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认定,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出借账户行为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债权人是否与出借账户行为人进行直接联系及催讨,借款金额,以及出借账户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牟利的情况以及出借账户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以此确定出借账户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自然人间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法律适用
当前,涉及出借银行账户纠纷中,原告要求出借账户行为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常援引以下规定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2.最高法院1991年《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37条规定:“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4.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首先,《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系关于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的确认,将出借账户行为人与借用人列为共同诉讼人,但未明确在实体上出借账户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需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该条文属于程序法范畴,不能作为实体请求权的基础适用;其次最高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意在规范金融管理秩序,对账户出借人的民事责任仅表述为“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未明确账户出借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并且《批复》指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即对于出借银行账户这一行为并非一概而论得出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最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相关规定只是规定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可被施以相应处罚措施,没有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账户出借者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以上规定,但是法律依据仍不充足,尚需具体到个案进行全面判定。
二、基本裁判思路
第一,在审理该类型案件过程中,要区分仅凭转账凭证起诉与因出借账户行为引起的纠纷的两种情形。
在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属于数额较大,且无借条等具有借贷合意的证据指明实际借款人身份,在一定程度上与直接凭借转账凭证起诉要求还款的案件相似。
转账凭证仅是支付凭证,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中,借条+转账记录是一个完整的借款关系,相当于“合同+履约证明”,尤其面对大额交易时,若借款人不承认借款,并提出稍微合理的解释,那么对债权人将陷入被动局面,承担较大的风险,该案的判决结果印证了上述观点。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
同样是出借银行账户,但是不同法院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判决结果包括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等情形。
(1)不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与借款人约定将款项汇入他人银行账户,该出借账户行为人未从中谋取利益。债权人承认在起诉前从未与第三人联系且向其进行催讨款项。
案涉款项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至此,出借账户行为人在主观上未有盈利目的,客观上将其银行账户借用给借款人,随后又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将款项转给他人。
该银行账户其实作为一个承载款项的“容器”,用于借款人的过渡,综合以上种种,出借账户行为人虽违反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过错程度较轻,不宜认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种情形应用于在债权人与借用账户行为人借款合同成立时,出借账户行为人明知该借款事实且同意借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借款人能够偿还本息的,则出借账户行为人无需承担;
相反,借款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时,由出借账户行为人对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种情形一般在于借款时三方约定,出借账户行为人明知且同意将借款款项汇入其个人名下,且从中收取一定费用以谋取自身利益;
或者在三方协商的情况下,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出借账户行为人,该交付行为符合正常人的一般判断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出借账户行为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风险防范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间出借银行账号现象并不少见,一旦涉及经济纠纷,出借账户行为人仍有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有很高的法律风险,希望大家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做到以下几点,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1)保留借条等能够用证明借贷合意的书面凭证
当前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发展迅速,自然人间的借贷,常基于朋友、亲戚等关系直接进行转账交付,时常省略书写借条等书面凭证的环节,从而经常发生双方关系破裂时,借款人矢口否认借款的情况。
债权人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由其涉及较大借款金额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具有借贷合意的书面凭证,应借款人要求转账至他人名下账户的,应当注明,且有可能的话,要求出借账户行为人进行签字确认。
若未书写借条等书面凭证的,可以在转账时进行详细备注,如转账至他人账户名下,备注“应A要求转账借款10000元至B”等,以便在借款人否认时,还能寻求出借账户行为人不当得利的救济途径。
(2)提高警惕,不轻易出借银行账户
作为出借账户行为人,减少风险的最好方法就是不出借个人账户给他人使用。如果出借账户的,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将借用账号的名称、转账金额以及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且保留在账号款项流转交接时的书面证据。
(3)出借银行账户不以盈利为目的
出借银行账户一般基于传统正常的人际往来,但是倘若在出借账户的同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其过错程度相对较高,容易演变成非法牟利的情形,从而在借用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债权人要求出借账户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时,出借账户行为人难以免责。
