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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中,从犯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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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中,从犯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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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佣金业务人员,是否需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上对于此问题,虽然部分地区的司法部门存在疑惑和讨论,但争议并不多,因为从法理和常情出发,对于没有实际掌控资金的部门员工,其性质属于帮助犯罪类人员,因此,其退赔责任范围应该是其本身获得违法所得,也就是相关佣金或提成(如果工资也来自于赃款,也需要退赔)。

当然,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看法,甚至也做作出了判决,认为提供帮助的从属人员,从犯,需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进而导致司法机关提前查封、冻结了当事人非涉案的合法财产,理由就是法院认为被告人需要承担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个人合法财产也要纳入退赔财产的范围。

比如上海高院《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沪高法[2018]360号)第十一条谈到:“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员),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除应当依法追缴其获取的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外,还可以责令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这么认定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借鉴了民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

但是,这种连带责任的赔偿原则并不是主流观点,因为这种做法在刑事司法领域,毕竟还是于法无据,参照借鉴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原则,有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嫌疑。

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这类提供帮助人员的退赔范围:

比如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较明确的规定是其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这条规定,基本就明确了提供帮助人员的退赔范围,即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代理费等,应该依法追缴。其中并没有规定,提供帮助的人员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不可以把法定退赔责任之外的义务加于相关被告人。

而对于此问题,也可以参照前文2014年两高一部《意见》中的第四条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该意见第四条明确,相关提供帮助行为的,如果能及时退缴相关佣金、提成,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显著轻微的,甚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也意味着,该意见认为,提供帮助的人员,如果能及时退缴个人的佣金和提成等,就已经履行完毕了经济赔偿责任,否则如果要其承担对投资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是不可能给予免除处罚或者无罪处理的。

因此,该意见出台后,部分省市的高院在出台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办法或者文件时,也照此原则出具了细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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