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曹X在高青县XX租赁商铺,注册成立“高青老妈乐保健食品经营部”,又称“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高青一店”,以到店免费按摩、发奖券、鸡蛋、免费旅游为噱头,吸引客户到店体验,趁机向社会不特定人推荐老妈乐理财产品以募集资金,共向柴X、田X、司X等 39 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XXX元,返利 367421元,造成损失 764826元。
期间,被告人曹X所收资金用于上交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或店内日常返利。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XXX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X构成坦白,建议对被告人曹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店员王XX、崔XX的投资数额共计 10万余元应当自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坦白;
2、初犯、偶犯;
3、从犯;
4、积极退赔,取得了多数人的谅解;
5、平时表现好,通过了社会调查;
6、离婚且有未满周岁的孩子需要抚养。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曹X注册成立高青老妈乐保健食品经营部(又称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高青一店),在高青县XX租赁商铺进行经营,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食品、乳制品、净水机、床上用品、化妆品等。
自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9月曹X担任该店长期间,以到店免费按摩、发奖券、发鸡蛋、免费旅游为噱头,吸引客户到店体验,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缴纳1280元、6400元、12800元、19200元、25 600元不同数额的资金后即可对应成为公司银卡、金卡、钻卡、白金卡、翡翠卡会员,并承诺将根据以上不同数额的投资资金分别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得到2000元、15120元、31520元、47 920元、64 320元的高额返利,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向柴X、田X、司X等 39 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XXX元,返利367421元,造成损失702106元。
期间,被告人曹X将上述所收资金用于上交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或根据公司规定用于店内日常返利。被告人曹X非法获利2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曹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部分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退赔21800元,并取得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确认的物证U盘一个、印章一枚、笔记本四本、台式电脑一台,书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曹X租房协议、搬店换位置协议、礼品券兑换表、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原料采购及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欠条、会员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经营信息查询、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存货单、返利明细、办案说明、无法出具司法会计鉴定说明、老妈乐账目资料、张贴通告、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电子数据,搜查笔录,证人王XX、王XX、崔XX等30余人证言,被告人曹X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所持“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曹X作为高青老妈乐保健食品经营部的负责人,积极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在该部分犯罪中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持“王XX、崔XX作为店员,参与了吸收资金的犯罪活动,且她们的投资不是曹X负主要责任期间吸收的,她们的投资金额应当自犯罪数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经查,王XX2017年5月3日到店应聘成为店员,崔XX相隔一两天之后也成为店员,该二人于2017年5月15日开始有返利,根据该公司相关投资次日即可开始返利的规定,判断该二人投资在5月14日左右,此时曹X或赵X负责接收投资款后由曹X统一上交沈阳总部,即使现有证据不能查实该二人的投资到底是曹X还是赵X收取,但曹X对二人的投资在其负责统一登记上缴公司时是知道的,且其是该店的负责人,即使赵X此时的业务比其熟悉,该二人的投资也是在其概括的犯罪故意之中,且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在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同时,向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相应数额应当一并计入犯罪数额,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案数额XXX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退缴违法所得,退赔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持“坦白、初犯、偶犯、积极退赔并取得了多数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随案移送扣押物品随案封存归档。因本案吸收资金上缴至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指控数额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曹X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 680 306元(集资参与人名单及金额详见附表)。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目前北京比较常见的案件,该罪名的案件具有退赔困难、诉讼时效过长等特点,家属和辩护律师都需要付出很大的耐心和努力。XX公司是2018年11月初爆雷的一家金融理财类公司。2018年11月2日至4日三天时间海淀区公安分局共抓捕了四百余名犯罪嫌疑人,有公司高管和普通业务员,至2021年3月份才判决完第一批嫌疑人,期间在2021年1月份,2021年4月份海淀公安又抓进来第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刑事律师孟宪辉成功辩护不予批捕取保释放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办案简介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涉及客户三万余人,因良退失败导致刑事案发,涉案人员逾千人。该案社会影响巨大,办案机关非常重视,海淀经侦和海淀检察院均成立了8.12专案组办理该案。20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06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男,1996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晨露,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顾某,女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一)非法吸收公人存款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业务员如何判刑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只有业务员知情并参与,且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会被判刑,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二次吸存”案件。该类案件一般表现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中,投资人在法院生效判决之前,为了避免前期投资无法收回,而自发联署申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便于被告人解除监禁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用相关利润优先偿还前期投资款。法院判决适用缓刑的同时,被告人与投资人达成“债转股”协议,投资人成为被告人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并按照前期集资额度享有相应比例的优先受偿权
刘红亮
律师观点分析承办律师:徐达妃,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刑法学硕士,专职律师。案情简介:侦查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z某某(另案处理)为黄山**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公司)合肥地区负责人,在包河区等辖区范围内开展“预付储值卡买卖业务”,并于2015年7月24日在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号**大厦2203室正式设立黄山**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继续开展“预付储值卡买卖业务”,z
根据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一、贷款诈骗罪的起诉费用是多少贷款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需要缴纳诉讼贷款诈骗案件中,犯罪行为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X,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原系昆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肖XX,广东XX律师。被告人项X,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拘役多长时间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拘役多长时间依据实际案情而定,拘役的刑期是1-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观点分析诉讼参与人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委托人):沈X辩护人:张X,北京市XX律师 案情回顾:重庆市南岸区XX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渝01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X、卢X、沈X、龚X、吴X、苏X不服,提出上诉。本人于被告人沈X上诉后接受本人及家属委托,担任被告人沈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案情介绍:1998年11月17日,吴某、石某、董某等人设立兴邦公司,吴某担任法人代表,董某任公司经理,经营蚂蚁、土元供种养殖、回收业务,公司经营较为艰难。2000年,吴某、石某等人明知养殖土元无力返还群众集资款,未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即以推广土元养殖为名,以高利贷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投资土元养殖,签订寄养合同,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吴某、石某、董某等人引种“米邦塔”仙人掌后,在并无具体产品
起刑点1年的:个人非吸存款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个人非吸存款 30 人以上的,单位150 人以上的;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 50 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每增加1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2人,单位增加1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吕XX、王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吕XX、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吕XX、王X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详情: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董某、郑某、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间,被告人张某任某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郑某任某分公司三部业务经理,被告人夏某任某分公司一部业务经理。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间,被告人董某任某分公司副总经理。某分公司以红酒回购和销售公司股权为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理财产品推
案情:2013年6月,孙某注册成立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为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农作物。该合作社成立后,孙某以提成为条件发展赵某、张某等10余名当地村民为代办员,通过赵某、张某等人向村民宣传惠农信息,承诺“年分红率4.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随支随取”。个别代办员也将积蓄存入该合作社“入股”。对于“入股”的资金,孙某除支付提成及到期“分红”外,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截至案发,该合
律师观点分析被不起诉人王某,原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3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訾群,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1ab9bad-40b7-40a6-b545-a9160010d251&KeyWord=【案情简介】郭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于2018年初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18年4月变更起诉决定书。郭某作为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在工作期间吸收他人投资款100余万元。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和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