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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离婚前转移财产的n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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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离婚前转移财产的n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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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离婚,有;从爱人变称仇人的离婚,更多。相当一部分的离婚纠纷,实际上都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分配不能达成一致,共同财产只有那么多,怎么才能多分?

于是有人动起了转移财产的主意。把蛋糕做小,就等于让对方少分。

 

直接转账型

王某与吴某起诉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有多次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经过法院审查核对,法院认为:吴某向吴金梅6228480410722821411银行卡转账的542000元,吴某与吴金梅均陈述为吴金梅向其借款,但该部分金额巨大且对于借款的细节均无法陈述,故该款应认定为转移财产,对于吴某向李小华转入的210000元,吴某、吴金梅陈述是李小华向其借款,但对于每笔借款细节及还款情况均陈述不清,应认定为转移财产。

对于吴某向姜息根转入的250000元,吴某陈述是其向姜息根借款后来通过银行转账返还,但无证据证实,应认定为转移财产。

忽略掉各种人名金额和卡号,提取重点,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一方以借款的形式将财产转移给别人,但是对借款的细节,出借人与借款人都不能详细陈述,或者即使能够详细陈述,双方对于细节的描述也存在一定出入,此类情况法院通常按照转移财产进行认定。

此类情形,还有进化版本: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超出常规生活方式的金额,进行消费,且不能对该消费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解释。

比如,夫妻双方均为工薪阶层,双方也没有购买奢侈品的习惯,离婚前,一方突然购买单价数十万的皮包、手表等奢侈品归个人使用,此类情况,存在巨大的转移财产嫌疑。

如果家庭收入较高,婚姻状态正常时,即有购买名牌商品、出资给父母国外旅游等习惯,那么在离婚前如果一方有此类型为,被认定为转移财产的可能性较低。

再比如,某账户内自婚姻开始即有固定金额的支出,或者虽然金额不固定,但是资金支取常态化,这类情况很难被认定为转移财产,如果是在起诉离婚前三天、已经开始分居等感情已经破裂的时间节点上突然出现大额支取行为,那么被认定为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就非常高了。

 

“财富传承”型

任某与李某离婚诉讼中,李某提出任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任某支付富德生命保险公司的45,744元;任某将鹤壁市淇滨区欧洲风情小区10号楼2单元7层中户房产一套未经李某同意过户给非婚生子任某4。”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任某购买的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份保险,受益人为任某4和任某3(任某4和任某3不是任某与李某的婚生子女,该二人是任某的非婚生子女);

任某购买的鹤壁市淇滨区欧洲风情小区10号楼2单元7层房产过户至任某4名下,任某认可李某知道该房产,但过户未经李某同意。

上述事实能够认定任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认定任某转移财产的原因在于,任某使用共同财产购买保险,而保险的受益人是任某的非婚生子女,因此该保险的支出,不属于正常的家庭生活开支;

而任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未经其妻同意的情况下,转移至其非婚生子名下,也属于转移财产,如果任某将存款等转至任某与李某婚生子女处,则不构成转移财产。

 

结局:机关算尽太聪明

转移财产的一方,在财产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转移财产,无一例外都受到了财产上的惩罚。

法官在审判实务上积攒的经验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对当事人转移财产更是敏感,奉劝各位,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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