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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些打着“投资”“理财”名号公司,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形式来吸引投资。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多为老年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应该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但是,在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中,从事财务、行政等工作且处于公司的最底层的普通员工,他们往往无法接触到公司的核心业务,也没有决策权,大多是奉命行事。
鉴于这种特殊性,证明他们构罪就面临着一些困扰。也因为这种特殊性,很多人就认为普通员工一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真的是这样吗?
显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知道,在从事非法集资业务的公司中,普通员工是非法集资行为的直接行为人,而管理层虽未直接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但是他们却起着更为重要的组织和领导作用。
因此,普通员工是作为直接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而领导层是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显然领导层的责任肯定要更重一些。
所以“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是,普通员工应承担相较领导层而言更轻的责任,而并非一定没有责任。
所以,如果当事人涉嫌非吸,却错误的认为自己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既不配合调查,也不退赃退赔,更不认罪悔罪,那后果可想而知。
那是否只要是公司员工就一定会构成共犯呢?这也不一定,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各自的特点,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故没有统一的答案。
一般来说,能否定罪看两点,一是其是否构成“主观明知”,二是其客观上在案件中发挥的具体作用。
毋庸置疑,普通员工是否与犯罪主体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是否构成“主观明知”,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而在证明是否明知业务具有“非法性”时,需要弄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
1.业务员是否有条件或可能看到非法集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2.是否有条件或能力了解公司经营范围及理财等相关资质;
3.是否知晓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当中所记载的公司所承担的义务、所起的作用以及所扮演的角色;
4.在开展业务前和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听说过有关类似状况被处罚的消息等等。以此来综合判定业务员与犯罪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每个业务员在具体案情中起的具体作用不同,也会影响其定罪。非吸参与者一般分为三种,一是高级管理人员,比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非吸业务的负责人。
二是是专门从事非吸实际业务的员工,一般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中处于中层或基层。三是只是偶尔给平台介绍客户的,有的本身是平台的员工,但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与非吸业务无直接关联(如前台接待),有的甚至都不是平台的员工,我们将他们统称为兼职员工。
其中,第一种高管一般起组织、决策的关键作用,所以大多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中层和基层业务员就要看具体情况了,比如有些案件中层业务员人数不多,每个人的吸收金额都很大,就追究了刑事责任。
有的案件中没有中层业务员,那么基层业务员中吸收金额很大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兼职员工一般涉案金额不大,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比如有的集资平台没有专职的业务员,兼职业务员中吸收金额特别大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因为大量普通销售人员,未参与讨论、决策公司的非吸模式,仅依据职务从事销售工作,且很多员工由于文化水平所限,无法判断其销售的工作的合法性问题,甚至很多员工自己也购买公司的“理财产品”,也遭受了很大的财产损失,这类员工,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从事的销售行为具有一定的工具性,对该类员工的处理应当与明知老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为其提供销售工作的员工区别对待,但也要考虑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涉案金额的大小。
故我们要根据个案中当事人的客观具体行为以及其主观恶意来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辩护人对于非吸员工也应当结合个案情况、个人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辩护方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让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早日回归社会、让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罪当其责,践行刑法的价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不起诉,是指人们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包括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 众所周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涉案人员众多,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不相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本律师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业务员)吸收的存款金额中包含其他业务员的挂单和业务员亲友的投资数额,那么对这些存款金额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呢?涉案公司一般是根据业务员吸收的存款金额,即业绩来计算、提取提成奖励。凡是业务员名下的业绩,包含挂单在内的全部吸收资金,作为计算提成奖励的依据,并支付给业务员提成奖励,由业务员处分支配。团队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业绩的
谢谢!对了,这次公司的经理没有被拘押,经理连去都没去,全部都是业务员,最高的也只是主管,另外还有些同事也没去,暂时没去的同事也没有被传唤什么的呢?是不是没去的就没事了呀?
你好,就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但需要双方自愿。
中间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在中间人的共同犯罪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形:1、中间人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
您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二次吸存”案件。该类案件一般表现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中,投资人在法院生效判决之前,为了避免前期投资无法收回,而自发联署申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便于被告人解除监禁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用相关利润优先偿还前期投资款。法院判决适用缓刑的同时,被告人与投资人达成“债转股”协议,投资人成为被告人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并按照前期集资额度享有相应比例的优先受偿权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刑事律师孟宪辉成功辩护不予批捕取保释放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办案简介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涉及客户三万余人,因良退失败导致刑事案发,涉案人员逾千人。该案社会影响巨大,办案机关非常重视,海淀经侦和海淀检察院均成立了8.12专案组办理该案。20
刘红亮
法律分析: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司担任员工必然构成犯罪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首先看一份无罪判决。审理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日期: 2014-09-05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按照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3 承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追究哪些刑事责任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追究以下刑事责任:(1)触犯本罪的,可以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2)非法吸收公众存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3)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
日前,马兵律师代理的范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天津市N区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为范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范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金额2700余万元,数额巨大,被害人损失金额2300余万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压力巨大。辩护人介入案件后,认真梳理案件,分析涉案数据,对返还投资人资金数额,未返还资金去向做出了客观分析,改变了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损害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为什么以前仅追究公司管理级别的员工,近几年却连基层业务员也要刑事拘留并且判刑了?近些年国家逐步加大了对金融类、经济类犯罪的打假力度,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类、经济类犯罪。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过快发展,国家对金融管制政策进一步放开,导致P2P公司越来越多,以各种项目为由吸收公众资金,其中也不乏“挂羊头卖狗肉”的集资诈骗。暴雷后被公安经侦部门立为刑事案件的也层出不穷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吕XX、王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吕XX、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吕XX、王X
一、关于罪与非罪的辩护当前形势下,非法吸收类案件已经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异,直接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的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以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为名,承诺变相返本付息的非法吸收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此情况下,辩护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全案证据材料,综合进行分析。一般来说,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
律师观点分析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9)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袁XX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经营者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2018]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作者:曾杰来源:首发于金牙大状律师网导语:对于预先扣除的利息,是否算入集资金额?到期支付利息是否算入?复利是否算入?在刑事律师办案实务中,应该注意对犯罪的数额的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特别关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所依托的鉴定原材料,不能完全以集资参与人的借据、借款合同为单一根据,更不能简单的对所有表面数额进行简单相加。根据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