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从事虚拟币场外交易的商户,在出售虚拟币的过程中因收到“赃款”而被冻卡,甚至被认定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已不新鲜。
但涉案的商户往往对刑事法律风险一无所知,且办案机关擅用“推定明知”对交易行为进行打击,导致很多商户被误伤。本文主要从场外交易的合法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这两点,探讨无罪辩护的思路。
一、虚拟币的场外交易并非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虚拟币的场外交易简称为币圈OTC(Over-the-er),其本质是脱离于交易平台进行法定货币与数字货币之间的兑换。
首先,笔者要指出,目前我国的虚拟币交易市场本就不存在“场内交易”。所谓的场内交易,即个人支付给交易平台法定货币,平台给予个人相应的数字货币。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因此,交易平台无法再参与数字货币与法币的兑换,只能进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场外交易。
《公告》只明确规定了平台无法进行兑换业务,但没有禁止个人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目前主流交易平台如火币网,虽然仍在虚拟币交易过程中发挥作用,但其并不直接进行兑换,而是广泛采用信息平台的撮合机制。
比如在火币网上入驻有多家币商,买家想购买虚拟币,就可以在币商中挑选一家进行交易,下单后,买家将人民币直接支付到币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币商确定收到钱款后,平台再将虚拟币给到买家。
在整个过程中,平台不直接参与交易,本质上仍属于买卖双方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币的形式。
此外,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比特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9)浙0192民初1626号】一案中,判决书载明:比特币的预设功能为全球化流通的数字货币,虽然针对比特币及其他通过代币融资、投机炒作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实质上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且从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论证了比特币具有价值属性。
最终法院认为,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具备权利客体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赋予其作为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
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允许。币圈OTC作为一手交钱一手交币的交易行为,在我国非但不违法,而且是受民法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抓住虚拟币OTC交易模式的特点,推翻“主观明知”
OTC商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涉及“支付结算”这一帮助行为。针对帮信罪,辩护人可以抓住虚拟币OTC交易模式的特点,以“主观明知”为突破口,进行无罪辩护。
1.OTC商户是否尽到了KYC义务
KYC(Know your customer)即“充分了解你的客户”,是在虚拟币OTC交易中一种常用的审查资金安全性的方法。
在币圈实践中,较高级别的KYC是需要对方手持身份证、银行卡录制视频,在视频中明确自己的身份,保证资金来源合法正当,并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外还需提供该银行卡的交易流水,保证银行卡的安全性。
通过这种方式,OTC商户可以了解交易对手的信息,应当认定为OTC商户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币圈 OTC商户为个体,不具有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的多种查控系统,无法对交易对手资金安全性有进一步的审查能力。
且交易对手已经以视频的形式提供了身份信息,若该笔交易涉及到赃款,则OTC商户可以马上提供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给公安机关,交易对手也难逃法律的制裁,以此可以反推出,交易对手既然愿意做KYC,那么他可以保证他的资金是合法的。
2.OTC商户的账号曾经被冻结过,并不能以此推定商户的主观明知
办案机关指控OTC商户涉嫌帮信罪时,往往会抓住一点,OTC商户的收款账户曾经被冻结过。故而推定,OTC商户明知OTC交易是存在风险的,应当知道有人通过买卖虚拟币进行洗钱,仍旧继续进行虚拟币交易,说明商户对于收到赃款具有放任的故意,所以商户再次卖币收到赃款便构成帮信罪。
一、,对于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之后,绝大多数账户都能解冻。
二、,上述指控的逻辑是,在收款账户被冻结后,必须停止交易,否则
三、收到赃款,就构成犯罪。这种简单粗暴的归罪逻辑,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
3.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
OTC商户大部分业务为买卖泰达币(USDT)。USDT是基于美元的一种代币,1USDT=1美元,USDT的价值相对较为稳定,波动较小。
OTC商户通过泰达币的买进与卖出,从中赚取几分钱的差价。
随着“断卡行动”的推进,OTC交易被冻结的情况越来越多,火币网推出了蓝盾认证商户,这些商户通常经KYC认证,信誉较高,交易相对安全,因此这样的商户价格相对较高,甚至比一般的商户高出0.05元。
但这是因为泰达币市场的交易特性,并不能以此认定交易价格畸高,从而推定商户的主观明知。
4.交易金额的大小与主观明知不具有任何关系
很多办案人员认为,OTC商户的交易金额过大,存在主观犯意,其基本逻辑是,OTC商户不确定资金来源就进行这么大额的交易,不符合交易习惯。
实质上,在币圈中,不乏持有巨额虚拟货币资产的玩家。且OTC商户买卖泰达币,每一枚泰达币仅赚取其中的1-2分差价。
以泰达币7元/枚为例,100万的交易资金,OTC商户仅能获利1500元左右。OTC商户为了保证收益,大额交易是广泛存在的,因此交易金额的大小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犯意的因素之一。
【结语】
OTC商户在交易过程中收到赃款导致银行卡被冻结,首先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争取做到“解冻事了”。在办案机关先入为主,推定明知的情况下,若被控涉嫌犯罪,则应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根据全案证据所能证明的行为人明知程度,商定无罪辩护方案或罪轻辩护方案。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点评:被告人张x,系一名90后,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2019年底应同学之邀,为其提供了2张银行卡走账,最终查询走账流水达到122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先被刑事拘留,后辩护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工作: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飞往四川巴中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张x,围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罪名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辅导,并抓住黄金37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被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平台,以“刑事”为案由、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为关键词,作了专业检索。检索结果为135个案例。截止到2021年4月28日,暂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无罪判决。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检索本罪的不起诉决定书,截止到2021年4月28日,仅检索到1份不起诉决定书。基于此,笔者
