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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普通员工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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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普通员工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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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王翔律师团队电话:185 7317 9664/ 170 1802 3546/186 7486 6263 

在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些打着“投资”“理财”名号公司,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形式来吸引投资。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多为老年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应该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但是,在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中,从事财务、行政等工作且处于公司的最底层的普通员工,他们往往无法接触到公司的核心业务,也没有决策权,大多是奉命行事。

鉴于这种特殊性,证明他们构罪就面临着一些困扰。也因为这种特殊性,很多人就认为普通员工一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真的是这样吗?

显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知道,在从事非法集资业务的公司中,普通员工是非法集资行为的直接行为人,而管理层虽未直接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但是他们却起着更为重要的组织和领导作用。

因此,普通员工是作为直接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而领导层是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显然领导层的责任肯定要更重一些。

所以“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是,普通员工应承担相较领导层而言更轻的责任,而并非一定没有责任。

所以,如果当事人涉嫌非吸,却错误的认为自己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既不配合调查,也不退赃退赔,更不认罪悔罪,那后果可想而知。

那是否只要是公司员工就一定会构成共犯呢?这也不一定,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各自的特点,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故没有统一的答案。

一般来说,能否定罪看两点,一是其是否构成“主观明知”,二是其客观上在案件中发挥的具体作用。

毋庸置疑,普通员工是否与犯罪主体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是否构成“主观明知”,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而在证明是否明知业务具有“非法性”时,需要弄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

1.业务员是否有条件或可能看到非法集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2.是否有条件或能力了解公司经营范围及理财等相关资质;

3.是否知晓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当中所记载的公司所承担的义务、所起的作用以及所扮演的角色;

4.在开展业务前和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听说过有关类似状况被处罚的消息等等。以此来综合判定业务员与犯罪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每个业务员在具体案情中起的具体作用不同,也会影响其定罪。非吸参与者一般分为三种,一是高级管理人员,比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非吸业务的负责人。

二是是专门从事非吸实际业务的员工,一般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中处于中层或基层。三是只是偶尔给平台介绍客户的,有的本身是平台的员工,但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与非吸业务无直接关联(如前台接待),有的甚至都不是平台的员工,我们将他们统称为兼职员工。

其中,第一种高管一般起组织、决策的关键作用,所以大多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中层和基层业务员就要看具体情况了,比如有些案件中层业务员人数不多,每个人的吸收金额都很大,就追究了刑事责任。

有的案件中没有中层业务员,那么基层业务员中吸收金额很大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兼职员工一般涉案金额不大,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比如有的集资平台没有专职的业务员,兼职业务员中吸收金额特别大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因为大量普通销售人员,未参与讨论、决策公司的非吸模式,仅依据职务从事销售工作,且很多员工由于文化水平所限,无法判断其销售的工作的合法性问题,甚至很多员工自己也购买公司的“理财产品”,也遭受了很大的财产损失,这类员工,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从事的销售行为具有一定的工具性,对该类员工的处理应当与明知老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为其提供销售工作的员工区别对待,但也要考虑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涉案金额的大小。

故我们要根据个案中当事人的客观具体行为以及其主观恶意来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辩护人对于非吸员工也应当结合个案情况、个人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辩护方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让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早日回归社会、让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罪当其责,践行刑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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