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流转收取通道,自2020年10月1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断卡”行动。目前,涉及收买、提供银行卡(包括实体卡、账户、密码及U盾)刑事案件被告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为获取好处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被称之为“卡农”;
另一类是向“卡农”收买银行卡再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被称之为“卡商”,“卡商”是打击重点。在无法证实“卡商”、“卡农”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构成共犯的前提下,对“卡农”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没有争议,但对于“卡商”,有观点认为要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不能定帮信罪。
本文探寻两个罪名的立法原意,以明确对“卡商”的正确定罪。
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法律适用
该罪系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罪名,同时新增的罪名还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些具体的犯罪行为都属于伪造信用卡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遏制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所提供的信用卡信息是被用于伪造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的关键环节是在空白信用卡磁条中写入发卡行代码、持卡人姓名、账号、密码等加密电子数据。没有这些信用卡信息,信用卡无法使用。
设立该罪,实质是阻断伪造信用卡的信息资料来源,以维护金融秩序。
2.帮信罪的法律适用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明确了增设该罪的目的——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帮信罪的立法目的是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剪除信息网络犯罪的各类帮助行为,以遏制信息网络犯罪。
3.刑罚配置符合两罪的法律适用
在法定刑配置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量刑档次,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帮信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在入罪标准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一张的即可入罪,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帮信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银行卡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用于资金结算2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从法定最高刑和入罪标准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刑罚配置明显重于帮信罪。这符合两罪的立法原意,前者直接涉及伪造信用卡诈骗银行资金等犯罪行为,立法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
后者是信息网络犯罪的辅助手段,立法配置了相对较轻的法定刑。
“卡商”收买、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符合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帮信罪中提供的都是储蓄卡,存取资金的交易不会导致银行资金被骗,不宜认定为是“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综上,不宜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卡商”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以帮信罪定罪处罚为妥,但处刑应当重于“卡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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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新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构成商业间谍罪,判刑标准是: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应查明行为人所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范围,不能把一切未公开的情况、信息都列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范围。其次,应与正常的信息、情报交流区别开,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互换情报、交流资料和信息,是合法行为。
先看刑法关于帮信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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