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厘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上游犯罪共犯
之间的区别
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 马家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近年来高发的新型网络犯罪,尤其是在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开始至今,帮信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井喷之势,但在司法适用中尚存一定的疑难,其中主要体现在,帮信罪规定的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其与上游共犯(如赌博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中帮助行为的界限不清。
就同一案件事实,到底是单独确定帮信罪还是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犯),实践中颇有争议。比如,为网络诈骗刷单提供技术支持,有的法院将行为人单独评价为帮信罪;
有的法院认定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有的法院认为行为人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深入探讨帮信罪与上游犯罪共犯之间的关系,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有助于防止轻罪重判,明确地给予被告人定罪量刑,实现刑法处罚妥当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
一、客观上:法益侵害的实质性判断
从客观行为来看,帮信罪明确规定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特定类型化帮助行为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帮助行为,二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帮信罪所规制的行为,其本质上就为上游犯罪实施者起到了帮助作用。与传统共同犯罪相比,信息网络共同犯罪隐蔽性极强,各行为人的行为相对独立,甚至不同环节人员之间互不相识,没有直接和明确的犯意联络。
帮信罪独立入刑,也恰恰是因为以往实践中存在网络犯罪因传统共犯理论适用不能导致帮助行为难以纳入刑法共犯体系规范的情况。
虽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附属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但是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诈骗是侵财类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特别是在“一帮多”的情形下,侵害法益具有多元化,不仅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甚至会蔓延至毒品、淫秽物品、洗钱、知识产权等不特定领域的秩序。
换言之,应以帮助行为实质上造成的侵害后果为考量进行定性,当提供“两卡”的行为造成了具体法益的侵害时,可能同时构成两罪;
而造成的法益侵害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时,则不适合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如行为人为诈骗犯提供“两卡”用于支付结算,使得诈骗犯成功骗取多笔钱款,此时行为人同时构成两罪;
但当行为人为贩卖“两卡”的非法从业人员,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两卡”实施网络犯罪,仍然向不特定购买人出售“两卡”,导致部分购买人实施了诈骗正犯行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了抽象、概括性的法益侵害,已然突破了主从犯的辅助与被辅助的程度。
二、主观上:明知程度不同
依据两高及公安部2021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之规定,明知而参与的,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而依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2条11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不难发现:帮信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二者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明知,而二者之间的差距在于:行为人主观认知的程度不同。
“明知”包括确切明知和概括明知。概括明知,即要求行为人明知上游可能实施犯罪,而不要求行为人对具体罪名有明确认识,不要求行为人知晓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手段、性质、危害结果等。
而确切明知为明知必然,即要求行为人明知上游实施犯罪的具体罪名,甚至与上游成员有具体的职责分工。如果行为人和他人存在实施网络犯罪的共谋,或者实施帮助行为时主观明知达到确定的程度并深入参与他人实施的网络犯罪,那么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上游犯罪团队的一员,进而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明知可能”不同于“可能明知”,可能明知意味着行为人既有可能知道也有可能不知道,如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行为人可能明知的,不能认定为“明知”,否则不符合故意犯罪理论,程序上也不符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法理。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通说认为,行为人同样是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到底是构成帮信罪还是上游共同犯罪,需要判断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是确定的明知还是概括的明知,前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不具有确定性,而后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确定性。
简言之,帮信罪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是概括的明知,即网络黑灰产业链下游环节的行为人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时,仅笼统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犯罪,模糊地认识自己是在为某项犯罪活动进行帮助,对他人具体实施什么犯罪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而确定的明知,具体来说,上游共犯行为人需明确被帮助者实施何种具体犯罪行为,明确上游犯罪相关行为方式、资金流向等内容。
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运营模式、主要内容等存在较为详细的了解,行为人深入参与上游犯罪团队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团伙形成了一种长期稳定、不可割裂的关系。
当前网络犯罪的特点为行为主体陌生人化、行为分工细致化、意思联络不明确性,这导致网络犯罪的规制面临障碍,故而立法通过增设帮信罪打击网络犯罪。
