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朱某、吕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问题描述

朱某、吕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吕XX、王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吕XX、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朱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吕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吕XX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XX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愿意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吕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朱XX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十万元,被告人吕XX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九万元,被告人王XX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剩余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