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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题四——出借银行账户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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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题四——出借银行账户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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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认定,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出借账户行为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债权人是否与出借账户行为人进行直接联系及催讨,借款金额,以及出借账户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牟利的情况以及出借账户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以此确定出借账户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自然人间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法律适用

当前,涉及出借银行账户纠纷中,原告要求出借账户行为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常援引以下规定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2.最高法院1991年《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37条规定:“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4.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首先,《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系关于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的确认,将出借账户行为人与借用人列为共同诉讼人,但未明确在实体上出借账户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需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该条文属于程序法范畴,不能作为实体请求权的基础适用;其次最高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意在规范金融管理秩序,对账户出借人的民事责任仅表述为“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未明确账户出借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并且《批复》指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即对于出借银行账户这一行为并非一概而论得出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最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相关规定只是规定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可被施以相应处罚措施,没有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账户出借者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以上规定,但是法律依据仍不充足,尚需具体到个案进行全面判定。

二、基本裁判思路

第一,在审理该类型案件过程中,要区分仅凭转账凭证起诉与因出借账户行为引起的纠纷的两种情形。

在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属于数额较大,且无借条等具有借贷合意的证据指明实际借款人身份,在一定程度上与直接凭借转账凭证起诉要求还款的案件相似。

转账凭证仅是支付凭证,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中,借条+转账记录是一个完整的借款关系,相当于“合同+履约证明”,尤其面对大额交易时,若借款人不承认借款,并提出稍微合理的解释,那么对债权人将陷入被动局面,承担较大的风险,该案的判决结果印证了上述观点。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

同样是出借银行账户,但是不同法院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判决结果包括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等情形。

(1)不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与借款人约定将款项汇入他人银行账户,该出借账户行为人未从中谋取利益。债权人承认在起诉前从未与第三人联系且向其进行催讨款项。

案涉款项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至此,出借账户行为人在主观上未有盈利目的,客观上将其银行账户借用给借款人,随后又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将款项转给他人。

该银行账户其实作为一个承载款项的“容器”,用于借款人的过渡,综合以上种种,出借账户行为人虽违反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过错程度较轻,不宜认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种情形应用于在债权人与借用账户行为人借款合同成立时,出借账户行为人明知该借款事实且同意借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借款人能够偿还本息的,则出借账户行为人无需承担;

相反,借款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时,由出借账户行为人对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种情形一般在于借款时三方约定,出借账户行为人明知且同意将借款款项汇入其个人名下,且从中收取一定费用以谋取自身利益;

或者在三方协商的情况下,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出借账户行为人,该交付行为符合正常人的一般判断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出借账户行为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风险防范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间出借银行账号现象并不少见,一旦涉及经济纠纷,出借账户行为人仍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有很高的法律风险,希望大家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做到以下几点,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1)保留借条等能够用证明借贷合意的书面凭证

当前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发展迅速,自然人间的借贷,常基于朋友、亲戚等关系直接进行转账交付,时常省略书写借条等书面凭证的环节,从而经常发生双方关系破裂时,借款人矢口否认借款的情况。

债权人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由其涉及较大借款金额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具有借贷合意的书面凭证,应借款人要求转账至他人名下账户的,应当注明,且有可能的话,要求出借账户行为人进行签字确认。

若未书写借条等书面凭证的,可以在转账时进行详细备注,如转账至他人账户名下,备注“应A要求转账借款10000元至B”等,以便在借款人否认时,还能寻求出借账户行为人不当得利的救济途径。

(2)提高警惕,不轻易出借银行账户

作为出借账户行为人,减少风险的最好方法就是不出借个人账户给他人使用。如果出借账户的,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将借用账号的名称、转账金额以及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且保留在账号款项流转交接时的书面证据。

(3)出借银行账户不以盈利为目的

出借银行账户一般基于传统正常的人际往来,但是倘若在出借账户的同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其过错程度相对较高,容易演变成非法牟利的情形,从而在借用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债权人要求出借账户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时,出借账户行为人难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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