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部分被告在诉讼中转移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拿到胜诉判决,却拿不到执行款。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因此对于审判阶段转移财产的,大部分判例认为不构成犯罪。
而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96号案例,如果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行为从审判阶段持续到执行阶段,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这为强制执行申请人提供了一条救济渠道。
一、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因此仅在审判阶段转移财产的,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二、司法裁判规则
(一)仅在审判阶段移转财产的,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关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06月24日作出的(2019)鄂01刑终646号彭某某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件事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被告在一审期间将房屋出售,并于2016年10月14日将售房款取现。
申请人彭某分别于2017年9月8日、2018年5月23日先后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4日,彭某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执行人在一审期间将房屋出售,并于2016年10月14日将售房款取现,系逃避债务、隐瞒财产,依法应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彭王亮提供的自诉状和证据,熊某1将其卖房款45万元全部取现发生在上述两案民事判决生效前,故自诉人彭王亮要求追究侯某、熊某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
(二)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执罪
相关案例: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0年01月19日作出的(2020)浙0324刑初44号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8刑终33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原告王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嘉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潘某某支付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2017年7月21日依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在审理期间,潘某某为逃避以后被执行,于2017年4月25日将其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70万元予以提取,将其中的68万元转账至其侄子的银行账户,由其侄子转账至潘某某次子的账户。
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潘某某仍继续隐藏财产,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理由:“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时间起算一般是从判决、裁定生效时开始。但如果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执罪。
因此,并非只有在执行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才构罪。被告人潘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执行转移财产银行存款,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持续隐匿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拒执罪。
行为人在民事履行义务确定前转移、隐匿财产,且行为状态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该行为可视为隐匿财产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文意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那
你好,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具有相同的性质。首先,它们的形成均是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判决和裁定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调解受固有思维的局限,很容易认为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除了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外,法院还需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可见,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形成的基础是相同的。其次,它们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从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宣告无罪谈起 本文作者:王喜民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主攻: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常年法律顾问 摘要: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第313条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为了保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4月8日第974次会议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判决未生效前转移财产的你要首先确定双方是否有一方上诉如果存在一方上诉的情形你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如果双方均未上诉你可以找到原审法官说明情况等到执行时将转移财产的证据出示给执行官就可以要求执行官查明转移财产的情形并支付给你相应的违约金
查找转移线索,原因,是否是合理转让,如果是不正常的交易以及赠与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起诉的同时就申请财产保全,保全不成功,就要掌握好转移财产的证据,以便以后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难的原因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
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辩解其没有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法院经查发现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行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造成权利人生活困难,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关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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