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点三——未能查清行为人的帮助行为是否被利用于犯罪
案例1 邓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
渝九检刑不诉〔2021〕Z113号
案情:2020年6月至9月底,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伙同温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九龙坡区**路**号**栋**单元**室等处,通过网络多次低价收购微信、陌陌、灵魂SOUL等网络聊天软件账号,后高价出售给他人。
2020年9月底,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伙同温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二人,在重庆市高新区中渝春华秋实二期4栋3-2租赁房屋设立工作室。
三人明知出售聊天软件账号会被他人用于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仍通过在网络发布收购微信、陌陌、灵魂SOUL等网络聊天软件账号信息,大量出售微信、陌陌、灵魂SOUL等聊天软件账号400余个。
2020年9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温某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在网上联系到韩某某,在九龙坡区华岩寺附近,以800元每月的价格,从韩某某手中收买韩某某开户的一张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及该银行绑定的手机卡和该手机卡注册的支付宝账户。
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人将该收买的银行卡、支付宝用于结算其买卖微信、陌陌、灵魂SOUL等网络聊天软件账号的资金。
不起诉理由:本案中未查证到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出售的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2 骆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05号
案情:薛xx被诈骗案中,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电话卡是从李x处卖出。经查,2019年10月至今,李x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实名电话卡,非法获利15000元左右。
自2019年10月至今王x从李x处收购实名电话卡,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17000元左右。
谢心宇从李x处收购实名电话卡,把卡卖给犯罪嫌疑人骆某某,骆某某再进行倒卖。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倒卖的电话卡是否被他人利用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护思路:
行为人虽有涉嫌帮信罪的相关帮助行为,但若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的相关帮助行为与“关联”犯罪的关联性,则控方证据链无疑是断裂的,理应作出罪处理。
辩点四——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案例1 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220号
案情:2020年6月,家住衡山县**镇**路的李某某通过“SOUL”交友APP认识名为“厦门陈某某”的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推送,推荐李某某购买“蚂蚁金服”的理财产品,谎称投入资金后能获利。
李某某在家中按“陈某某”的指引往62284834994********的银行账户转入1000元后,发现其“蚂蚁金服”账户内有1200余元,并成功将其中的200元提现。
李某某后又在“陈某某”的指引下往62284800782********的银行账户转入10000元,成功提现10838元。
随后,“陈某某”、“蚂蚁金服客服”以充值有活动、要交保证金等谎称,骗得李某某陆续向对方指定的账户转账32笔共计1391585元。
2020年6月25日,李某某进入“蚂蚁金服”网站时发现网站被封,“陈某某”失联。
李某某被骗的部分资金被QQ昵称为“好的”的人召集廖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支付宝收款、银行卡取款、无卡转存的方式进行流转。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提供了5张银行卡供廖某某使用,并为廖某某取款约一百万元左右,获利约五千元左右。
不起诉理由:程某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是否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护思路:
《帮信罪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审查在案证据即可分析出行为人的帮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关联犯罪未能查证的情况下,适用的相关数额标准。
辩点五——单位犯罪
辩护思路: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单位也可作为帮信罪的犯罪主体,因此若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相应减轻,非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主要考虑单位是否依法成立、真实存在;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
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相关行为,具体可参阅《刑事审判参考305号 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
辩点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 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案情:2020年11月2日,景泰县公安局接到甘肃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涉案“两卡”线索,要求核查诈骗嫌疑电话卡。
涉案电话卡开卡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6204231998********,户籍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涉案电话:1510125****。
该电话号码在公安部电诈平台涉案2起:
1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于2020年9月3日立案侦查的吴某某被诈骗案,吴某某在接到号码为1510125****的电话后被骗88743元钱;
2.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于2020年9月1日立案侦查的被诈骗案,马某某在接到号码为1510125****的电话后被骗12000元钱。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兼职群认识了河北保定人张某某,经张某某介绍后认识了岳某某。2020年7、8月份杨某某得知岳某某在收购电话卡,岳某某向杨某某承诺每张卡给予80元钱。
杨某某遂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2张电话卡;并向高某某和康某某二人分别收购电话卡,同时向二人承诺每张电话卡50元好处费,之后高某某用王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办理电话卡15张,康某某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电话卡4张,二人将办理的电话卡交给杨某某。
杨某某将这21张电话卡按照岳某某的要求邮寄至河北省秦皇岛市,岳某某用微信向其支付了2100元。
相关案例: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偃检刑不诉〔2021〕3号,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辩护思路: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办案人员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提供类似案例供办案人员参考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辩点七——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自首、认罪认罚、从犯、在校生犯罪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案例: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6月17日,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印发在校生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郭某凯,199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刘某学,1999年5月出生,系某学院在校学生。
耿某雲,2000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2020年8月,刘某学办理休学手续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后,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凯所在的贩卡团伙。
后为尽快挣钱,刘某学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使用。
经统计,郭某凯通过自己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刘某学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20年8月23日,耿某雲在微信兼职群内看到郭某凯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并按照郭某凯要求交给刘某学,由刘某学验卡、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耿某雲获利人民币450元。
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河北省井陉县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
2、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9日和11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公安局以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批准逮捕。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郭某凯、刘某学,不批准逮捕耿某雲。2021年3月10日,井陉县公安局对耿某雲终止侦查,进行训诫。
