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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前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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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前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个回答

你好,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具有相同的性质。首先,它们的形成均是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判决和裁定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调解受固有思维的局限,很容易认为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除了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外,法院还需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可见,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形成的基础是相同的。

其次,它们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毫无疑问,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民事调解书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在本质上不存在差异。

  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考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沿革可以发现,其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规定,但当时尚未出台民事诉讼法,因而,立法对法律文书种类的概括并不全面。

1997年修改刑法时也未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相应修改,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也未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保障法院强制执行职能能够得以顺利实现。

然而,目前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已占民事案件中不能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最终影响了法院强制执行职能的实现。因此,笔者认为,通过立法将民事调解书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是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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