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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资金支付账号提供给网络诈骗者接收资金,再将汇入的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往往因为接收的资金是电信诈骗资金而被公安刑事拘留。
但当账号提供者与诈骗者之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二者又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此种行为如何定性?
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争议。
有的法院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黄某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川0180刑初456号】
黄某2018年初开始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网名为“谷歌”、“king”的人联系黄某,由“谷歌”向黄某提供资金转入黄某的银行账户,黄某在可饮可乐网站、火币网平台上购买USDT虚拟货币,并加价1%到1.5%后转卖给“谷歌”,以此方式从中牟利。
后黄某银行卡因转入资金来源于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相继被冻结。黄骏在明知“谷歌”汇入的资金有诈骗资金的情况下,为了继续牟利,以每月工资60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李某帮助其从事上述购买USDT虚拟货币交易活动。
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明知系上游犯罪所得,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的方式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赃款,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有的法院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
如胡某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111刑初372号】
胡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收款,再将所收款项直接转账或在货币Pro"APP上购买虚拟货币后转出,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后胡某雇佣被告人杨某等人为其提供支付宝账户以及购买虚拟货币。
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家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以上案例,行为人均是先为网络诈骗者提供资金支付账号接收资金,后又在交易平台购买虚拟币,而对于实施了相同行为的定性,却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的分歧。
定性上分歧的后果,导致了二罪在构罪的标准以及量刑上均存在明显差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罪上没有数额的要求,最高刑期七年;帮信罪需在构罪条件上需满足支付结算2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最高刑期仅为三年。
既然二罪的成立条件与量刑均有差异,在电信网络诈骗中,提供账号接收资金并购买虚拟币,为何能够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产生交集?
虽然二罪都需以上游构成犯罪为前提,都需行为人明知上游犯罪的事实,但根本原因在于,为网络诈骗提供账号接收资金并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既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又符合帮信罪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
有的法院认为,为网络诈骗提供账号接收资金并购买虚拟币,包括了提供账号的收款行为和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
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币换虚拟币”的过程,符合《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提供资金账户”的“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且从虚拟货币交易的过程上看,总体是一个资金转移(人民币转换为虚拟币)的行为。
因此,为网络诈骗提供账号接收资金并购买虚拟币,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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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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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若行为人对其帮助对象的诈骗行为并不明知或者并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仅概括地知道上游行为属于电信网络犯罪行为,其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践对两罪的界定中存在较大争议。 因两罪量刑差异较大,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对于贯彻“罪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账户用于转账的,就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如果主动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则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情介绍: 珊珊已到三十而立之年,着急结婚的她经人介绍认识了阿军。阿军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珊珊发展为恋人关系。坠入爱河的珊珊对阿军言听计从。自2020年5、6月份开始,珊珊在阿军的安排、指使下,联系到赵某、孟某(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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