同年3月25日,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对耿某雲作出惩戒决定,2年内停止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2020年12月15日,井陉县公安局以郭某凯、刘某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2021年1月12日,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郭某凯、刘某学提起公诉。
2021年3月16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处刘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郭某凯、刘某学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3、教育治理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刘某学所在学校制发检察建议,提示校方加强学生网络法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积极推动形成预防网络犯罪检校合力。
校方高度重视,根据检察建议内容,立即下发通知,要求各系部、任课教师、辅导员强化对学生(包括因休学、实习等原因暂时不在学校的学生)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动态;
结合案例情况,完善思想政治、法律常识公共课程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积极对接当地司法机关,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张贴海报、开展讲座、组织公开课等方式,推动法治教育走深走实。
4、典型意义
当前,手机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随着网络实名制要求的落实,办理银行卡、注册网络账号等基本都需要绑定实名制手机卡。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
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卡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需要同步进行信用惩戒,强化教育管理。
在深入推进“断卡”行动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好行政和刑事措施,加强行刑衔接,多管齐下,实现罚当其罪,发挥综合效应。
对于涉案情节较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要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及时给予惩戒。既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受到警示教育;
也向社会传递依法从严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势头的立场,推动社会共治。
教育部门和大中专、高职院校,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关心、关怀、关爱。对于休学和因各种原因未在校学生,密切与家长、学生、实习单位的沟通,详细了解休学原因、生活近况、工作实习情况等,共同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以网络及网络技术为主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而国家也是不断增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10月,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也成为国家打击网络电信犯罪的“热点”罪名。由于帮信罪的构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第三百一十二条,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两罪虽然在行为表现形式上均涉及提供资金账户支付结算或是协助转移资金,但两罪还是存在以
这几天万辉律师刚刚办结一个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两罪很相似,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刚办结的这个案件,万辉律师把其中的一些问题总结一下,包括如何区分两罪、如何判断两罪与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辩护律师针对这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帮信罪的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一、帮信罪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一、案件简要:近日,犯罪嫌疑人A某因涉嫌电信诈骗400余万元被某自治区公安局抓获, 在杨家斌律师的努力下,成功将诈骗罪改变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活动罪,将原本可能面临法定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重罪,改为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二、杨律师认真研究法律法规,精准分析案例,准确把握了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主观要件不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有,帮信罪
我国《刑法》287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中简称“帮信罪”,其罪状表述的入罪客观行为之一,包括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司法机关把本来应认定为帮信犯罪的,都升格作为掩隐来进行打击。帮信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掩隐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当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择一重罪按照掩隐来定是时并无不妥,但是在具体案件应当是定帮信还是定掩隐存在争议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强化,该罪名被充分的激活。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该刑法条文中显然明确了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界定与甄别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21日第3版作者:宋鹏、杨金玲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我国立法之所以将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于实行行为单独评价,直接评价为一种侵犯法益的实行行为,实质是对网络犯罪活动黑灰产业链条动态发展的关注和回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行为,但后者并非必然能同时适用前者之罪,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为人
最少拘留三天,如果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是要判刑的,在判刑前一直关押在看守所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豫光接受被告人文LL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参与法庭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LL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文LL涉案的两张银行卡与淮阳区王KL被电信诈骗没有关系本案因HY区WD乡的王KL被电信诈骗,部分被骗的自己转入刘L
一、网络帮助犯罪行为的特点随着司法机关查处电信网络犯罪的广度、深度进一步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平台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隐蔽性等特点,犯罪手段具有高度科学化、智能化特点,为逃避法律制裁,极力掩盖自己身份,犯罪时空被人为拉长,犯罪联系面广、点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已由传统的手机卡、银行卡,演化为微信、支付宝、商家收付码,针对个人的“四件套”(银行卡、U盾、实名手机卡、身份证)演变为针对单位的
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第五条: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当下常见的罪名,有不少法律意识淡漠,又急于赚钱的当事人容易涉嫌该罪。常见的犯罪形式就是,自己办了多张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或者出卖(法律上认为该行为属于交易价格和方式明显异常)给他人实施犯罪(当事人不知道具体从事何种犯罪,实务中大概率为诈骗、赌博、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用于支付结算活动,俗称“洗黑钱”,公安机关破获了上游犯罪,发现了用于洗黑钱的银行卡,顺藤摸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资金支付账号提供给网络诈骗者接收资金,再将汇入的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往往因为接收的资金是电信诈骗资金而被公安刑事拘留。但当账号提供者与诈骗者之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二者又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争议。有的法院
近几年随着对“两卡”犯罪的持续严厉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本来对普通大众比较陌生的罪名,变得越来越熟悉起来。那么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可知该罪的帮助行为,也即犯罪行为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刑法规定可知,“帮信罪”中指的帮
广州刑事律师之前说到,如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已经提供了银行卡后,如果后悔了想救赎的话,建议可以先把卡挂失了,但是不能动卡里的钱,动了,可能就万劫不复了,今天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就详细说下原因。这类案件,有的人可能会耍小聪明或者禁不住诱惑,认为卡里的钱也不是什么干净的钱,吞了也不会有人报警,于是在提供卡后,等卡里走账时,把钱转走,或者直接把卡挂失,从而把钱截留,黑吃黑赚一笔。对于这种黑吃黑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判刑。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