阅读提示?现实生活中,企业借用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股东、员工等账户来使用,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账户,自然人借用企业账户,自然人之间借用账户等情形都大量存在,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账户出借人很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或其他责任。裁判规则裁判规则一:自然人出借其个人银行账号给公司使用,公司之间发生贸易往来,若该自然人与贸易往来关系不存在关联性且该自然人账户系经双方协商而指定的,法院应认定为该出借账户的自然人不承
律师观点分析民间借贷案,一审胜诉,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事人信息: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伯承、鲁双杰(实习),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某某、付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请: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某置业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60000元,按借款本金570000元按月利率2%
收取佣金业务人员,是否需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对于此问题,虽然部分地区的司法部门存在疑惑和讨论,但争议并不多,因为从法理和常情出发,对于没有实际掌控资金的部门员工,其性质属于帮助犯罪类人员,因此,其退赔责任范围应该是其本身获得违法所得,也就是相关佣金或提成(如果工资也来自于赃款,也需要退赔)。当然,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看法,甚至也做作出了判决,认为提供帮助的从属人员
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后银行账户需要注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销银行账户需要提交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申请书、银行账户等资料。银行审核通过的,予以注销。
一、1. 涉及诈骗类犯罪的借款合同中,诈骗行为本质上仍属欺诈行为,合同相对方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也可主张合同有效。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
一、P2P网络借贷公司的法律地位传统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只有出借人和借款人两个法律主体。而P2P网络借贷公司实际上是撮合出借人与借款人成立借款法律关系的中介组织。《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
从法律上来说,子公司是独立公司法人单位,独立承受民事职责,母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母公司出现出资不到位或者母子公司约定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
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振兴律师团队律师。对于您的问题,我们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
一、无股份监事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1、无股份的监事,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债务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
入股后,你就是股东,就是公司的老板之一,你当然要为公司的盈亏承担责任。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或倒闭根据破产法情形法院代管并指定清算机构进行破产清算处理。2,确定债权:根据债权人主张的债务,由清算组织确认债权,包括银行贷款,工人工资福利保险,国家税款,供应商货款,借款等。3,资产评估:对公司现有资产进行估值,包括机器设备,债权,现金,厂房,品牌价值,有价证券,对其他公司拥有的股份等等。4,用第
一、间歇性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1、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复
法律分析:对公账户就是经过核实的,能查得到的,银行都有记录的,打对公账户安全,直接到公司账上。对公账户:非个人银行帐户。即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或企业名称作为银行开户名称的帐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合法的民间借贷,不能算作非法买卖外汇的涉案金额。那出借美元,归还人民币呢?在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案中,警方往往会根据被告人的涉案银行卡和交易对手的人民币交易流水,结合在其他证据,比如被告人和证人的口供,聊天记录、汇款单等综合认定涉案金额。这种以银行流水为基础的认定方法中,警方就会排除掉合法的货款支付和借贷流水。因为如果是货款,就一方发货一方出钱,从而形成了银行流水,这里不存
近日,有很多人因为出借银行账户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他们看来,只是借账户给别人使用一下,问题不大。但是,这样做却存在极大的风险。出借账户的行为很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文分析一下该罪名的辩护问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
1、可以查,但是在审理民间借贷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调取对方银行流水,法院未调取的也合法。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主张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质证材料,也就是说谁主张,谁提供质证材料,否则会判定败诉。2、除无权、无能力、不能为个人调取的材料外,一般来说都是由个人提供质证材料。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取令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但是法院不会亲自调取。
问:我是某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人赵某某,我借了别人300多万,但我知道对方实际是职业放贷人,他借款给我时就跟我说钱不是他的,也是从别人处筹集回来的,也有资金成本。后来我还不起本息被他起诉了,我当庭向法官提出原告是职业放贷人而且出借的款项不是自有资金,但法官没仔细审查这些事实就判我败诉了。我能以法官没有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借款是否为自有资金为由,要求再审吗?但我没有实质性证据,这样再审能有希望
1、可以查,但是在审理民间借贷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调取对方银行流水,法院未调取的也合法。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主张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质证材料,也就是说谁主张,谁提供质证材料,否则会判定败诉。2、除无权、无能力、不能为个人调取的材料外,一般来说都是由个人提供质证材料。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取令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但是法院不会亲自调取。
【案情简介】2021年2月蔡某将自己的银行卡、网盾、手机卡出售给彭某,经查证,该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银行卡累计流入资金150万元,同年5月被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蔡某的姐姐委托我方进行代理。【办案思路】在与委托人沟通后发现,该案件当前处于侦查阶段,这也代表我们能够做更多的工作。而该案件要从以下思路入手:1、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2、能否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