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2018]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京0105刑初10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X,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XX公司销售人员、中XX公司东方梅XX办公点销售负责人,出生地河南省永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日被羁押,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吕XX、王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吕XX、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吕XX、王X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X,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原系昆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肖XX,广东XX律师。被告人项X,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新野县。辩护人李昊悦,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焦某某,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毕业,住河南省新野县。辩护人刘淼、吴鹰,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中肄业,住河南省新野县。辩护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怎么写xx省xx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xx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辩护人李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xx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3)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律师观点分析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9)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袁XX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经营者
律师观点分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9月5日本院以(2017)鲁03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起上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23日以(2017)鲁03刑终216号刑事裁
律师观点分析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杨XX、李XX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XX、常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杨XX、李XX及其辩护人高XX、李XX、卢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0日,延川XX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
律师观点分析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XX带其姐李X到XXX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后在其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银行卡及关联电话卡卖给微信联系人“Andy”,获利约700元,该卡被用来实施电信诈骗转账洗钱,半年内不正常交易达6018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李XX将其姐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及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卖给微信联系人“Andy”,并将四个支付宝账号提供给“Andy”
律师观点分析XX公司、XX公司六名涉案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宣判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XX公司范X等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一年(缓刑一年)、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不,并处有罚金三万元、二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8年1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王翔律师团队电话:185 7317 9664/ 170 1802 3546/186 7486 6263 在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些打着“投资”“理财”名号公司,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形式来吸引投资。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多为老年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应该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但是,在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中,从事财务、行政等工作且处于公司的最底层的普通员工,他们往往无法接触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追究哪些刑事责任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追究以下刑事责任:(1)触犯本罪的,可以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2)非法吸收公众存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3)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为什么以前仅追究公司管理级别的员工,近几年却连基层业务员也要刑事拘留并且判刑了?近些年国家逐步加大了对金融类、经济类犯罪的打假力度,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类、经济类犯罪。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过快发展,国家对金融管制政策进一步放开,导致P2P公司越来越多,以各种项目为由吸收公众资金,其中也不乏“挂羊头卖狗肉”的集资诈骗。暴雷后被公安经侦部门立为刑事案件的也层出不穷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刑事律师孟宪辉成功辩护不予批捕取保释放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办案简介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涉及客户三万余人,因良退失败导致刑事案发,涉案人员逾千人。该案社会影响巨大,办案机关非常重视,海淀经侦和海淀检察院均成立了8.12专案组办理该案。2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新立案标准(2022年刑事)---杜凯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新规定】最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刑点个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从2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从10万元增加到50万元。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详情: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董某、郑某、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间,被告人张某任某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郑某任某分公司三部业务经理,被告人夏某任某分公司一部业务经理。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间,被告人董某任某分公司副总经理。某分公司以红酒回购和销售公司股权为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理财产品推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xxx因参与某投资公司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项目,为投资公司工作同时向不特定社会人员宣传高回报。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被刑事拘留。后经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开庭之前,我与被告人的充分沟通,发现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与公诉机关(检察院)的指控金额不一致,而且要远远低于指控金额。庭审中,当庭向法庭提交了xxx的谅解书,证明xxx不是被告人的客户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06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男,1996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晨露,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顾某,女
第1则私募基金公司高管之内涵与外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