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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名下莫名多了一家公司?别急,律师教你这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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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名下莫名多了一家公司?别急,律师教你这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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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位朋友打来电话咨询称他在买飞机票时,突然发现自己被限高了,之后经过查询才知道,自己名下莫名多了一家公司,而且自己还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法院将其列入了失信黑名单。

其实,在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大大提高之后,就有一些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这类不法分子获取到受害人的身份证件之后,通常采用委托代办机构的行为在异地注册公司,直至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或者受害人自行查询时才被发现。

那如果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了该怎么办呢,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救济途径:1、报警盗用甚至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的,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行政诉讼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对该公司的登记行为。

3、民事诉讼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公司要求确认自己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4、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申请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公司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公司登记。

2019年6月28日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基于风险考虑,一般不会基于行政权力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投诉难,费用多、材料多等情况导致还是需要回归到诉讼的程序上来。

在2019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专门针对申请市场监督部门撤销冒名登记的流程做了详尽的规定,将举报门槛降到最低。

下面是申请撤销冒名登机的具体流程:1、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2、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

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3、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45日。4、若被冒名登记人主张的相关事宜正在进行诉讼则应中止调查并相应的延长公示期。5、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6、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商环境得到显著优化,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扎实开展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有效回应公众期待和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积极应对群众诉求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二、做好公示和调查工作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登记机关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三、 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登记机关应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

四、 准确公示撤销信息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恢复公示冒名登记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公示注销前的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单独立卷,归入公司登记档案。

五、 强化信用惩戒总局建立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登记机关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 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登记机关应及时更新数据,解除信用约束措施。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的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公司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七、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要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推送撤销冒名登记相关数据,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

八、 做好工作保障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撤销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明确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审批权限、档案管理等。要按照总局相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公示系统优化改造,及时调整登记注册系统,为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提供有效支撑。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撤销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相关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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