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市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辩护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 辩护人张丹,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某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2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9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返还了非法获利10,000元;被2名被害人全部损失人民币10,383元。 经侦查,被告人董某某于2021年4月2 3日被******市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7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赔,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竭尽所能退赃退赔,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建议书、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及向被害人该赃的转账记录、被害人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的供述、抓获及破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赔,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竭尽所能退赃退赔,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有偿提供自己名下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三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中,张某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共计产生单项资金流水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涉及已查实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资金******元。张某某共非法获利******元。被告人张某某还介绍其朋友被告人董某某有偿提供给他人三张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资金。 2022年3月下旬,被告人董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有偿提供自己名下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三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中董某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产生单项资金流水******元,涉及已查实被害人李某某被诈骗资金******元;被害人邹某某被诈骗资金******元,董某某共非法获利******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返还了非法获利******元;被告人董某某主动返还了非法获利******元,并赔偿了二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1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7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建议书、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及向被害人返赃的转账记录、被害人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的供述、抓获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某、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张某某、董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董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返还违法所得,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经司法行政部门出具评估意见,证实对董某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董某某适用缓刑;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张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张某某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六份。
最少拘留三天,如果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要判刑的,在判刑前一直关押在看守所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丁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利用其电话卡、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为网络赌博人员过账洗钱,依然办理银行卡出租给网络赌博人员使用并非法获利,总共涉及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流水二十余万。2021年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丁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辩护过程: 2022年10月,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团队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检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点评:被告人张x,系一名90后,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2019年底应同学之邀,为其提供了2张银行卡走账,最终查询走账流水达到122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先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工作: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飞往四川巴中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张x,围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罪名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辅导,并抓住黄金37天,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简介】2020年9月,汪X利用网络购买的网关进行网络服务,并赚取报酬每日近万元。网警通过该未经报备的网络信号,将汪X位于出租房的网关设备查获,刑拘两名有偿代管该设备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裁判结果】本案在侦查阶段、汪X被刑事拘留后次日,律师接受委托介入。经过数次会见汪X,详细了解网关的工作机制、以及其获益方式。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对汪X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经过反复沟通、阐明该罪名的构
【前言】从事虚拟币场外交易的商户,在出售虚拟币的过程中因收到“赃款”而被冻卡,甚至被认定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已不新鲜。但涉案的商户往往对刑事法律风险一无所知,且办案机关擅用“推定明知”对交易行为进行打击,导致很多商户被误伤。本文主要从场外交易的合法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这两点,探讨无罪辩护的思路。 一、虚拟币的场外交易并非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虚拟币的场外交易简称为币圈OTC(Ove
你好,正常情况后期会判刑,超过10万元3到7年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分析主要案情: 2020年7月份,被告人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开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将该两张银行卡借给朋友“陈某某”的使用。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名下出借的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0643)的银行账户入账流水合计人民币1069895.11元,其中被害人江某某转账人民币1989.21元。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名下出
先看刑法关于帮信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当下常见的罪名,有不少法律意识淡漠,又急于赚钱的当事人容易涉嫌该罪。常见的犯罪形式就是,自己办了多张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或者出卖(法律上认为该行为属于交易价格和方式明显异常)给他人实施犯罪(当事人不知道具体从事何种犯罪,实务中大概率为诈骗、赌博、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用于支付结算活动,俗称“洗黑钱”,公安机关破获了上游犯罪,发现了用于洗黑钱的银行卡,顺藤摸
律师观点分析2021年11月份,S某的家属找到北纬所赵丽律师,告知犯罪嫌疑人S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采取拘留措施已经将近20天了。接受委托后,赵丽律师立即与看守所预约会见,第一时间见到了当事人S某。经会见当事人S某,赵丽律师认为S某对帮信并不知情,不构成帮信罪。确定辩护方向后,赵丽律师立即前往公安机关与主办民警口头沟通,提出对s某取保候审的申请,但遗憾未获批准。公安机关呈捕后,赵丽
【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202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发布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9307人,同比上升21.3倍,可谓近年最“火”的一个罪名。如何实现对帮信罪的有效辩护呢,何律师结合具体案列作如下整理供参考。一、 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 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
2021年10月,张某为他人赌博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涉案金额高达400万。张某被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依据法律规定,如果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涉案金额高达400万的可能要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心急如焚的当事人家属遂联系并委托徐丽平律师团队为被告人辩护。徐丽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团队律师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依据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提出张某的犯罪行为不
辩点三——未能查清行为人的帮助行为是否被利用于犯罪 案例1 邓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渝九检刑不诉〔2021〕Z113号 案情:2020年6月至9月底,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伙同温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九龙坡区**路**号**栋**单元**室等处,通过网络多次低价收购微信、陌陌、灵魂SOUL等网络聊天软件账号,后高价出售给他人。2020年9月底,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伙同温某某、冯某某(均另
先看刑法关于帮信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以网络及网络技术为主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而国家也是不断增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10月,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也成为国家打击网络电信犯罪的“热点”罪名。由于帮信罪的构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实施诈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观点】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每个月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的价格出借给“阿梁”(另案处理)。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20年4月30日至10月27日单向转入金额流水共计942473元,其中属他人被诈骗的资金共计314520元。二、被告
「从河北省近三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文书中发现辩点」 前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近三年来该罪在河北省乃至全国各地被起诉人数居高不下,且被追诉人员大部分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 在此,作者从辩护人角度,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近三年来河北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以此归纳总结本罪不起诉的辩护思路,供有需之人参考。一、具
1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9500元。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
从2019年至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公布,2021年,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的达13万人,该罪名一跃成为刑事犯罪的第3位。 有一次,万辉律师去某县看守所会见,一聊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告诉我,仓里共计33人,有9人因“帮信罪”进来,三分天下有其一。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如果你没有一位朋友或者朋友的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