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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难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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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难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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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难的原因及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

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而且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我国刑法设立这一罪名,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都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由于其可操作性不强,实施起来困难重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大量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但实践中致使适用此罪的法院很少,最终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数量极少。

拒执罪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法公检三方认识不统一。当前我们人民法院每年都有大量的案件执行不了,在执行不能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被执行人都没有执行能力,很大一部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他们往往采取转移、隐匿财产、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产权人等方式,想方设法去逃避执行。

这些“老赖”的以上行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但人民法院自身却往往对其无能为力,实际得到刑事制裁的并不多。

因为很多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公安机关不愿接手此案案件的原因有三:第一,此类案件属新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罪与非罪在适用时不好把握,有畏难情绪;

第二,没有大局意识、全局意识,公安机关认为办此类案件就是帮法院的忙,认为对此类案件的追诉是给法院解决难题,费力不讨好,心里不情愿,不积极不主动,认为可管可不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第三,客观上讲,基层公安警力有限,难于应付犯罪率高的压力。

从法院来说,办理拒执罪程序复杂,操作性差,要耗费执行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当前执行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没有收集证据的动力、精力、时间,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应付、缺乏信心。

从公安、检察机关看,公安、检察机关普遍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属法院内部事务,办理拒执罪是在为法院帮忙,再加上时间、精力有限,因而对此类案件缺乏积极性,消极应付。

二、拒执罪认定标准不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但是对于“有能力执行”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拒执罪相关的两个立法及司法解释都没能明确界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适用该罪最重要的两个因素的标准模糊,不好把握,难以适用。

    三、程序上法院追诉地位尴尬。拒执罪的适用,首先由法院依法提起,公安机关的侦察职能演变成为了对法院移送侦察的实质审查。

而公安机关在启动程序上掌握了绝对的启动权,使得法院在这一司法程序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从而导致拒执罪追究的不确定性、随意性、被动性。

四、取证固证困难。拒执罪的犯罪嫌疑人或下落不明,或隐藏、转移财产,调查取证工作繁杂。执行法官没有法律赋予的侦查过程中的技侦手段,寻找固定证据比较困难;

公安机关因缺乏追诉的内在动力,且收集证据工作量大,不愿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笔者建议:  一、理顺程序,提高法院追诉地位。

提高法院在追诉程序中的地位,在打击拒执行为中,应坚持以法院为主导,确立以我国现行刑事追责体系为基本框架,侦察、起诉、审判机关相互协调配合的追责机制。

加大公安、检察等机关对法院依法追究拒执罪的协调、配合以及综合打击力度,减少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   二、重视证据,提高证据收集能力。

人民法院可组织学习调查收集证据的相关业务知识,结合具体案例加强审执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把握,厘清拒执罪适用的特点,针对与公安、检察机关衔接的证据要求等问题攻坚克难。

此外,执行法官在办理拒执案件时应积极和公安机关联系、沟通,适时交由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固定证据,对被执行人适时布控,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

三、完善拒执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细化公、检、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规程,法定程序,争取使得有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为执行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在执行工作中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切实缓解“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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