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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中关于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与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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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中关于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与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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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刑点1年的:个人非吸存款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个人非吸存款 30 人以上的,单位150 人以上的;

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 50 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每增加1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2人,单位增加1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每增加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1万元,单位增加6万元增加―个月刑期。

2.起刑点三年至四年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单位500 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00 人以上的,单位 500 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250万元以上。个人非吸数额每增加 10 万元,单位增加55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个人增加10人,单位增加5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 5 万元,单位每增加30万,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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