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来的办案情况看,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在利益诱惑面前,有的学生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
在校学生不仅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还在学校里招揽同学出售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经过层层周转,落入到诈骗人员等犯罪分子手中,用于流转非法资金,危害不容小觑,并且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一、涉嫌罪名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即涉及上述行为则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如果明知道是为了犯罪而事先通谋的,此时出售、出租、出借自己或是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将涉嫌诈骗等犯罪,以共同犯罪论处。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指因欠缺合法依据而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司法解释规定5张以上)那么就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如果此时将这些银行卡进行出售、出租,那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个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若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为达到诈骗这一目的所实施的手段行为,按照吸收犯从一重处的原则,已为诈骗罪所吸收,定诈骗罪。
二、量刑标准方面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三千至三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三万至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5-49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50张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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