互联网便利了工作生活,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失的内容。而任何事物均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也是如此,一方面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不法分子破坏社会秩序的工具。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呈渐升趋势,年均增幅达34%以上,其中尤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发生最多,2021年“帮信罪”已经成为我国案发频率最高的十大罪名之一。本律师在工作中感触也特别明显,2021年接受咨询最多的案件就是帮助
202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发布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9307人,同比上升21.3倍,可谓近年最“火”的一个罪名。如何实现对帮信罪的有效辩护呢,何律师结合具体案列作如下整理供参考。一、 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 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
你好,正常情况后期会判刑,超过10万元3到7年有期徒刑。
最少拘留三天,如果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要判刑的,在判刑前一直关押在看守所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丁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利用其电话卡、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为网络赌博人员过账洗钱,依然办理银行卡出租给网络赌博人员使用并非法获利,总共涉及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流水二十余万。2021年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丁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辩护过程: 2022年10月,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团队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检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简介】2020年9月,汪X利用网络购买的网关进行网络服务,并赚取报酬每日近万元。网警通过该未经报备的网络信号,将汪X位于出租房的网关设备查获,刑拘两名有偿代管该设备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裁判结果】本案在侦查阶段、汪X被刑事拘留后次日,律师接受委托介入。经过数次会见汪X,详细了解网关的工作机制、以及其获益方式。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对汪X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经过反复沟通、阐明该罪名的构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市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辩护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 辩护人张丹,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某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2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9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返还了非法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以网络及网络技术为主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而国家也是不断增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10月,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也成为国家打击网络电信犯罪的“热点”罪名。由于帮信罪的构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这几天万辉律师刚刚办结一个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两罪很相似,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刚办结的这个案件,万辉律师把其中的一些问题总结一下,包括如何区分两罪、如何判断两罪与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辩护律师针对这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帮信罪的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一、帮信罪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一、案件简要:近日,犯罪嫌疑人A某因涉嫌电信诈骗400余万元被某自治区公安局抓获, 在杨家斌律师的努力下,成功将诈骗罪改变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活动罪,将原本可能面临法定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重罪,改为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二、杨律师认真研究法律法规,精准分析案例,准确把握了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主观要件不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有,帮信罪
我国《刑法》287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中简称“帮信罪”,其罪状表述的入罪客观行为之一,包括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司法机关把本来应认定为帮信犯罪的,都升格作为掩隐来进行打击。帮信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掩隐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当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择一重罪按照掩隐来定是时并无不妥,但是在具体案件应当是定帮信还是定掩隐存在争议时,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豫光接受被告人文LL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参与法庭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LL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文LL涉案的两张银行卡与淮阳区王KL被电信诈骗没有关系本案因HY区WD乡的王KL被电信诈骗,部分被骗的自己转入刘L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判刑。一、“帮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及追诉标准 今天讨论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