准。在具体的行为表现上
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司担任员工必然构成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首先看一份无罪判决。审理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日期: 2014-09-05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
你好,请问你有无被追诉呢?
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标准如下: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的;4.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标准是:(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巨大是多少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年限一般为10年,但如果有刑法第88、89条规定情形的,则不受此10年追诉时效的限制。《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
律师观点分析XX公司、XX公司六名涉案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宣判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XX公司范X等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一年(缓刑一年)、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不,并处有罚金三万元、二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8年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为什么以前仅追究公司管理级别的员工,近几年却连基层业务员也要刑事拘留并且判刑了?近些年国家逐步加大了对金融类、经济类犯罪的打假力度,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类、经济类犯罪。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过快发展,国家对金融管制政策进一步放开,导致P2P公司越来越多,以各种项目为由吸收公众资金,其中也不乏“挂羊头卖狗肉”的集资诈骗。暴雷后被公安经侦部门立为刑事案件的也层出不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具体来说,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们都知道,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比如我国的金融机构;二是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包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进行本息计算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公众是怎么界定的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若“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
第1则私募基金公司高管之内涵与外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第2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和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法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能判缓刑,要看刑期是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是否为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申请缓刑。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被处罚两次,两年内又犯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广;不归还给他人
法律分析: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