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蔡某将自己的银行卡、网盾、手机卡出售给彭某,经查证,该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银行卡累计流入资金150万元,同年5月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随后,蔡某的姐姐委托我方进行代理。
【办案思路】
在与委托人沟通后发现,该案件当前处于侦查阶段,这也代表我们能够做更多的工作。而该案件要从以下思路入手:
1、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2、能否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
【办案经过】
作为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的第二天就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随后进行了以下工作:
1、与当事人会见沟通后,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发现符合取保候审,遂提交申请,争取到取保候审。
2、跟进案件进程,案件是否移交检察院。
3、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我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申请中表明蔡某父亲因重病需要其照顾。
最终,公安机关同意变更。
4、蔡某首次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采取赔偿的建议,并未争取到缓刑。
5、与蔡某进行沟通,再次向其说明受害人的谅解书对于减轻处罚的重要性,最终蔡某同意赔偿。同时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6、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过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签订了谅解书,同时也提出蔡某父亲生病,需要人照顾的辩护,最终争取到了缓刑。
在辩护时,我方提出蔡某主观恶意低、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多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蔡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询问,认罪认罚,确有悔改,提出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案件结果】
蔡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两千元违法所得。
【分析总结】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轻则暂停你账户的业务,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有很多人因为出借银行账户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在他们看来,只是借账户给别人使用一下,问题不大。但是,这样做却存在极大的风险。出借账户的行为很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文分析一下该罪名的辩护问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
等通知,看是否有收到冻结决定
从近年来的办案情况看,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非法
你好,你是否有出租、出卖、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及收款码的行为,如果有的话可能涉嫌帮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联系微信客服了解为什么限制收款。
“断卡”行动,所谓“断卡”,断掉的有两种卡:(一)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二)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为什么实施“断卡”行动?1、危害极大“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赌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2日通报,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犯罪达到了6.4万人,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全称是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就是电信诈骗)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第二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
你好,可能是微信系统检测到你的转账或者账户登录有出入。
您好,可以先找律师介入师沟通,再为您做进一步详细的方案
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后,新开的银行账户当然会被冻结。因为银行是实名登记,名下的资产都是可以查到的。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阅读提示?现实生活中,企业借用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股东、员工等账户来使用,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账户,自然人借用企业账户,自然人之间借用账户等情形都大量存在,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账户出借人很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或其他责任。裁判规则裁判规则一:自然人出借其个人银行账号给公司使用,公司之间发生贸易往来,若该自然人与贸易往来关系不存在关联性且该自然人账户系经双方协商而指定的,法院应认定为该出借账户的自然人不承
文 | 肖贤明(写于在天地人律所执业期间)网络诈骗近些年来发展迅速,也催生出各种地下黑色产业链,“微信辅助解封”就是其中之一。随着微信监管力度增强,大批违规帐号被封停,新号的购入成本又持续攀升,解封旧帐号因此成为黑色产业链维持经营的重要需求。下面这起案例系全国首起因“微信解封”而被判刑的案件,两名被告人系在校大学生,因微信解封而被勒令退学甚至身陷囹圄,令人不甚唏嘘。希望通过这起案例能提醒广大读者朋
对于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认定,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出借账户行为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债权人是否与出借账户行为人进行直接联系及催讨,借款金额,以及出借账户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牟利的情况以及出借账户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以此确定出借账户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自然人间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法律适用当前,涉及出借银行账户纠纷中,原告要求出借账户行为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常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复
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概念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有枪支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将个人或者单位合法配有的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或者该出租、出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款转入私人账户会判刑吗不会被判刑,会被罚款。违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
只要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法院都能查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据情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是执行法官的基本性工作,故法院会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并有权对账户内的存款予以执行。银行存款是被执行人的基本财产,执行起来也相对其他财产较为简单。而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通常情况下要首先通知被执行人并要求申报财产,当然,因情况紧急等情形,法院也可能不事先告之被申请人执行事宜的前提下径行查询银行的存款,并
罪名简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客观上有出租或者出借自己合法配有的枪支或者单位合法配有的枪支,犯罪对象是枪支。合法配有枪支的人员和单位是指:公安机
破产后儿子的银行账户会被冻结吗不会。父母和子女是单独的个体。个体具有身份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属性,谁的债务就由谁承担偿还责任,不牵涉其他人。法院在保全或者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据是“财产保全裁定书”或者“执行裁定书”,这些文书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才能冻结谁的账户。这些法律文书上的名字,一般就是被告。因此,如果子女没有被一同告上法院,是不会作为被告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虽然父母的债务
一、概念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当事人的银行卡会被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冻结的具体情形包括:1、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被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