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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微信号、出售出借银行卡、刷单等,也许你的行为已经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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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微信号、出售出借银行卡、刷单等,也许你的行为已经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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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释法无相”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称为“帮信罪”。是2015年八月《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处于《刑法》第287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增设“帮信罪”的原因是考虑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犯罪模式从线下转到线上,尤其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财产类犯罪与日俱增,导致网络帮助犯危害性日益增大甚至超过正犯,在主犯难以抓捕打击的情况下,又没有其他依据能给那些帮助者进行定罪量刑,这就导致此类犯罪愈发猖獗,人民财产利益严重受损,更有甚者家破人亡。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财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时候,一个新的思路得从那产生,那就是能否通过切断网络犯罪的运输线,来个釜底抽薪的方式,消除掉电诈网赌所带来的影响。

而这也是新增“帮信罪”的原因。

(1)客体: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上述客观行为在实务中,常见的有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制作涉案APP,出租、出借或者托管服务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码收取支付相应款项以及在火币网、OK网等虚拟币交易平台以USDT等虚拟币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单位及个人

(4)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且故意

二、日常生活中哪些看似寻常的行为容易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单从字面意思来看确实比较复杂,感觉是涉及到信息网络犯罪,属于那种很高端的犯罪行为。

我们接触到的很多涉案当事人,对于自己被以“帮信罪”拘留都很茫然,感觉自己一是不懂计算机,二是没有从事什么网络活动,三是文化学历都比较低,咋就成了信息网络犯罪互动罪的帮助犯了。

这种认知在“帮信罪”的涉案人员很普遍。而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思维认知误区了。

对于“帮信罪”而言,不一定说你要你多懂信息技术,只要你的行为满足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就算,其中,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确实需要一定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手段。

但是就目前来看,百分之八十左右的“帮信罪”却是集中于最后一种行为,也就是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

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听起来较为书面,但是实际上却很日常,打个简单的比方,就是日常生活中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的收付款码等行为就是支付结算,因为你为上游犯罪进行资金转移提供了相应的帮助,帮助他们将犯罪所得进行转移就属于“帮信”的实行行为。

那么,一般在日常生活中那些看似平常的行为可能构成“帮信罪”呢?

1.出租微信账号“不知不觉”违法

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和资金流两个要素,而信息流和资金流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卡和银行卡,简称“两卡”。

从理论上讲,只要每张卡都实名实人、通信和转账信息可追溯,就能及时确定嫌疑人,并为受害人追回损失。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骗子远在境外,为了逃避打击,他们一般会通过境内的下线组织成员,通过租借微信账号、购买手机卡和银行卡方式实施诈骗。

所以,一旦因为小利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那么就有很大概率涉及到“帮信罪”。

2.出售出借“两卡”构成违法犯罪

这个“卡”,是广义上的“卡”。在手机卡方面,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在银行卡方面,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以不是说不出借银行卡和电话卡就不涉及到犯罪行为,只要你出借的物品能够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那么就是“帮信罪”的打击对象了。

3.帮人刷单走流水

之所以出售出借银行卡会构成犯罪,根源在于诈骗分子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把钱洗“白”了再转进自己的账户。在这个过程中,有些犯罪分子利用群众的认知水平不足或者贪图小利,于是通过刷单返利的方式,让当事人将自己的银行卡用来给上游自己过账,实际上起到了对上游资金的洗白作用,这也是构成“帮信罪”的常见行为之一。

4.纯场外卖卖虚拟货币

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在虽然在去年9.24以后被定义为非法行为,但并不是犯罪行为。不会收到刑事评价,但是如果卖卖虚拟货币并不依托于大型的交易所,而是选择线下现金交易或者纯场外交易,那么一旦有涉案资金的流入就会有较大刑事风险,因为改种交易行为较为异常,作为币圈的人,应当富有加大的注意义务,在没有对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之后,采取改种交易方式,是能够符合“帮信罪”中的应当明知,而且因为虚拟货币本身的特性,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利用虚拟币来进行资产转移,避免刑事打击。

所以,币圈交易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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