故而,帮信罪的犯意联络要求可适当放松,放弃共犯从属性与因果共犯论的要求,其所要求的明知是相对宽泛而模糊的,甚至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帮信罪中的明知是可以采用推定规则的,即在特定情形下,除有相反证据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第五条: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资金支付账号提供给网络诈骗者接收资金,再将汇入的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往往因为接收的资金是电信诈骗资金而被公安刑事拘留。但当账号提供者与诈骗者之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二者又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争议。有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法律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行为人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2.在上游犯罪着手实施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3.使得行为人因为帮助行为而获得了违法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2.在上游犯罪着手既遂之后提供了帮助;3.对上游犯罪的
随着网络的应用与不断发展,网络犯罪的手段也呈现多样化,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手段已不在局限于提供“两卡”的行为,网络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对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打击,但是这种帮助行为也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共犯,而且实践中也有定性为诈骗罪共犯进行定罪量刑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帮助犯应如何区分,笔者认为两罪存在竞合关系,可以从两罪的主观故意角度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辨析 自2020年10月开始,国家开展了“断卡”行动,专项打击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力争从源头上切断买卖账户黑色产业链,铲除电信网络犯罪土壤,有效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态势。在“断卡”行动中,经常会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一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罪)。那么这两个
W某常年从事个体钢材销售生意,从今年初开始陆续多次收购J某职务侵占的钢材300吨,价值150万元。案发后,J某和W某均被采取强制措施,J某被指控犯职务侵占罪,W某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接受委托担任W某的辩护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笔者所在省份《山西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
你好,帮信罪三年以下,对于违法犯罪所得需要全部退赃。如果全部退脏的话,还会得到减轻处罚的量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界定与甄别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21日第3版作者:宋鹏、杨金玲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我国立法之所以将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于实行行为单独评价,直接评价为一种侵犯法益的实行行为,实质是对网络犯罪活动黑灰产业链条动态发展的关注和回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行为,但后者并非必然能同时适用前者之罪,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为人
先看刑法关于帮信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以网络及网络技术为主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而国家也是不断增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10月,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也成为国家打击网络电信犯罪的“热点”罪名。由于帮信罪的构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实施诈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观点】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每个月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的价格出借给“阿梁”(另案处理)。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20年4月30日至10月27日单向转入金额流水共计942473元,其中属他人被诈骗的资金共计314520元。二、被告
「从河北省近三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文书中发现辩点」 前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近三年来该罪在河北省乃至全国各地被起诉人数居高不下,且被追诉人员大部分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 在此,作者从辩护人角度,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近三年来河北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以此归纳总结本罪不起诉的辩护思路,供有需之人参考。一、具
2021年2月,被告人张某泉通过某短视频APP认识一男子,对方称可帮忙办理信用卡,但需要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和U盾等材料,承诺每提供一套材料可给予2000元报酬。张某泉为办理信用卡贷款和牟利,明知对方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先后邮寄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及配套的手机卡、U盾给对方。经核查,他人利用上述两张卡进行电信诈骗犯罪,非法资金流入总额达13814654元。其中,2021年6月他人冒
1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9500元。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
从2019年至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公布,2021年,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的达13万人,该罪名一跃成为刑事犯罪的第3位。 有一次,万辉律师去某县看守所会见,一聊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告诉我,仓里共计33人,有9人因“帮信罪”进来,三分天下有其一。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如果你没有一位朋友或者朋友的朋
202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新立案标准及最新案例 ---杜凯律师【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帮助,情节严重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包括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
律师观点分析主要案情: 2020年7月份,被告人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开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将该两张银行卡借给朋友“陈某某”的使用。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名下出借的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0643)的银行账户入账流水合计人民币1069895.11元,其中被害人江某某转账人民币1989.21元。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名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