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xx省xx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xx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
辩护人李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3)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XXX以承建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唐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用于承建工程。
分述如下:
1.2010年5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唐某某共吸收资金20万元。
2.2010年11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胡某某共吸收资金20万元。
3.2010年11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唐某某介绍,向许某共吸收资金20万元。
4.2011年1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某共吸收资金21万元。
5.2011年2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张某某介绍,向宋某某共吸收资金1.5万元。
6.2011年2月至5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蒋某某介绍,向石某某共吸收资金20万元。
7.2011年3月至4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杨某某共吸收资金26万元(已退还0.2万元)。
8.2011年5月至6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高某共吸收资金25万元。
9.2011年6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涂某某介绍,向涂某共吸收资金20万元。
10.2011年6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张某甲介绍,向朱某某共吸收资金19万元。
11.2011年7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刘某介绍,向洪某某吸收资金21.08万元。
12.2011年7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张某某介绍,向骆某某共吸收资金7万元。
13.2011年8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张某某介绍,向方某共吸收资金12万元(已退还0.6万元)。
14.2011年9月,被告人XXX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经张某介绍,向孙某共吸收资金20万元(已退还1.8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X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案件查破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X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的部分,责令退还被害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XXX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的部分,责令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以上小编为您提供的范文资料。在现实中,不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都是属于违法犯法的。我们应该杜绝这样不合法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在法律规定下严格执行法律的要求,诚信对人。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欢迎您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谅解书怎么写刑事谅解书(格式)年 月 日 时, xxx与xxx发生纠纷,在_____________件发生后,xxx住院治疗,出院后经法医鉴定xx伤x级;xxx被羁押在xxx看守所。案件发生后,xxx的家人多次主动向我们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我们协商赔偿事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xxx(伤害方)一次性赔偿 xxx(受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吕XX、王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吕XX、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吕XX、王X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2018]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你好,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交不起,只能先欠着,等到能够全部缴纳的时候,法院随时追缴。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X,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原系昆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肖XX,广东XX律师。被告人项X,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
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京0105刑初10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X,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XX公司销售人员、中XX公司东方梅XX办公点销售负责人,出生地河南省永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日被羁押,
律师观点分析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9)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袁XX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经营者
你好,请问你有无被追诉呢?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追究哪些刑事责任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追究以下刑事责任:(1)触犯本罪的,可以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2)非法吸收公众存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3)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为什么以前仅追究公司管理级别的员工,近几年却连基层业务员也要刑事拘留并且判刑了?近些年国家逐步加大了对金融类、经济类犯罪的打假力度,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类、经济类犯罪。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过快发展,国家对金融管制政策进一步放开,导致P2P公司越来越多,以各种项目为由吸收公众资金,其中也不乏“挂羊头卖狗肉”的集资诈骗。暴雷后被公安经侦部门立为刑事案件的也层出不穷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退赔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决后返还受害人。2、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新立案标准(2022年刑事)---杜凯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新规定】最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刑点个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从2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从10万元增加到50万元。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
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川0302刑初57号 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眉山市新华纸业印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责人,家住重庆市永川区。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公众是怎么界定的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若“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律师解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如果相关的业务员知情并积极参与了,则应当视为是共同犯罪,根据其参与程度来判断是主犯或者是从犯。但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相关的业务员若不知情或者没有参与的,则不用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第1则私募基金公司高管之内涵与外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第2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和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能判缓刑,要看刑期是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是否为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申请缓刑。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被处罚两次,两年内又犯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广;不归还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