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释法无相”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称为“帮信罪”。是2015年八月《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处于《刑法》第287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增设“帮信罪”的原因是考虑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犯罪模式从线下转到线上,尤其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财产类犯罪与日俱增,导致网络帮助犯危害性日益增大甚至超过正犯,在主犯难以抓捕打击的情况下,又没有其他依据能给那些帮助者进行定罪量刑,这就导致此类犯罪愈发猖獗,人民财产利益严重受损,更有甚者家破人亡。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财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时候,一个新的思路得从那产生,那就是能否通过切断网络犯罪的运输线,来个釜底抽薪的方式,消除掉电诈网赌所带来的影响。
而这也是新增“帮信罪”的原因。
(1)客体: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上述客观行为在实务中,常见的有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制作涉案APP,出租、出借或者托管服务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码收取支付相应款项以及在火币网、OK网等虚拟币交易平台以USDT等虚拟币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单位及个人
(4)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且故意
二、日常生活中哪些看似寻常的行为容易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单从字面意思来看确实比较复杂,感觉是涉及到信息网络犯罪,属于那种很高端的犯罪行为。
我们接触到的很多涉案当事人,对于自己被以“帮信罪”拘留都很茫然,感觉自己一是不懂计算机,二是没有从事什么网络活动,三是文化学历都比较低,咋就成了信息网络犯罪互动罪的帮助犯了。
这种认知在“帮信罪”的涉案人员很普遍。而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思维认知误区了。
对于“帮信罪”而言,不一定说你要你多懂信息技术,只要你的行为满足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就算,其中,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确实需要一定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手段。
但是就目前来看,百分之八十左右的“帮信罪”却是集中于最后一种行为,也就是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
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听起来较为书面,但是实际上却很日常,打个简单的比方,就是日常生活中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的收付款码等行为就是支付结算,因为你为上游犯罪进行资金转移提供了相应的帮助,帮助他们将犯罪所得进行转移就属于“帮信”的实行行为。
那么,一般在日常生活中那些看似平常的行为可能构成“帮信罪”呢?
1.出租微信账号“不知不觉”违法
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和资金流两个要素,而信息流和资金流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卡和银行卡,简称“两卡”。
从理论上讲,只要每张卡都实名实人、通信和转账信息可追溯,就能及时确定嫌疑人,并为受害人追回损失。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骗子远在境外,为了逃避打击,他们一般会通过境内的下线组织成员,通过租借微信账号、购买手机卡和银行卡方式实施诈骗。
所以,一旦因为小利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那么就有很大概率涉及到“帮信罪”。
2.出售出借“两卡”构成违法犯罪
这个“卡”,是广义上的“卡”。在手机卡方面,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在银行卡方面,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以不是说不出借银行卡和电话卡就不涉及到犯罪行为,只要你出借的物品能够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那么就是“帮信罪”的打击对象了。
3.帮人刷单走流水
之所以出售出借银行卡会构成犯罪,根源在于诈骗分子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把钱洗“白”了再转进自己的账户。在这个过程中,有些犯罪分子利用群众的认知水平不足或者贪图小利,于是通过刷单返利的方式,让当事人将自己的银行卡用来给上游自己过账,实际上起到了对上游资金的洗白作用,这也是构成“帮信罪”的常见行为之一。
4.纯场外卖卖虚拟货币
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在虽然在去年9.24以后被定义为非法行为,但并不是犯罪行为。不会收到刑事评价,但是如果卖卖虚拟货币并不依托于大型的交易所,而是选择线下现金交易或者纯场外交易,那么一旦有涉案资金的流入就会有较大刑事风险,因为改种交易行为较为异常,作为币圈的人,应当富有加大的注意义务,在没有对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之后,采取改种交易方式,是能够符合“帮信罪”中的应当明知,而且因为虚拟货币本身的特性,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利用虚拟币来进行资产转移,避免刑事打击。
所以,币圈交易应当慎之又慎。
希某在家闲来无事,发小找上门来,声称自己有一条赚钱的路子,愿意带着一起赚钱,只要希某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租给他,一张卡他愿付700元的租金,而且有多少要多少。 虽然希某隐隐猜到对方是不怀好意,但怀着侥幸心理还是将自己的叁张银行卡租给了对方,此后希某每个月都会收到段某给他的租金。但没想到,短短3个月诈骗分子用
【案件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侯某某、刘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9.10.25。【案情摘要】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某、蔡某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某、蔡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
一、构成帮信罪五年内不得使用银行卡吗该罪名与使用银行卡无直接关系,因此在刑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构成该罪名的人不能使用银行卡。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银行卡进行资金交易,这可能被视为洗钱行为,属于另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须负返还之责。
“断卡”行动,所谓“断卡”,断掉的有两种卡:(一)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二)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为什么实施“断卡”行动?1、危害极大“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赌
出借银行卡供“老赖”使用,或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何观舒:税务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有些人出于哥们的义气,或者碍于朋友面子,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号码、微信等供他人使用,但并不知道的是,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明知他人系“老赖”,而将个人银行卡供其使用,规避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属于拒不执行裁判、裁定人帮助行为,可能涉嫌拒不执行裁判、裁定罪1.案例:汪某某、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如果明知他人利用微信号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微信号达到一定情节,确实涉嫌帮信罪,具体什么情况可以详细说明,有需要可以来电或者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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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高发的关联罪名,彼此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地,辨别此三罪名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所谓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定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
近年来,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呈多发状态。由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利用网络信息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帮信罪的交织,司法实务中不仅办案单位对同样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而且辩护人认识也不一。为此,笔者就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异同作如下梳理,与同仁研讨。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点是:(1)都与上游犯罪有关。没有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就不会有帮助
目前,电信诈骗罪高发,网上兼职刷单类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网上中奖类诈骗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加大了宣传和打击力度。这催生出一个高频的犯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很多人不知不觉地就触犯了该罪名,鉴于该罪名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电信诈骗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所以本文将两者比较分析一下。一、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
先看刑法关于帮信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院。被告人欧阳某某,男,2015年3月10日,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21日被宜章县**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机关执行逮捕。被告人吴某,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
基本案情2021年6月,曾某在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要求下,以从事网络直播的名义,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向某电信公司申请办理了12个套餐,共60个固定电话号码,并约定“上家”每月支付其工资9000元以上,还可获得相应提成。后来,曾某在明知上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其要求安装了电话转换机。此后4天时间内,犯罪分子通过电话转换机作案30起,骗取金额达100余万元。案发后,曾某尚未实际获利。
据显示,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案件数量在飞速上涨。2021年共起诉13万人,是2020年的9.5倍。早已成为排在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的第三大罪名。本文整理了最高检和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相关的6个裁判规则,如下:裁判规则一:行为人明知游戏运营方利用互联网运维私服游戏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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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帮信罪”已成我国第三大罪名,呈现低龄化、大量学生涉案特征!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7-31 20:30 发表于山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有偿借用“银行卡”借用费高额月结! 当您相信了这样的赚小钱时,可能已经上了骗子的当,甚至可能踏上犯罪道路!小心躺平还能挣快钱的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
这个应该是罚金,罚金一般是按照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来计算的,可能超过3.5万的
为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流转收取通道,自2020年10月1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断卡”行动。目前,涉及收买、提供银行卡(包括实体卡、账户、密码及U盾)刑事案件被告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为获取好处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被称之为“卡农”;另一类是向“卡农”收买银行卡再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被称之为“卡商”,“卡商”是打击重点。在无法证实“卡商”、“卡农”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构成共犯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